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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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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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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书编号:

 SXGT20 20- - AK- -0 0 20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六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第三部分

 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四部分

 商务要求

 第五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部分

 磋商文件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磋商文件

 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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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的委托,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拟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供应商参加:

 一、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二、 采购项目编号:SXGT2020-AK-020 三、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地

 址:

 陕西省安康市育才西路 188 号

 联系方式:

 0915-3831032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兴安公园斜对面)

 联系方式:0915-3189913 五、采购内容和要求:

 1、采购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 2020—2022 年所有基建维修项目提供竣工决算审计服务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六、供应商投标要求:

 1、基本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条件:

 (1)投标人为响应招标并参加投标的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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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加投标时,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3)投标人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2017-2019 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日期为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网页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

 (5)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证书。

 (6)本项目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为联合体,须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牵头人、会计师事务所为协办方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 个,需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会计师事务所若为分支机构(分所),除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还需提供总所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及履约能力担保。联合体投标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

 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 185 号);

 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

 八、磋商文件发售:

 1、发售时间:2020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8 日(每天上午09:00-11:30 时;下午 14:30-17:00 时,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兴安公园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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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3、文件售价:磋商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6 月 23 日 09:30 时。

 2、开标时间:2020 年 6 月 23 日 09:30 时。

 3、开标地点: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兴安公园斜对面)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项目联系人:徐倩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0915-3189913

  2、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开户行名称:建行安康兴安路支行 账

 号:61001662211052502833(保证金专户) 4、财务室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915-3222621 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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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第二部分磋商须知

 一、名词解释

 1、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2、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3、招标代理机构: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与磋商响应文件的统称 5、供应商: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目录中所列的六部分,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 5 日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磋商组织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寄送给有关购买文件的投标人。对文件中有关表述不准确或难以理解或有疑义的内容,各投标人应及时与有关部门人员联系,否则,因此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

 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3-1、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磋商组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为使投标人编写磋商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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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的修改内容进行研究,磋商组织机构可以酌情延长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

  4、投标人必须从磋商组织机构购买文件,投标人自行转让或复制磋商文件视为无效。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仅作为本次竞争性磋商使用。

 5、本文件的解释权归磋商组织机构。

 三、磋商要求 1、磋商内容:

 本次磋商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2、磋商要求:

 1、基本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条件:

 (1)投标人为响应招标并参加投标的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3)投标人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2017-2019 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日期为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网页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

 (5)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证书。

 (6)本项目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为联合体,须由工程造价咨询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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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业为牵头人、会计师事务所为协办方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 个,需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会计师事务所若为分支机构(分所),除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还需提供总所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及履约能力担保。联合体投标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均为必备要求, 需提供相应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进行查验,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要求的,其 投 标文件被视为无效标书,取消投标资格。另外,各投标人应 将 上述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附在每份投标文件中。

 3 3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3-1、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根据磋商组织单位发售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编写,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要求填写的磋商函格式。

 (2)磋商报价表。

 (3)供应商按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是合格的,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且服务质量有保证等。

 (4)各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为完成本次服务任务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技术参数响应、财力调配、交付使用、售后服务等内容。

 3-2、磋商报价:

 (1)各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第一次磋商报价表(唱价报告)上,标明磋商报价、交货期等项,有选择的报价磋商组织单位不予接受。

 (2)磋商报价是采购内容交付使用的总价,包括服务费、运杂费(含保险费)、售后服务及其他一切费用。

 (3)凡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各供应商自负。

 3-3、报价货币:人民币。单位: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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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磋商保证金:

 5-1 供应商在谈判前须向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交纳磋商保证 金,壹仟伍佰 元整(¥ 15 00.00 ),以确保磋商活动的顺利进行。

 开户银行:建行安康兴安路支行

 帐

 号:

 61001662211052502833

 开户名称: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5-2 递交形式及时间:

 (1)递交形式:电汇、银行汇票转账。

 (2)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均以转帐的形式退还。投标人符合退还磋商保证金条件时,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将其递交的磋商保证金退回投标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3 3 )递交时间:

 200 20 年 年 6 6 月 月 2 22 日 日 09: :3 30 0 时前。即 投标截止前 前 1 1 天。

 。

 5-3 磋商担保: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人履行支付保证金的义务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如果投标人因资金周转原因不能提供磋商保证金,可采用担保函方式进行交纳保证金。投标人在谈判有效期内发生谈判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详见“磋商文件格式第六章投标担保函样本”。)

 5-4、凡没有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磋商,应视为非响应性磋商,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 5- -5 5 、本项目接受联合磋商。

 5-6、未成交单位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单位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的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5-7、发生下列情况,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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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1)供应商在响应函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磋商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分包给他人的; 6、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九十个日历日,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四、 磋商 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供应商应参照磋商文件给定的样式,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各自装订成册,每套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蓝(黑)墨水(汁)书写,统一装订、编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共几页、第几页等字样。

 3、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有约束力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4、磋商响应文件除各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签字和盖章。

 五、磋商 响应文件的递交及资质审查

 1、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按以下要求进行密封:

 1-1、 加封条在封口处密封,在封线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权人代表章 。

 1-2、应标明文件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公章)等内容。

 1-3、如果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造成磋商响应文件过早启封或价格泄露等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2、磋商组织机构收到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后,供应商递交的任何磋商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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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应文件磋商组织机构拒绝接收。

 3、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前,经磋商组织机构同意后,供应商方可修改或撤回已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修改或撤回的内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4、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5、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后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谈判磋商文件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还按有关规定处罚。

 6、在评审过程中,由采购人代表和磋商组织机构代表共同审查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并通报磋商小组确认。

 六、磋商机构及职能

 1、磋商组织单位组织磋商、评审工作,整个磋商过程接受安康市财政局的监督和管理,磋商组织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须委派代表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为确保磋商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在安康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2-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 2-2、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2-3、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磋商办法进行评审,推荐成交候选单位名单,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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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2-5、参与磋商结果报告的起草; 2-6、配合磋商组织单位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7、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3、磋商小组的职能:

 (1)审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资质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与各供应商就磋商响应文件(含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中的磋商报价、同类业绩、商务响应等进行谈判。

 (3)依据磋商文件,并视磋商情况,确定进入最终评审的供应商。

 (4)排序推荐侯选成交供应商。

 (5)协商处理磋商过程中出现的其它相关问题。

 4、竞争性磋商开始时,磋商组织单位依据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顺序,先将各供应商的第一次磋商报价及有关内容进行公布。

 5、竞争性磋商开始后,直到与成交的供应商签定合同为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各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及意见等内容,磋商小组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七、磋商评审办法及内容

 1、磋商评审原则:

 1-1、磋商小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2、采用同一程序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2、符合性和有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审查。

 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但不限于)之一者按无效文件处理:

 2-1、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必备资质或资质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不符合规定。

 2-2、磋商响应文件没有盖单位公章,无磋商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磋商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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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2-3、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4、供应商针对同一服务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2-5、供应商所提交的设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出现重大负偏差,磋商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2-6、磋商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交货、付款、验收、售后服务等项),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磋商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2-7、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进行相应的处罚。

 2-8、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磋商纪律的。

 3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3-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修正原则为:文字与图表不符以文字为准;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大写与小写不符以大写为准;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5、磋商程序:

 磋商的全过程分为记录第一次磋商报价、供应商资质审查、磋商过程、磋商承诺、第二次报价、综合评审等阶段。

 5-1、记录第一次报价:将各参加竞争性磋商单位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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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交货期等内容以不公开宣读的形式予以记录。

