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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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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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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岳池县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带动农民增收、集体增收、财政增收,推动我县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种植业奖励扶持办法 (一)奖励扶持范围

 1.重点发展区(共 24 个村)。即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具体范围为:乔家镇董家村、杨坝村、秀才村、廖坝村,朝阳乡高井圈村、秦家店村、大屋村、长深村、雨台山村,九龙镇长坡村、横山寺村、九道拐村、大坪村,石垭镇罗家堂村、雨台村、大城村、云峰村、丁家村、张口楼村、石坳村、中学村、社红庙村、雷家堡村、新龙庙村。

  2.一般发展区。即全县除重点发展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奖励扶持条件及标准 1.粮经复合产业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5 年及以上,实施标准化、规模化轮作粮经作物 500 亩及以上的(其中水稻必须为国标二级优质稻以上品种),并达到以下标准:(1)粮食作物种植覆盖面达到 100%,经济作物种植覆盖面达到 85%以上;(2)连续空地(休耕)时间不得超过 25 天(乡镇和主管部门监督);(3)

 延迟采收不得超过 15 天;(4)按时施肥杀虫,长势良好。按种植面积田 200 元/亩/年、土 100 元/亩/年(均含种粮大户补贴)标准补助业主;未达到种植标准的,当年不给予补助。

 2.蔬菜产业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5 年及以上,连片净作优质蔬菜 30亩及以上的,并达到以下标准:(1)单季种植覆盖面达 85%以上;(2)连续空地(休耕)时间不得超过 25 天(乡镇和主管部门监督);(3)延迟采收不得超过 15 天;(4)按时施肥杀虫,长势良好。按种植面积田 200 元/亩/年、土 100 元/亩/年标准补助业主;未达到种植标准的,当年不给予补助。

 3.水果产业 (1)一年生水果。新建基地连片栽植草莓等一年生水果100 亩及以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5 年及以上的,品种优势明显、成活率保持在 85%以上的,按 600 元/亩标准补助业主,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五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补助。

 (2)多年生水果。新建基地连片栽植优质柑桔、柚子、柠檬、果桑等木本水果 100 亩及以上、签订租地合同 10 年及以上的,按前三年土地租金予以补助(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不超过 600 元),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五年按 40%、30%、30%的比例予以兑现;对幼龄果园内套种蔬菜的,按 100 元/亩·年标准补助前三年。柑桔(含柚子、柠檬)成片高接换种规模达到 50 亩及以上的,当年补助 200 元/亩,一年后成

 活率达到 85%以上的每亩补助 300 元。新建基地连片种植葡萄、猕猴桃、火龙果等藤本水果 200 亩及以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10 年及以上的,品种优势明显、成活率保持在 85%以上的,按 600 元/亩标准补助业主,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五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补助。

 4.干果产业 新建优质核桃、花椒、藤椒基地连片栽植经审(认)定的优质品种 300 亩及以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10 年及以上,栽植前种苗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且成活率保持在90%以上的,按 400 元/亩标准(含造林补助)补助业主。其中核桃分前 4 年、花椒及藤椒分前 2 年平均兑现。

 5.花卉产业(含珍稀苗木)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10 年及以上、连片新建观赏花海或花园(含珍稀苗木)100 亩及以上,按土地流转面积 600 元∕亩的标准补助业主,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五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补助。

 6.蚕桑产业 新建基地连片栽植良桑嫁接苗 50 亩及以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10 年及以上,成活率保持 95%以上,验收时种苗达到行业标准的,按 300 元/亩标准补助业主,分前 3 年平均兑现。

 重点发展区按上述扶持条件及标准进行奖励。在一般发展区内,新建水果、蔬菜产业基地达到奖励扶持条件的按重点发展区奖励标准的 50%给予奖励;新建干果产业、蚕桑产

 业、花卉产业基地达到奖励扶持条件的与重点发展区同标准奖励。

 二、养殖业奖励扶持办法 (一)畜禽养殖 1.种养结合。实行以种定养。在养殖场周边配套新建足够消纳利用粪污的种植基地,租地在 100 亩以上(含 100 亩),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5 年以上,充分利用沼液发展种植业的,按本《办法》中的种植业奖励扶持办法进行补助。

