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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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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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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4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

 4、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

 5、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 12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17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20

 8、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24

 9、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9

 10、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 31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 33

 12、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 40

 13、职业病危害防治奖惩制度 ···················· 42

 14、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 44

 15、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47

 16、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会议制度 ·················· 52

 17、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制度 ·················· 54

 18、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 55

 19、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 62

 20、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健康工作情况统计上报制度 ········· 65

 21、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 67

 22、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 68

 23、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 75

  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将作业过程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告知劳动者,使劳动者引起重视与警觉,特制订本制度。

 一、警示与告知内容:

 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警示与告知方式:

 1、合同告知:人事科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

 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科应及时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培训告知:培训科应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职工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公告栏告知: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在办公区域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在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4、体检结果告知: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本人。职业病危害防治科书面告知内容要留档备查。

 5、警示标识告知:各基层队在其工作辖区内,必须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岗位操作规程。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2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 度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申报时间:

 每年 6 月 31 日前完成年度的申报工作 三、申报内容:

 1、煤矿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3、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5、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6、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8、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9、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要求:

 1、申报的职业病危害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资料一并上报,同时报电子档。

 3、矿井发生以下变化时,要按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2)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4)当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五、在线申报工作流程为:

 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即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3 3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适用范围 凡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的防护设施,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三、主要内容 1、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1)防护设施使用单位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2、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3、日常维护

 各基层单位是其作业场内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作业场所内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日常管理,认真执行防护设施、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各基层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台帐、维修记录台帐。各单位技术员将防护设施运行记录每月底交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按照三违论处。

 4、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使用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擅自拆除或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6、监管 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安全科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管理,对检查的问题要及时追究,责令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4 4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划分 1、材料科作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积极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促进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科学、规范有序。

 2、材料科负责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等工作,并负责编制以上各环节的相关制度,且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材料科负责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计划、配备、领用、使用台账记录。

 4、安全科、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参与验收环节,监督职工正确配戴、使用。

 5、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财务科负责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用品的专项经费的保障支付工作。

 7、工会全程参与监管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用品的日常活动,对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用品管理中存在问题有权要求纠正,并有权监督落实情况。

 三、主要内容 1、 采购 所有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必须到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

  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书》,还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在使用过程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发生质量问题,材料科要及时与定点供货单位联系换货或退货。

 2、验收 采购回的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材料负责人及保管员要及时进行复验,所有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还必须由安全科、职业病危害防治科指定专人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人员要严格检查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是否具备“三证”,以及特种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报材料负责人进行处理。

 3、保管 材料要按“6S”管理要求对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进行管理,做到分门别类,摆放整齐,品种齐全,科学有序。加强通风,防止潮湿、霉烂、虫蛀等现象发生。

 4、发放 要建立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为职工配备的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按规定配备的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

 职工领取时,必须在发放台帐上签字后方可领取,不得转借、涂改、变卖等。

 5、使用 职工上岗作业,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性质和职业卫生等要求,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矿井统一配发的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安全部门、各级安管人员对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随

  时进行检查,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并按违章处理。职工在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造成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损坏,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按规定进行重新配备。

 6、更换 职工领取的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发现已超过保质期或明显有质量缺陷的,应及时更换。

 12 5 5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

 为了解矿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了解各作业场所职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为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供准确依据、为职业病的诊断提供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职责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设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职业病危害防治科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评价。

 二、日常监测 (一)监测要求 1、日常监测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的监测人员负责,监测人员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根据职业病危害申报项目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情况。

 2、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要配备足够的日常监测仪器和设备,仪器设备要按时进行校验和维护。

 3、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要结合矿井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日常监测计划,并填写日常监测记录。

 4、监测采样点要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中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5、在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要及时组织整改处理。

 13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限值判定标准 1、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

 粉尘种类 游离 Si○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2、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 8 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 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 8 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 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3、作业场所高温管理标准: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业。

 4、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CO 0.0024 H 2 S 0.00066 NO(换算成 NO 2 )

 0.00025 SO 2

 0.0005 NH 3

 0.004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点布置标准 1、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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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 10~15m 处 掘进工作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 10~15m 回风侧 其他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2、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破碎机、振动筛、空压机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 3 个测点,取平均值。

 3、高温监测点选择标准:

 对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进行监测。

 4、化学毒物监测点标准:

 选择采掘工作面中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周期 1、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2 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1 次;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 1 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在变更工作面时测定 1 次。

 2、配备 2 台噪声测定仪器,每月监测 1 次。

 3、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 1 次、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气、一氧化碳至少每 3 个月监测 1 次。

 4、高温至少每半年 1 次。

 15 三、检测评价 1、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

 2、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3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必须是在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单位在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6、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7、职业病危害防治科检测陪同人员必须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

