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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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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2022 年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1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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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项目编号:QYCG2018 -CS-015-2 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 2018 年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成都青羊区)

 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采购服中心 共同编制

  2018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7 第三章

 磋商办法----------------------------------------30 第四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42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46 第六章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草案)---------------- --------6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受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委托,拟对 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 2018 年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

 一、采购项目编号:QYCG2018-CS-015-2 二、采购项目:

 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 2018 年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三、资金情况:本项目采购品目为:C0801 法律服务;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500000.00 元/年。

 四、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是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拟聘一家律师事务所为其征收管理科、住房保障科、房政监察科和直管公房保障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所涉公房行政管理、公房拆迁(产权调换)、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代管产、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等房产行政管理所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信访回复、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供应商必须对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并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制作磋商响应文件。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7)供应商必须是经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并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七、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西华门街 19 号 1 号楼 2 层 0207 室领取。( 竞争性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开户许可证;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开户银行账号。

 九、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18 年 11 月 7 日 9:00-9:3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 年 11 月 7 日 9:30(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成都市西华门街 19 号 1 号楼 2 层 0204 室,响应文件必须在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磋商地点 成都市西华门街 19 号 1 号楼 2 层 0204 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观音阁后街 3 号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3438947374 采购代理机构:

 成都市青羊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

 址:

 成都市西华门街 19 号 1 号楼 2 层 0207 室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粟老师

 联系电话:86266785 传

 真:86266785 电子邮件:602856121@qq.con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否

 2 采购预算

 (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品目为法律服务,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年。

 3 最高限价

 (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 50 万元/年, 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报价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审。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审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磋商报告中记录。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

 预防措施

 (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最后报价低于最高限价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会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其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证明材料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最后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审。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和失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磋商人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三、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6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提供进口产品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7 国家规定的

 优先、强制

 采购范围

 (实质性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不管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供,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求)

 优先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按采购文件约定执行。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日起120天。响应文件载明的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则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联合体 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详见本章总则第六条 9 响应文件份数(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

 10 竞争性磋商

 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金

 额:伍仟元整(5000.00 元)。

 交款方式:银行转帐,转账时请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文件封面标注的名称和编号)。

 单位名称:青羊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成都银行四川省成都市青羊支行 帐

 号:1001300000276835 联系人:嘉女士;联系电话:86240975。

 重要提示:

 1、磋商保证金必须在 2018 年 11 月 5 日 17:00 前到账; 2、磋商保证金应一次性足额交纳; 3、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户名须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称一致; 4、转账缴纳磋商保证金时应备注项目名称和磋商文件编号。

 5、有效磋商保证金情形详见第二章“7.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1 履约保证金 金

 额: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金额的 5%。

 交款方式:银行转帐。

 开户名称: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 开 户 行:成都银行青羊支行 帐

 号:25012012214213100018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2 评审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3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粟老师。

  联系电话:86266785。

 14 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3438947374 15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成都市青羊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粟老师。

 联系电话:86266785。

 地址:成都市西华门街 19 号 1 号楼 2 层 0207 室。

 16

  供应商 询问

 按照委托协议约定,采购人依法受理本项目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等内容产生的询问进行答复;其余部分由青羊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依法进行答复。

 青羊区采购服务中心联系人:粟老师

 电话:86266785 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3438947374 17 供应商质疑

 按照委托协议约定,采购人依法受理本项目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等内容产生的质疑进行答复;其余部分由青羊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依法进行答复。

 青羊区采购服务中心联系人:粟老师

 电话:86266785 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3438947374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8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局 地址:成都市西华门街 19 号 1 号楼 4 楼 0417 室 联系人:冯老师

 联系电话:028-86266803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是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成都市青羊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2.3 “采购组织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竞争性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乙方”系指成交供应商。

 3. 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2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3 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 4. 竞争性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竞争性磋商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

 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其他竞争性磋商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2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竞争性磋商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竞争性磋商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竞争性磋商处理。

 5.3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5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竞争性磋商的一部分。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交纳以青羊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出具的《成都市青羊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情况表》并附银行支付系统副本凭证资料确认供应商是否交纳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供应商无需在磋商文件中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7.2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3 未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7.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7)参与磋商活动期间,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8. 竞争性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8.1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有效期为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后 12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竞争性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竞争性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8.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竞争性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竞争性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竞争性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竞争性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组织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磋商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竞争性磋商邀请; 供应商须知; 磋商办法; 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响应文件格式;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草案)。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采购组织单位可以依法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组织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但采购组织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12.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3.1 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资格申明的函;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2017 年度资产负债表(注:①新成立公司(成立时间至磋商截止时间为止不足一年)须提供任意时间段的资产负债表;②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可提供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③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提供。);

