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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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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信息中心四川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一期)部署实施服务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更正公告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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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项目编号:

 510201201911637

 四川省财政信息中心四川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一期)部署实施服务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

 ( ( 川政采磋商〔 2019 〕3 93 号)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成都)

 )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四川省财政信息中心

 2019 年 11 月 月

  目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 5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 7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 12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需求)

 ································································· 14 第五章

 价格构成和报价要求 ·························································································· 32 第六章

 磋商程序 ·········································································································· 33 第七章

 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成交、评审纪律 ······························································ 34 第八章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42 第九章

 质疑投诉 ·········································································································· 44 第十章

 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 45 第十一章 合同草案条款 ·································································································· 59 合同主要条款(适用服务)

 ····························································································· 59 第十二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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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竞争性 磋商 须知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项目联系人:

 吴老师 联 系电话 :028-86723068 采购人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 16 号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5号 网

 址:http:/ggzyjy.sc.gov.cn/ 3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518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518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5 项目性质

  本项目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6 参加磋商供应商来源 公开征集供应商 7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接受()

 不接受

 ( √ )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未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其投标无效。

 8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本项目举行()

 不举行( √ )

 标前答疑会。

 9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报名成功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10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 竞争性磋商采购有效期 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90天

  2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2 磋商保证金 无 13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14 履约保证金

  详见第四章。

 15 磋商文件编制及咨询 联系人:苏老师,联系电话:028-61323020。

 16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28-61323015。

 17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18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进行价格扣 除

  3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19 信息安全要求

 投标产品如为信息安全产品,需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投标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要求。

 2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现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代表须为参加磋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授权代表,并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字确认。

 21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以及其他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向采购单位提出,并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提出质疑时间:报名成功并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注: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22 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 受理单位: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敬老师

  联系电话:

 028-61323019 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 3 段 35 号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次日后七个工作日内。

 注:

 1、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在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质疑由采购单位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3、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4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23 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28-86725932

 028-86723190 24 评审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5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受理处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电话:86942669 地址:人民中路三段 33 号一楼受理处 2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7 信用记录查询 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投标无效,无效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项目材料的组成部分。

  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 的 委托,拟对 四川省财政信息中心四川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一期)部署实施服务 竞争性磋商项目 进行采购,欢迎贵单位前来参与采购。

 一、参加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征集来源: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取公开征集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的方式进行。

 二、采购项目编 号:

 510201201911637 、 三、:

 招标项目名称:

 四川省财政信息中心四川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一期)部署实施服务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 ( 川政采磋商〔 2019 〕3 93 号)

 四、项目简介:

 详见第四章。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方式:

 报名时间:自 9 2019 年 年 1 12 2 月 月 2 2 日至 9 2019 年 年 1 12 2 月 月 6 6 日 日 17: : 00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报名、下载。(http:/ggzyjy.sc.gov.cn/)

 报 名 方 式 :

 请 供 应 商 登 录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四 川 省 )(http:/ggzyjy.sc.gov.cn/),凭注册账号和密码登陆“其它类别项目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电子版。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操作手册》可在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其他类别项目系统操作手册”中下载)。

 联系电话:028- - 86752259 (信息处)

 网上支付金额为 0 0 元。报名成功后,供应商凭报名成功后的截图(截图上应显示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名称、报名包编号、报名成功的时间),作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报名依据。

 五、有效报名资格确定

 1.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报名成功。

 2.报名资格不能转让。

 3.报名供应商名称、报名项目编号和分包编号与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供应商名称、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文件编号和分包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可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 2019 年 年 2 12 月 月 1 16 6 日 日 10: : 00)

 (北京时间)。

 。

  6

 七、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 地点 :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 35 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组织区。

 八、响应性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恕不接受。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性文件。

 九、 本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 - sichuan.gov.cn )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7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2 2. .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

 2.3 “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供应商”系指报名成功拟参加和竞争性磋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竞争性磋商方式

 3.1 由采购代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磋商小组全体向单一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分别进行磋商。

 3.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 参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数量规定

 4.1 报名供应商 不少于 3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参加报价供应商不少于 3 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收取保证金。

  6. 磋商有效期

 6.1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 90 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6.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

  7.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8

 1 7.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详见第六章。

 2 7.2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7.3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 7.4 。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7.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8 8 .进口产品采购

 采购进口产品必须具有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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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竞争。