 16 (2)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 (3)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4)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8、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及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联系取得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9、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10、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11、职业病危害防治科每年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7 6 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职责 在我矿井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及总工办负责本矿井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二、主要内容:

 1、一般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我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18 (3)由总工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合格后,做出批复。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总工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总工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

 (3)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4)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总工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5)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做出批复。

 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

 (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9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5)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由总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6)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做出批复。

 20 7 7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连续性的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地采取干预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职责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具体事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分析及处理。

 人事科负责提供岗前及离岗体检人员名单,负责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工,调换岗位。

 二、主要内容 (一)职业健康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1、上岗前检查

  人事科提供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名单,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要安期组织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在岗职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21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 年 1 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 1 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 Ⅰ期矽尘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 确定检查周期

 3、离岗时健康检查 (1) 人事科提供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职工人员名单,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5、应急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6、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矿井承担。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分析处理

 22 根据职业病体检结果报告,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岗位;(人事科负责)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工,调换岗位;(人事科负责)

 (3)对需要复查的职工,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安排复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复查诊断;(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

 (三)职业健康检查告知 1、职业病危害防治科严格遵守有关病案的保密原则,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2、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根据结果报告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四)职业病报告 在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由专职的档案管理员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本矿井人事科提供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名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一人一档管理。

 23 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健康资料的,档案管理员要履行保密义务。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要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4 8 8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治疗康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伤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职责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及报告工作的具体事项;负责职业病人的档案管理工作。

 人事科负责职业病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保障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的诊断 1、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诊断医师与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2、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 3 年以上; (5)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

 25 3、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其它资料 4、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5、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临床表现和辅助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6、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7、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

 26 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9、职业病诊断费用由矿井承担。

 (二)职业病鉴定 1、由人事科负责委托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职工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2、 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

 3、 专家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

 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4、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由人事科负责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7 5、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6、 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

 7、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8、 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9、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三)鉴定时间。

 28 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鉴定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三)职业病报告 1、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职业病的报告。

 2、当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10 日内,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以单位正式文件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9 9 9 、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矿井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职责 (一)职业病防治经费由财务科提取,建立专项帐户,进行专项管理。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建立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使用台帐。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经费预算。

 二、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的提取 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的提取根据财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项“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根据职业病防治经费预算,提交矿务会研究批准后,由财务科负责实施。

 (二)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1、使用范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与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配置、工伤保险支出及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2、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专款专用,严禁抽调、挪用。

 30 3、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及报销由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

 4、职业病防治的专项经费的管理必须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31 10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矿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规定,结合本矿井的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机构职责 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由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二、主要内容 1、职业卫生档案分年度建立,每年一卷,分年度存放。

 2、职业卫生档案内容要全面。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各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其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2、档案管理员要依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建立起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3、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4、档案管理员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32 5、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健康资料的,档案管理员要履行保密义务。

 33 11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文件精神,切实维护我矿井职工的身体健康,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为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立以矿长为指挥的指挥部。

 总 指 挥:矿长

 副总指挥:党支部书记、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 成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科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科科长、通风科科长、机电科长、医疗救援组长、办公室主任、材料科科长、保卫科科长 2、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职责 组织制定矿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灾情大小决定请求救援; 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与信号; 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总结应急救援工作及经验教训。

 3、应急救援分工 矿井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

 34 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矿井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救援。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全面协调工作。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请求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安全科:负责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和事故分析调查;负责组织矿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通风科:负责保证事故地点正常通风; 机电科:负责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及正常供电; 保卫科:负责成立治安队,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指挥,设立警戒,指导现场无关人员有序疏散; 医疗救援组:负责执行受伤人员的治疗与救护;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其它各科室应积极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救工作。

 二、预防与预警 1、危险源预警 根据职业病危险源的特点对井下各点及时进行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职业病突发事故发生时要立及向救援办公室汇报,并同时组织人员自救。

 2、信息报告与处置 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要迅速通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电话:5072785、5072795),并同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

 35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在接受事故报告时要将事故严重程度及受伤害人员的情况详细了解清,并迅速通知分管矿长,分管矿长接到报告后要通知总指挥。

 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后,首先要电话通知集团公司,然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当地安监部门。

 3、应急响应 职业病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程度等。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接到事故电话汇报后,要立即向安全生产指挥中心主任和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总指挥汇报。

 应急救援总指挥接到汇报后,根据事情严重程度,迅速作出判断,确定警报和响应级别。下达启动矿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并向矿井有关领导汇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启动 总指挥决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后,立即向应急救援办公室下达启动预案命令。