 2.粪污处理设施补助。适养区圈舍(含生产用房)规模达到 1000 ㎡及以上的养殖场,配套新建粪污处理设施。沼气池容积达 100-199m³ 、200m³ 以上的,分别按 3 万元/口、5 万元/口一次性补助给业主;第一二级沼液贮存池,按 100元/m³ 一次性补助给业主,补助容积最高不超过认定沼气池容积的 3 倍;沼液输送管道按实际购置成本(以购置发票或市场询价等为依据)的 50%一次性补助业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 万元。新购置的干湿分离机按 1 万元/台一次性补助给业主。

 (二)水产养殖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年以上、集中连片新建标准化池塘进行水产养殖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补:池塘养殖面积达到30 亩及以上的,按 1000 元/亩标准一次性补助;稻田综合种养新建规模达到连片 50 亩及以上的,按 400 元/亩标准一次性补助;新建工厂化水产养殖车间 1000 ㎡及以上的,按 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已享受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不

 再补助。

 三、设施建设奖励扶持办法 新建成片钢架大棚(每栋规格为 6~8×3×2m)30 亩(设施净占地面积)以上或成本高于钢架大棚的设施 30 亩及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业主一次性补助 3000 元/亩。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奖励扶持办法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奖励。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活动。凡被国务院相关部委、省农委、市农委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龙头企业、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示范家庭农场的,经每年监测合格后,分别按 10 万元、6 万元、3 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分3 年(从评定次年起)平均兑现到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农产品加工奖励。对在县域内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按照补助当年《岳池县投资促进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扶持。

 五、品牌创建和农产品市场营销奖励扶持办法 (一)品牌奖励。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的,分别对业主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万元、5 万元;获得省级及以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分别对业主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获得省级及以上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森林康养基地论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健康养殖基地或示范农庄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业主 1 万元。

 (二)农产品市场营销。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营运,

 达到相关政策标准的,按照补助当年《岳池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文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扶持。

 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奖励扶持办法 (一)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设施设备,有完整的追溯、检测记录),自建检测室(含设备)经验收达标的,按 3 万元∕个的标准一次性补助给业主。

 (二)实行农机购置地方累加补贴。对新购置符合国家补助政策且单台补贴额在 5000 元及以上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插秧机除外),除享受国家现行购置补贴外,由县财政另按农机设施中、省补贴额的 30%予以补助。

 (三)支持农产品储藏冷链体系建设。凡经审批同意,业主自建气调保鲜库的,参照国家气调库建设项目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七、奖励申报、审批、管理和监督 (一)申报条件 凡申报奖励的业主,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批,且无违规违法行为、无不诚信记录、无土地租金拖欠、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未造成土壤、大气、水等环境污染或损坏的,建设规模、质量标准、场地选址、环保设施等均符合相关要求。只要有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或申请验收资料不齐的,一律不予受理和验收。

 (二)申报程序 1.业主(个人、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提出书面申

 请,分类填报《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1、2、3、4)一式 4份。

 2.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属于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需经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审查,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县委农工委审核。签注审核意见前,县委农工委、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现场规划、指导。

 3.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县委农工委存查。

 4.业主必须逐级申报、规划、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凡是先实施后申报的,一律不予验收奖补。

 (三)组织验收 1.农业产业化经营、品牌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奖励评定由县委农工委根据上级文件、相关证书、协议、发票等予以确认。

 2.由县委农工委牵头,于次年 3—5 月会同县财政局、县级相关部门、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乡镇进行验收并提出奖补意见。奖励补助意见在所在乡镇进行不少于 7 天的公示。

 (四)资金拨付 对验收合格的,由县委农工委统一汇总并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呈文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县政府审定,各项奖励补助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委农工委,农工委按规定拨付到乡镇,再由乡镇兑现给项目实施单位及业主(畜

 禽养殖补助资金均在养殖场投产或设施正常投入使用 3 个月后,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运行正常,并按规定通过环保部门环评验收后予以兑现)。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管,县委农工委负责组织专项检查,确保奖励补助资金兑现到位。

 (五)严格监督

  县委农工委、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及乡镇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由乡镇会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做好平时考核记录(养殖业除外)。对不符合要求及不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的业主,乡镇出据书面整改通知,经整改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后,方能申报验收。平时考核表(附件 9)及整改通知作为申请验收依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或举报经查属实的,除对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外,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附则 (一)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项目内容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扶持。对已享受项目(含上级各类项目)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等于或高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补助资金低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可按差额予以补助;种植业奖励和种养结合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二)凡本《办法》未涉及的、且产业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示范效果好的特色农业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呈文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三)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日起执行。2018 年 1月

 日以前申报并经审批实施的项目,按原(岳委办发〔2013〕147 号文)件执行,直至政策性补助期满。

 (四)本办法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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