 9. 知识产权

 9.1 参加谈判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9.3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4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5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

 二、 磋商文件构成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磋商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磋商邀请;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及产品、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及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相关证明材料; (4)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5)采购项目价格构成及报价要求; (6)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7)磋商程序 (8) 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成交 (9) 质疑投诉 (10) 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11)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12)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三、磋商文件的发布和修改

  10

 1.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提示等其中至少一种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需要纸质文件的供应商自行到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处领取),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时间。

  四、 付款 成交供应商依照磋商文件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送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合同履行完毕后,供应商出具货物发票,采购单位通过“财政综合业务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省财政厅政府支付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支付申请和采购中心审核后的合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五、履约保证金

 详见第四章。

 六、合同履行及验收

 1.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货物(设备)按照采购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人与供应商应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3.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4. 合同分包 4.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

  11

 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4.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4.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5.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产品、服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 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参加磋商供应商、货物、服务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1. 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磋商文件第十章“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中“格式四;承诺函”原件。

 (2)企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事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其他组织: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3)投标人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人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及新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可不提供以上第 5 条资料。

 注:

 1.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证明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加盖鲜章为无效投标。

  13

 2. 以上资料各提供一份,必须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拟参加项目的名称和分包号( ( 如有分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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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背景:

 1.国家明确要求建立系统。2018 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推广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一期项目的通知》(财社〔2018〕114 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社会保险基金全业务全流程为管理内容,纵向贯通各级财政部门、横向联通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按照“集中开发、统一平台、分步实施”的思路进行建设,共分为三期。一期主要在现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系统基础上,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审核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开发财务管理功能,加强数据统计分析与综合利用,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我省作为第二批推广省份,要求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本省社保信息系统的实施部署,实现规定的社保基金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账务管理等功能。同时,财政部要求自编制 2020 年社保基金预算起,所有社保基金预决算报表均通过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编报。

 2.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系统。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越来越大,财政补助力度逐年增长。财政部门承担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补贴责任,参与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迫切需要建立与履职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科学、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全面掌握各项社保基金参保缴费收入、缴费人数、待遇领取信息等基础数据,实现财政内部数据纵向集中,与人社、税务、银行等部门信息壁垒横向打通,进一步加强对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全程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运行。

 (二)系统核心技术规范及要求:

 1 1 )总体架构

  15

 财政部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建设”的建设要求进行系统建设,系统总体架构如下:

  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为管理内容;以纵向联通各级财政部门,横向联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等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经办部门和公安、住建、教育等公共信息管理部门,以网络为信息交换通道;以财政部大平台为系统开发建设的基础技术平台。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建设”的思路进行系统建设,本期建设内容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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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托财政应用支撑平台 2.0,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审核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开发账务管理功能,加强数据统计分析与综合利用,建立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建设以社会保险基金全流程管理为主线、以数据信息共享为支撑的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2 2 )技术路线

 根据系统的技术路线坚持“需求为导向、应用促发展,统筹规划、科技支撑,分工负责、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系统开发和运行环境的技术核心可以概括为:

 1.基于 BS 结构的客户端技术:采用基于 Web 浏览器的瘦客户端技术,采用HTML5+ JavaScript+CSS3+Ajax 等实现,不含插件。为提高整体性能,使用户得到更好的操作体验,采用 AJAX 方式来实现客户端与服务端的交互。

 2.基于 J2EE 结构的服务端技术:按照金财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采用 J2EE作为服务端的实现技术平台。

 3.公共组件管理技术:系统在技术上体现为大量的公共组件,业务功能通过访问公共组件完成其功能。这些组件包括:工作流引擎、报表引擎等。通过 S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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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线机制可以将公共组件作为 Web 服务注册到总线并管理;各业务系统通过总线访问组件的 Web 服务。

 4.SOA 技术:为了解决在 Internet 环境下业务集成的需要,通过连接能完成特定任务的独立功能实体实现的一种软件系统架构。

 5.安全认证:调用相关的 API 进行 CA 认证。

 6.密码服务:加密、解密或压缩。

 7.工作流引擎:为工作流引擎的同步/异步、协同工作提供服务。

 8.信息交换服务:实现不同格式的文件向 XML 的转换或反之,对大容量文件进行拆分或合并。

 9.消息服务:管理消息队列。

 10.DB 访问代理:对典型数据库提供访问接口(支持多种 JDBC 驱动)。

 3 3 )部署和使用

 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推广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一期项目的通知》(财社〔2018〕114 号)要求,系统采用 B/S 架构,原则上按照中央、省两级进行集中部署,各级财政用户可以使用财政业务专网计算机,通过浏览器访问系统。