 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总指挥命令后,按照《朱家店煤矿煤矿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中“重大安全事故电话通知顺序”,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达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待命。

 指挥部成员到达应急救援办公室,按照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示,立即奔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救援行动 救援工作由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发生事故后总指挥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要根据其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6 要把危害尽可能降到最低。

 因职业病事故受危害人员,首先由矿医务室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减轻伤害并及时送往市医院进行抢救。

 保卫科要对现场进行疏散人员,设置警戒线。

 三、应急救援管理措施 (一)瓦斯、煤尘爆炸现场应急救援具体措施 1、选择最近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事故区域人员最多的地点实施侦察,救援队到达矿井后应立即熟悉了解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和人员分布情况,按照抢险求援方案,选择最短路线,对有可能人员被困地点实施侦察救援。

 2、在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排除爆炸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气体,让新鲜空气不断供给灾区。

 3、瓦斯爆炸后发生的冒顶,造成巷道的堵塞,影响救援队员进行侦察抢救时,应事先考虑清理堵塞物。若巷道堵塞严重,救援队员在短时间不能清除时,应考虑其他恢复通风救人的可行方法,同时要恢复堵塞区外的通风,其他救援队员要负责监护并做好进入灾区抢救遇险人员的准备工作。

 4、为了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在灾区内发现火灾或残留火源,就立即扑灭,火势很大,一时难以扑灭时,就设法阻止火焰向遇险人员所在地蔓延,特别是火源地点附近有瓦斯积聚的场所。

 5、发生连续爆炸时,应采取注入隋性气体或二氧化碳等措施抑制爆炸,消除火源,严密监视通风和瓦斯情况,并认真检测和记录气

 37 体变化,在没有控制住瓦斯煤尘爆炸和消除火源的情况下,不得派救援队进入灾区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6、现场各队长、跟班干部要立即组织人员正确配带好自救器;引领人员按避灾路线到达最近新鲜风流中。

 7、第一时间向矿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地点和现场灾难情况,矿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值班矿长报告,并按矿应急预案程序向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等人员报告。

 8、矿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还要通知有关单位的人员清点事故灾难地点工作人员。通知相关单位的人员集中待命。

 9、安全撤离时要正确配带好自救器。撤离时要快速、镇静、有序、低行。

 10、在撤退沿途和所经过的巷道交叉口,应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以提示救援人员的注意。

 11、在撤退途中听到或感觉到爆炸声音或有空气震动冲击波时,应立即背向声音和气浪传来的方向,脸向下双手置于身体下面,闭上眼睛迅速卧倒,头部要尽量放低。

 12、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在硐室外留设文字、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于救援人员实施救援。

 13、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对于窒息或心跳呼吸骤停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对出血伤员,要先止血后搬运; 对骨折伤员,要先固定后搬运。

 (二)矿井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具体措施 1、现场班队长、跟班干部要根据火灾性质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正确配带好自救器,带领现场人员开启防尘设施进行现场自救,力争将

 38 火灾消灭在初始阶段。

 2、第一时间向矿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地点和现场灾难情况,矿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值班矿长报告,并按矿应急预案程序向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等人员报告。

 3、当现场人员不能在第一时间扑灭火灾时,跟班队长(班长)要立即组织所有现场人员按最近避灾路线到达新鲜风流中。

 4、在撤退沿途和所经过的巷道交叉口,应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以提示救援人员注意。

 5、在唯一的出口被封堵无法撤退时,应在现场管理人员或有经验的老师傅的带领下进行灾区避灾,以等待救援人员的营救。

 6、进入避难室前,应在硐室外留设文字、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救援人员及时发现、前往营救。

 7、如硐室内或硐室附近有压风装置,应设法开启压风系统自救。要采取有规律地敲击金属物、顶帮岩石等方法,发出呼救联络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指示避难人员所在的位置。

 8、矿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矿值班矿长报告,并按矿应急预案程序向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负责人报告。

 9、处理矿井火灾事故的注意事项 (1)、要尽最大可能了解或判明事故的性质、地点、范围和事故区域的巷道、通风系统、风流情况及火灾烟气蔓延速度、方向,以及与自己所处巷道位置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矿井灾害事故预防处理计划及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撤退路线和避灾自救的方法。

 (2)、位于火源回风侧的人员或是在撤退途中遇到烟气有中毒危险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尽快通过捷径绕到新鲜风流中去。或是在烟

 39 没有到达之前,顺着风流尽快从回风出口撤到安全地点。

 (3)、如果在自救器有效作用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出时,应在设有储存备用自救器的硐室(自救器补给箱)内换用自救器后再行撤退。或者寻找有压风管路系统的地点,设法利用压缩空气呼吸。

 (4)、撤退行动要迅速果断、快速有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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