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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政法委员会自贡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大安区“雪亮”工程二、三期)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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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编号:大政采磋【 2018 】5 005 号

 自贡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

 (大安区“雪亮”工程二、三期)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政法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四川·自贡·大安 2018 年 6 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 22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49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51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51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60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68 第十一章

 附件 ............................................................................................................................. 7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受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政法委员会的委托,拟对自贡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大安区“雪亮”工程二、三期)服务采购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大政采磋【2018】005 号。

 2. 项目名称:自贡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大安区“雪亮”工程二、三期)服务采购项目。

 3. 采购人: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政法委员会。

 4. 采购代理机构: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14000000.22 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1. 最高限价:人民币 14000000.22 元。

 2. 项目清单:

 序号 合同包号 采购标的 单位 数量 备注 1 / 自贡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大安区“雪亮”工程二、三期)服务采购项目

 项 1

 3.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 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 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注:因参加本项目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进行现场报名,所以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将在资格审查环节由磋商小组进行查询、审查,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 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磋商文件随本项目采购公告一并发布,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于采购公告发布后,自行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免费下载磋商文件以及磋商前公布的所有相关资料。

 2.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纸质版磋商文件。

 八、响应文件的递交:

 1.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2018 年 06 月 25 日 13 时 00 分起至 13 时 30 分止(北京时间)。

 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 年 06 月 25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

 3.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一)。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会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的磋商代表应提供《供应商签到函》【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注:《供应商签到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十一章)

 九、磋商会开始时间及地点:

 1.磋商会开始时间:2018 年 06 月 25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磋商会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十、采购公告及磋商文件 的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 5 5 。

 个工作日。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政法委员会; 地

 址: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 54 号;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13-5522192。

 采购代理机构: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大山铺镇东大家具城二期 10 号楼 2 楼,大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13-8556204、0813-8556205。

  2018 年 6 月 14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14000000.22 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贰角贰分);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14000000.22 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贰角贰分);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扣分(实质性要求)

 1.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规定,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从总分中直接扣分的惩戒,每有一次失信行为扣 5分,无限制累加,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诚信情况声明函》原件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金

 额:人民币 280000.00 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 交款期限: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1 个工作日的 24:00 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磋商保证金是否到账,以磋商时采购代理机构核实为准。)。

 交款方式:通过供应商帐户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缴入下述任一账户,以现金及个人名义汇款交纳的保证金无效。

 账户一:

 收款单位: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大安支行

 账

 号:51001615308051500794

  账户二:

 收款单位: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广华山支行 账

 号:2303304409219503518

 注: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非法人身份参加响应的,可以由该公司上一级管理公司按上述要求代为交款。

 9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成交价的 5%。

 缴纳方式:通过成交供应商的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采购人缴纳(注:由采购人填写《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大安区财政

 局保证金管理专户)。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退还时间:按合同要求。

 10 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813-8556204; 11 磋商结果(含评审情况)咨询 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813-5522192; 12 响应文件数量(实质性要求)

 响应人应提交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6 份;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6 份。响应文件均为纸质版。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单位介绍信原件和领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影印件】到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13-8556204。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磋商文件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磋商结果(含评审情况)由采购人负责答复;除上述内容外,对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进行询问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15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磋商结果(含评审情况)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答复;除上述内容外,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受理和答复。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采 购 人 联 系 人 :陈女士;

  联系电话:0813-5522192;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0813-8556204;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受理单位:自贡市大安区财政局; 地

 址: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 54 号 ; 联 系 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0813-511409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编号、公告及备案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大安区财政局备案。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磋商文件中与采购需求相关的内容由采购人承担全部责任。

 1.3 本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政法委员会。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自贡市大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8 项),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磋商保证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供应商凭本单位收款收据【原件】和开户许

 可证【影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收款收据应写明单位名称(即: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事由(即:××××

 项目磋商保证金)、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等内容,并加盖单位财务章(鲜章)。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即报价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竞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公告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公告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更正公告栏中予以公告,由供应商自行查看、下载,供应商未及时查看、下载所产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注: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2 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注: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提交的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将在磋商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表(格式)由采购代 理机构在磋商现场提供给供应商。)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四章要求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注:(1 1 )供应商不能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2 2 )响应文件中的磋商代表与《供应商签到函》中的磋商代表应为同一人,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13.2 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13.2.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针对采购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和满足。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报价函; (2)分项报价明细表; (3)《诚信情况声明函》; (4)综合评分索引表; (5)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①技术方案; ②施工方案; ③售后服务方案; (6)拟投入本项目的响应产品技术参数表; (7)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一览表; (8)采购项目要求应答表; (9)结合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具体要求提供能够提供的相关承诺或证明材料; (10)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2 报价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不得修改或删减采购项目内容进行报价。(实质性要求)

 (2)所报价格是供应商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系统设备购置成本以及服务期内维护维修更换费用、装卸、运输、安装、税金、验收、电费(服务期内产生有所有电费)、传输链路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线缆、接头、插座、耗材、配件及等其他实现功能的辅助设备和材料等履行合同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

 (实质性要求)

 (3)供应商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币种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实质性要求)

 (4)供应商每轮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包括最后报价),并且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实质性要求)

 (5)

 供应商报价应按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格式填写,且总价不得高于本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价和最高限价,高于采购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实质性要求)

 (6)供应商报价的总价金额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

 (7)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如未提供或提供的声明函(或证明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则不能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供应商价格扣除,

 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8)供应商应当按第七章要求提供《诚信情况声明函》原件,不按要求提供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实质性要求)

 13.2.3 技术服务性响应要求:

 (1)供应商对每种货物(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响应方案,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方案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实质性要求)

 (2)采购项目要求中的“≥或>”、“≤或<”、“±”区间范围值,供应商应填写响应产品本身的具体的指标数值(响应产品只能写出区间范围值的除外)。如供应商响应产品技术参数的详细描述等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本磋商文件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实质性要求)

 (3)磋商文件第五章中标有“(实质性要求)”的项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实质性要求)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6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实质性要求)

 18.2 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6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实质性要求)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

 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影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实质性要求)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实质性要求)(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彩页资料可不用 A4幅面纸印制。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本项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分别单独包装、密封和标注。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合同包号(若有)、供应商名称”等内容,否则造成响应文件误投、遗漏或提前拆封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结束后,根据磋商小组要求由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8.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

 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 8 项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将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文件。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

 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9 项”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大安区财政局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应按大安区财政局印发的《大安区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发〔2016〕29 号)规定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由成交供应商书面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大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确认,送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退还到成交供应商账户。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程序、时间和比例为:详见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实质性要求)

 41. 本磋商文件中“响应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2.本磋商文件中的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注:

 1.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 执行《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

 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 承诺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磋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磋商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 注:①响应文件中的磋商代表与《供应商签到函》中的磋商代表应为同一人。②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非法人身份参加响应的,“法定代表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3. 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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