 (三)建设目标:

 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一期)建设按照国家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现有系统资源为基础,整合社会保障业务信息资源,全面掌握社会保障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将实现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全流程业务的管理,其总体目标是:

 一是实现预决算全过程一体化管理。为社保基金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和中长期预算编制规划提供全面支撑,并充分结合基金收支管理,对预决算全过程数据进行管理。

 二是构建社保基金精细化管理体系。依托财政社保数据,通过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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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支管理、账务管理、基金运行分析等应用模块,构建起社会保险基金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次的精细化管理体系,对账务核对、支出合理性分析、基金支撑能力分析、基金缺口分析等提供有效支持,为财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供科学手段。

 三是提升财政社保政策科学决策水平。依托财政社保数据环境,通过数据工程、数据治理,逐步建立并逐渐完备社保政策分析测算模型,利用先进的分析方法和技术,深入分析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的内在运行规律,为健全完善财政社保政策提供基础支持。

 四是实现社保数据横向纵向交换共享。纵向联通各级财政部门,并通过专用通道与财政部部级平台联通;财政内部横向联通国库财政专户核算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等;财政外部横向联通人社、医保、税务、银行等,实现业务数据交换;本系统的生产数据与交换数据深度结合,向外部部门提供数据共享。

 (四)

 建设原则:

 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是一项业务覆盖面大、涉及部门单位多、技术复杂的信息系统工程,既要重视工作实效,又得兼顾长远发展,既要符合标准规范,又得兼顾实际情况,既要突出重点,还要保障系统快捷、稳定。因此,系统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先进性和实用性。系统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过程,既要考虑用户实际需求和应用水平,又要考虑各项业务的衔接。要立足长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保证先进的技术与业务实际有机融合,建立起实用、先进的系统。

 二是标准化和开放性。建立起统一的基础数据标准、统一的业务处理规范、统一的管理策略、统一的业务单据规格、统一的信息交换规则等,实现标准的业务流程处理和规范化管理。同时,兼顾各用户在管理重点、使用习惯上,对细节要求细化程度上的差异和个性化需求,在统一和标准的基础上提供适应性定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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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展。

 三是安全性和可整合性。系统对安全级别要求高。系统应能提供网络层和应用层的安全手段,防止非法侵入以及操作人员的越级操作,从技术的手段上有效保证本项目的信息安全。此外,在权限功能规划上也要考虑站点维护责权明晰,建立合理的可分配权限,使内容、功能管理有效、有序,以减少人为的操作风险。对于涉及个人和单位的敏感信息提供加密处理。同时,要适应国产化需求。在稳定且经济的硬件基础上建立平台,进行统一的权限管理和资源管理,实现网上各应用系统的使用授权、数据交换、安全控制,并确保网络通畅;建立数据集中、平台统一、流程一体化系统。

 四是可扩展性和可伸缩性。系统不是孤立的运行,建设和实施必须立足于整个全局管理,必须同时考虑与其他外围业务管理系统间的协同、数据交换。因此,系统必须具备强大的可扩展性、兼容性和伸缩性,满足日后业务发展对信息化系统的要求。

 五是易操作性和可维护性。具备人性化操作界面,简洁易懂,提供全面的人机互动,上手容易;系统更新、升级集中处理,客户端零维护。

 (五)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国务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 号); 《关于地方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信息共享的指导意见》(财社〔2017〕83 号); 《财政部关于推广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一期项目的通知》(财社〔2018〕114 号);

  二、 本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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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购内容清单:

 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一期项目。系统按照财社〔2018〕114 号文件要求进行实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预算管理;2.收支管理;3.账务管理;4.统计分析与辅助决策;5.数据共享交换;6.历史数据迁移;7.安全等级保护评测(二级);8.对省、市、县财政、医保、社保业务人员开展培训; 9.系统运行维护服务(1 年)。

 二、项目要求:

 (一)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为:★采用全省大集中模式部署建设财政社保资金系统,2019 年 12 月底要求社保基金预算管理部署上线运行;2020 年 1 月,通过系统编制 2019 年度社保基金决算并上报财政部;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实现规定的预算执行、账务处理部署上线;2020 年 5 月 31 日前实现统计分析和辅助决策、数据共享交换等功能的上线运行,2020 年 6 月针对用户使用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完成系统的优化工作和历史数据迁移工作。

 (二)建设范围

 系统省级集中部署,本期系统数据工程和配置实施范围是省本级。从人社、医保、税务、银行等部门共享省级统筹的基础数据及业务明细数据,目前主要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险种的数据,逐步共享其他险种的数据。

 基金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三)项目业务要求

 1. 预算管理。

 在政府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一般公共预算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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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整合现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功能,实现对预算编制执行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改变现行的静态报表、填报式报表的管理方式,主要实现以下功能:一是以现有系统功能为基础,实现社保基金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基金决算的编报审核、预算报批、预算文本生成、预算批复等功能,自动生成报送省人大报表及报告;二是依托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基金执行及政策调整等情况,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因素化和执行的动态化管理;三是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长期预算编制的管理。

 1 1 )预算编制管理。

 财政部门将社保经办机构按指定格式生成的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导入到系统中,按照当年的编报要求,综合本年执行情况使用系统对草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完成后在系统中进行上报。业务工作人员可在系统中进行预算编审工作,通过本表计算和全表计算,能够实现报表内和报表间的数据自动生成,节约填报时间;通过本表审核和全表审核,能够检查整套表的勾稽关系是否准确,通过舍位,可以生成万元表、亿元表等。

 2 2 )预算执行管理。

 系统可以通过账务数据提取基金预算和执行的相关指标数据,形成预算执行情况,提取的数据还可以作为基金预决算审核的参考依据。系统将预算执行数据与预算报表数据、预算调整报表数据进行比对,清晰展示预算执行进度。便于反映任一时点的预算执行情况,实现预算执行动态化管理。

 3 3 )预算调整。

 系统可通过定期查询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数据,帮助用户决定是否进行预算调整。系统支持直接填写异常数据的业务理由。财政部门定制的预算调整报表,可以发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利用本系统完成预算调整报表及审核表的填报后,可以生成数据包,上报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进行接收,并能够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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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的数据进行查询、审核、汇总等。

 4 4 )决算管理。

 系统支持决算报表的定制,决算报表中支持增加审核表。在审核表中可以提取当期决算数据,以及往年预算数据、决算数据等,可以进行增长率、增幅的测算。系统支持直接填写异常数据的业务理由。财政部门定制的决算报表,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决算报表填报、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对数据进行查询、审核、汇总等,并自动生成决算报告。

 5 5 )三年滚动规划。

 依托社保基础信息和历年社保基金预决算信息,通过精算和政策参数调整等,实现社保基金中长期预算编制的精细化管理。

 一是通过社保基金测算与精算,将基金预算的各项收支项目实现参数化控制,如建立待遇调整比例参数、财政补助政策参数、人数变化参数等输入控制项,通过不同的输入参数直接测算预算编报结果。

 二是利用基础数据和历年基金预决算数据,在政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社保基金中长期预算规划,测算出今后若干年的基金预算情况。使用参数控制功能,测算不同的参数下基金预算的具体结果。通过财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的沟通协商,形成各级财政的社保基金中长期预算规划。

 参照现有的“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实现预决算编制、预决算审核、预决算汇总、预决算上报、预决算报表打印、预决算文本生成、预决算文本打印等功能。

 2. 收支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保险基金需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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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主要责任部门,需要在履行职能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

 收入管理需将每个险种基金收入按保险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进行分类管理。财政部门通过对征缴计划和实缴金额的管理,实现对缴费基数以及当期、预缴、清欠、补缴等缴费管理;同时实现对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权益管理。

 系统可处理从人社、医保、税务、银行等部门获取各类收入项目业务受理,根据数据交换明细信息,包括按险种、收入来源分类的资金流水,以及与收入相关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征缴明细等信息,生成收入业务单据,通过制单管理财政国库等部门提供收入拨付和记账信息。收入管理参与财政社保数据生产全过程,实现财政社保资金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协同,实现资金流和数据流的闭环管理。