 5-2、磋商过程:磋商小组在符合性评审的基础上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认真阅读,并对采购内容、商务、报价、产品性能等内容进行一对一的磋商。各供应商就磋商中的技术、商务、价格、服务等内容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澄清、承诺,但补充完善的内容必须在其设备授权范围内。磋商小组以补充、完善后的内容作为评审的依据。

 5-3、进行二次报价,磋商小组根据二次报价、磋商澄清、承诺及响应文件进行最后的评审工作。

 6 6 、评标办法及内容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评审因素和分值如下:

 评标

 内容

 分值

 评标原则与标准 价格 15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折扣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优惠条件的供应商,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质询后不能再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客观上形成不良竞争,按无效标处理。

 商务响应 5 投标文件中对付款、服务期、服务保证等合同主要条款要求全面响应。按其响应程度计 0~5 分。

 专业人员配置及服务能力

 40 1 专业人员配置(30 分)

 (1)拟派专业人员是注册造价师且同时具有高级职称的提供一人人得 3 分,最高 12 分;是注册造价师且同时具有中级职称提供一人得 1 分,最高 3 分; 本项满分 15 分,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以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部门出具的(2019 年至少 6 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职称证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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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为依据。

 (2)拟派专业人员是注册会计师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本项满分 15分。以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部门出具的(2019 年至少 6 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注册会计师证书等相关资料为依据。

 2 服务能力(10 分)

 有完整组织结构图、管理人员岗位说明书、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说明书、工作技术标准、服务项目流程及标准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度健全、内控良好,7-10 分;制度基本完整、内控较好,3-6 分;制度不健全、内控较差,0-2 分。

  实施组织 30 1、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及要求,提出总体实施划定大纲。思路清晰,点面结合,符合规范要求计 10-15 分,一般计 5~9 分2、整个实施服务方案构思完整、合理,人员、时间安排紧凑,有详细日程安排,并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方案详细、合理得 10-15分,一般计 5~9 分。

 业绩、服务承诺 10 1、以合同的形式提供投标人近三年内关于工程决算审计服务、财务审计服务项目业绩,每份合同 1 分,最高得 6 分。

 2、服务机构健全。针对本项目及招标人实际需求提供详细具体可行的服务措施承诺。按其响应程度计 0~4 分

 八、确定成交单位

 1、依据评审结果写出磋商结果报告,送采购人。

 2、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采购人在审查磋商结果报告的基础上确定成交单位,并复函磋商组织单位,磋商组织单位接到复函后,向确定的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合同

 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与成交单位与招标人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磋商文件及成交单位磋商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监督机构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期后,可以随时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采购标准、招标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十、成交服务费

 成交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标准收取,由成交单位支付伍仟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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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服务费。

 十一、其它

 1、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的有效磋商响应文件不足三家时,经请示监督机构同意后,继续磋商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2、特殊情况处理:当全部报价均超出财政预算限额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第三次报价或本次竞争性磋商失败。若第三次报价仍超预算,采购人又无力追加,磋商小组可宣布本次竞争性磋商失败。

 3、磋商开始到成交单位确定前,磋商小组、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向与评审无关的单位和人员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及其它信息。否则,按政府采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5、拒绝商业贿赂 供应商必须填写一份《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格式第八章)编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同时保证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中都有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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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

 一、 采购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

 二、项目概况:

 合同期内的全市税务系统基建维修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服务,全市预估拟维修项目共 15 个,总投资 680 万元。

 三 、服务(合同)期限、内容及地点 :

 服务(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服务地点为安康市、县税务局机关所在地或其指定地点。安康市税务局根据合同期内各个项目的分布及具体情况委派成交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服务。成交服务机构应根据委托方或项目单位需求,进行实地调查沟通。

 四 、合同金额及付费 :

 (一)合同金额 服务期内,以实际审计的服务项目金额乘以中标服务折扣费率。

 (二)付费 1.审计项目产生的服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2.付款进度: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 15 日内据实结算支付。