 2017 年 1 月(含)以来任意 1 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或税收缴纳的承诺函原件; 2017 年 1 月(含)以来任意 1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承诺函原件②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①承诺函原件②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8)经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明材料。

 13.2 技术、服务响应材料(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1)供应商简介; (2)商务应答表; (3)实施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4)业绩一览表;

 (5)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3.3 报价单。包括以下内容:

 (1)报价表; (2)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3)监狱企业证明材料(若有);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13.4 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所附或引用的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字(或印章)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竞争性磋商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竞争性磋商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五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供应商应按要求准备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18.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4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公章。

 18.5 (实质性要求)所有要求盖公章的地方都应加盖供应商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磋商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中表格、顺序等格式(如:“注”等)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制作的,磋商小组在响应文件规范性方面根据情况进行扣分,但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响应文件应按包件(若有)分别制作。

 19.2 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和标注。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响应文件。

 20.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盖供应商公章。修改书应按 18 和 19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注,并在每个包装的最外层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 在提交最后报价前,供应商不能退出磋商。

 五、磋商及 评审过程

 21. 供应商报名

 参加报名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或《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适用情形的除外),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

 22. 接收响应文件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或《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适用情形的除外),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

 23. 成立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的技术或经济或法律等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的磋商和评审工作。

 24. 磋商及评审过程

 磋商小组按照本文件第三章规定的磋商办法进行磋商及评审。

 六、

 定标

 25. 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推荐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 采购组织单位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5.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5.3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后,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

 25.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合同的; (3)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4)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条第(3)项规定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26.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6.1 根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公告》,采购人在确认成交供应商前,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6.2 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6.3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7. 成交结果

 27.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采购组织单位,由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7.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8. 成交通知书

 28.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8.2 供应商成交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组织单位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28.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4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竞争性磋商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组织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

 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9. 签订合同

 29.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9.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9.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八、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0.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购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0.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0.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企业。

 九、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31.1 本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31.2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

 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32.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十一、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3.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3.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十二、合同公告

 34.1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三 、合同备案

 35.1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四、履行合同

 36.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验收

 37.1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十六、资金支付

 38.1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十七、竞争性磋商纪律要求

 39.1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磋商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组织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组织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采购过程中与采购组织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6)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十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40.1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

 十九、其他

 41.1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本磋商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磋商办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采购组织单位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磋商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组织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

 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 磋商程序 2.1 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 ,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2.1.2 磋商小组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的过程中,发现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影响评审的; (2)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采购组织单位未进行书面澄清影响评审的; (3)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4)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5)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是综合评分法之外的评分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7)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8)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9)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2.1.3 磋商小组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完成后,应书面签字确认本磋商文件是否有属于应当停止评审的情形。除本章 2.1.2 规定和磋商小组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1.4 出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2.2 响应文件初审 2.2.1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性进行审查,确定被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响应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2.2 资格性审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3 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已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2.2.4 响应文件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初审报告,并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初审报告中说明原因。

 2.2.5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位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2.6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或《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适用情形的除外)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

 2.3 磋商 2.3.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3.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综合评分项、第四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第六章合同草案条款及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3.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同时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为不可降低标准的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3.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5 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代理人为同一人的可不再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3.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3.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3.8 磋商完成后,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仍未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3.9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供应商响应情况记录、淘汰供应商原因等。

 磋商记录表(样表)

 序号

 磋商内容 是否实质性变动

 变动后的内容 磋商要点 响应情况 备注 例如:

 1 服务团队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10年以上… 否

  供应商 1,拟指派的服务团队负责人符合要求。供应商2,拟指派的…… 供应商 1 实质性响应;供应商2 …… 供应商 3 拟指派的服务团队负责人工作年限不符合实质性要求。淘汰。

 2 服务团队人数要求20 人。

 是 服务团队人数要求 25人。

 供应商 1,拟指派的服务团26 人。供应商 2,拟指派的…… 供应商 1 实质性响应;供应商2 ……

  3 ……

  2.4 最后报价 2.4.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2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2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4.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审,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4.3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可在采购组织单位指定区域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2.4.4 供应商报价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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