 支出管理需支持待遇支出、非待遇支出管理。待遇支出又包含定期待遇支出和非定期待遇支出的管理,同时基于基金管理现状,支出当前预拨向实拨过度。社保基金的支出包括: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财政社保部门在系统中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通过人社、医保部门附带报送的明细数据,对待遇发放人员信息、待遇核定信息、待遇发放人员的账户信息等进行审核,生成拨款申请单,并提供各类查询。支出管理同样是财政社保数据生产的重要功能模块,实现财政社保资金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协同,实现资金流和数据流的闭环管理。

 3. 账务管 理。

 账务系统提供财政国库部门进行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核算,按照财政部要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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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户核算移交财政国库部门后,财政社保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的备查账、辅助账及台账进行业务记账。为了减少记账工作量,可根据收支管理子系统自动生成财政专户记账凭证,生成备查账、辅助账、台账。

 账务管理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基础和重要数据来源。系统账务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实现无缝对接。一方面可以根据收支业务生成会计凭证,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账簿数据提取基金预算和执行的相关指标数据,形成预算执行情况。提取的数据还可以作为基金预决算审核的参考依据。

 4. 统计分析和辅助决策。

 按照财政部推广要求进行初步的统计分析建设,通过基金运行分析、财务分析、征缴管理分析、待遇支付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等提供完整支持。

 按险种、年度等采取多维度多方式(饼状图、柱状图、曲线图、仪表盘、报表等),利用系统自身生产和共享的财务收支及业务明细数据,对预算执行进度、收支增幅、基金结余可支配月数、养老保险赡养比等基金运行关键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对基金中长期收支趋势做出预判。

 1 1 )基金运行分析

 基金运行分析分险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进行支撑能力分析和风险点分析。

 2 2 )征缴管理分析

 接入人社征缴和待遇发放的明细数据后,可以通过汇总,统计分析出各个统筹地区的征缴和发放对应的指标,例如:当期应缴数,当期实缴数,累计欠费情况;当期待遇支付数,待遇支付的变化趋势等。

 3 3 )待遇支付分析

 按照险种、数据期别(月、季、年)和待遇支付项目类型对当期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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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支付的总体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对支出结构进行分析,对定期待遇支出按可比口径进行分析,对非定期待遇支出进行因素分析,挖掘待遇过快增长产生的原因。

 4 4 )政策参数管理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配置、人口情况指标配置、劳动就业指标配置等内容的配置工作,将政策参数的各项指标与业务相结合,实现政策因素对业务的辅助决策。

 5 5 )财政补助政策决策支持

 通过对政府资助困难群体政策参数、政府对待遇调整补助政策参数、政府对基金缺口补助政策参数的配置工作,实现对财政补助政策的决策支持。

 6 6 )辅助决策分析

 通过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结构分析、缴费增长趋势分析模型、征缴率分析模型、待遇享受情况分析模型等模型的配置工作,实现领导对基金业务决策的辅助决策,提高决策水平。

 5. 数据共享交换。

 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搭建数据共享交换机制,主要完成与财政系统、财政国库系统的衔接,并接入人社、医保、税务、银行等数据。建设数据共享交换机制,通过主题数据的形式提供共享服务。

 需对每个接口的交换标准、交换内容、交换方式进行明确规划、设计、开发、联调。包括:

 1)部省两级系统交换接口; 2)与财政国库相关系统交换接口(可包括与国库财政专户核算系统接口、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接口); 3)与人社部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交换接口(省级接入); 4)与人社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换接口(省级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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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与人社部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交换接口(可考虑文件模板式接入); 6)与医保部门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交换接口(可考虑文件模板式接入); 7)与医保部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交换接口(可考虑文件模板式接入); 8)与人社部门失业保险交换接口(可考虑文件模板式接入); 9)与人社部门工伤保险交换接口(可考虑文件模板式接入); 10) 与业务相关的商业银行交换接口(可考虑接口接入)。

 数据共享通过各类数据模型进行归纳和分析,将不同来源、不同部门的数据进行关联、组合,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数据服务。

 6.历史数据工程。

 预决算历史数据工程。根据用户需要,将 2005-2019 年预决算报表历史数据导入到新系统中,包含全省财政社保使用的所有报表。财政社保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决算,专项资金,中长期规划任务由于政策的改变、新增险种、增减字段、增加指标、增加计算公式等原因导致预决算等报表样式每年都有不同的变动,需重新建立历史年度指标和报表格式进行数据迁移。

 人社、医保历史数据工程。将近 3 年的人社、医保部门业务及财务历史明细数据接入系统中,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数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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