 3.乙方到安康市税务局指定服务地点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五 、工作要求 :

 (一)时间要求 受托方应根据项目委托书要求的标准和时限完成基建维修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服务。以上过程需提供报告的均不得少于 2 套。

 (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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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1.受托方因工作质量或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的,或以委托金额过小、交通不便、人力资源不足等原因拒绝委托事项的,安康市税务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甲方不会给予受托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2.受托方在工作过程中,应及时向委托方、项目单位反馈工作成果。

 3.受托方对接触到的委托方、项目单位的一切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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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第四部分商务要求

 一、服务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指定地点。

 二、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包括:服务费、人员出差费、实地调查费、人员保险费等及国家按现行税收政策征收的一切税费等。

 2、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不受市场价变化的影响。

 四、款项结算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 15 日内据实结算支付。

 2、结算方式:

 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具体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与中标单位结算。每次付款前,中标单位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五、服务保证 1、中标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即合理安排,真实评估,认真完成本次服务任务。

 2、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合理安排人员、时间,按照既定服务方案,力争尽快提前完成服务任务。

 六、违约责任

 1、按《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工作成果或其不能满足招标要求,招标人会同监督单位、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甚至对中标单位违约行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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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第五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

  (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基建维修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基建维修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价格表;

 (2) 合同条款; (3) 磋商文件及磋商响应文件。若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描述,以有利于甲方为适用条件。

 2. 合同主要标的及数量

 详见价格表。

 3. 合同金额

 本合同乙方成交折扣为 。

 支付方式: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4.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5.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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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字(签章):

  盖章: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价格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1 合同金额(折扣)

  % 2 服务期 合同签订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 备注 1、项目服务费=折扣*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88 号计算的基准价(以文件规定的每档收费中的最高限为基准报折扣)

 2、安康市税务局根据合同期内各个项目的分布及具体情况委派成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3、乙方到安康市税务局指定服务地点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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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二、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系统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2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甲方地址:安康市育才西路 188 号 甲方联系人:贾洪宇

 电话:0915-3831032 3 乙方名称:

 乙方地址:

 乙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4 合同金额:本合同乙方成交折扣为

  %。

 5 项目服务期及地点:本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服务地点为安康市、县税务局机关所在地或其指定地点。乙方应根据委托方或项目单位需求,进行实地调查沟通。

 6 工作要求:

 乙方应根据项目委托书要求的标准和时限完成基建维修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服务。以上过程需提供报告的均不得少于 2 套。

 7 付款方式:

 1.服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2.付款进度: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 15 日内据实结算支付。

 8 其他要求:

 1、乙方因工作质量或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的,或以委托金额过小、交通不便、人力资源不足等原因拒绝委托事项的,安康市税务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甲方不会给予受托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及时向委托方、项目单位反馈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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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3、乙方对接触到的委托方、项目单位的一切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货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按照磋商(采购)、投标(响应)文件,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全部产品,包括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及与信息处理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等。

 1.5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货物有关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6 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 合同标的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磋商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3 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相关规定。

 3. 质量保证 3.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或高于合同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技术性能的要求。

 3.2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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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3.3 如果服务和交付物与合同不符或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证实交付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3.4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5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3.6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1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3.7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8 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4.2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4.3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5.知识产权 5.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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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提出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

 5.2 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指控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将自费为甲方、各采购人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

 5.3 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有保护甲方著作权的义务,并对在设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的相关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成果另作其他商业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设计文件用于其他项目工程的建设,不得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工程。发生此类情况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6.权利瑕疵担保 6.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保密义务 7.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8.履约保证金 8.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8.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8.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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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8.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交货与验收 9.1 交货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9.2 交货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9.3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9.4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时进行记录。

 9.5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9.6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履行验收手续。

 9.7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

 10.违约责任 10.1 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货物,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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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7 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0.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迟延交货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0.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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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兴安中路 44 号君安大厦 24 楼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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