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7篇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7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醒清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醒清单目录一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责任清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醒清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醒清单目录一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责任清单?????????????????????????2二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责任清单特殊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8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28项责任清单????????????????????10四企业应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清单????????????????????????13五常用安全生产标准索引??????????????????????????????70六国家省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阅览网址??????????????????????76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责任清单根据安监总政法20185号通安委办201624号通安委办201726号文件要求整理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醒清单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醒清单
目录
一、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责任清单…………………………………………………………………2二、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责任清单
一图两单三卡八必须…………………………………………………………………………………7特殊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8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28项责任清单……………………………………………………10四、企业应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清单………………………………………………………………13五、常用安全生产标准索引………………………………………………………………………………70六、国家、省、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阅览网址…………………………………………………………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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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责任清单
根据安监总政法〔2018〕5号、通安委办〔2016〕24号、通安委办〔2017〕26号文件要求整理
工作内容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二、必须落实“一岗双责”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标准和要求
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1.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有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内容;2.重大安全事项,是否经过领导班子共同商讨、决策;3.年度安全工作会议,是否有党的书记等领导参加;4.发生事故后,在责任追究中是否追究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的责任;5.在企业干部任用、提拔、各项奖惩中,是否优先考虑从事安全工作的同志;6.领导干部带班中,是否安排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带班。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1.各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2.各分管领导是否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3.各分管领导分管工作中是否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内容;4.各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5.各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协调推进等职责。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1.是否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2.安全生产委会是否发文;3.主任是否是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4.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委员是否包括各主要部门的负责人;5.分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科长是否担任安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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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6.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是否落实,是否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7.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否有年度工作计划;8.重大安全问题是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决策;9.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是否得到保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1.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4.企业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按企业、行业分类配备;5.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6.安全管理人员职、权、利是否落实;7.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8.是否存在安全管理人员身兼数职的问题。
定期向董事长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1.是否建立责任制的考核制度,是否落实考核部门;
2.年度对部门、人员的考核中,安全生产的业绩是否纳入其中,是否有一票否决的内容;
3.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定期向董事会、职代会报告;
4.企业安全生产是否定期向社会公示:(1)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是否公开张榜公告;(2)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向周边企业(居民)进行告知;(3)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和周边社区存在互动;(4)发生事故后,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公布原因、处理的结果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5.是否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报告安全监管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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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责任到位二、安全投入到位三、安全培训到位
1.是否建立各部门、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2.是否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岗位设置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4.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现象;5.年度考核时,是否按责任的要求考核,奖惩是否兑现;6.发生各类、各种事故,是否按责查处;7.各部门、各级人员在布置任务、完成任务时,是否与责任制挂钩。1.是否按国家财政部〔2012〕16号文的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建帐;3.安全经费使用范围是否按规定要求;4.安全经费的使用是否得到保障(审批制度、专项费用保证措施);5.每年的安全经费使用占提取的比例,是否节余过多;6.现场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设备实施的齐全、完好情况,是否存在数量不足、超期服役、超期未检和损坏后未及时更新情况。1.企业是否制订长期培训的目标;2.年度培训计划实施是否到位;3.新工作人员的“三级教育”时间、内容、考试是否按规定要求实施;4.每年作业人员的再教育是否利用班中时间实施,时间、内容是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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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管理到位
5.“四新”技术的投入使用有无教育内容;6.变更教育是否到位;7.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按期培训、持证上岗;8.员工教育、工伤教育、调岗教育是否到位;9.各类教育的教材是否具有针对性。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按要求编制;2.企业安全管理网络是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企业大修中有无安全附件的内容;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特殊作业票证审批手续;
4.新、改、扩工程的建设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要求实施;5.是否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1)综合检查是否是企业主要领导带队,每年的频次是否符合要求;(2)各专业部门的专业检查频次和隐患整改是否落实;化工企业是否自评专家检查;(3)领导带班检查、外部各级对企业检查提出的隐患是否实行闭环管理;(4)安全隐患的整改是否做到“五落实”;(5)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并及时录入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6.企业劳护用品的管理是否到位;7.安全设施的管理是否到位;8.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管理是否落实;9.事故管理统计是否落实;10.特殊设备的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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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急救援到位
1.编制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主要领导签发,有发放记录;2.预案有学习、培训记录;3.应急救援体系中的部门、人员责任落实;4.有定期演练的记录;5.是否三年进行一次修改,预案是否经市级以上专家审查;6.预案是否在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7.必要的应急物资是否备足、备齐、完好;8.应急情况下的启动程序、应急组织行动、应急物资如何调拨等是否健全;9.应急救援涉及的部门是否有应急协议;10.应急救援专家库是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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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两单三卡八必须
根据安委办〔2016〕11号、苏安监〔2017〕60号、通安委办〔2017〕104号文件要求整理
工作内容
一图两单三卡
八必须
行政相对人对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1.安全风险分布图1.危险有害因素排查辨识清单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1.安全生产职责承诺卡2.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应知卡3.应急处置方法应急卡1.重大风险源必须掌握2.应急措施必须具备3.处置预案必须明确4.防护措施必须完备5.岗位人员危险应对必须熟练6.企业负责人对风险点必须清楚7.监管人员对应急举措必须掌握8.监管部门对属地安全方案必须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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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根据安监总科技〔2015〕63号、苏安办〔2017〕24号、通安委办〔2018〕7号文件要求整理
工作内容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岗位冶金煤气等重点企业特殊岗位
行政相对人对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1.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工艺装置自动化。通过采用自动化控制和智能感知预警技术,应用过程控制系统、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实现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生产和智能化监控,减少生产过程中相关人员。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自动化。通过采用远程监控、遥控应急处置技术,应用可监测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参数的实时监测预警系统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自动化,减少现场巡检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3.间歇式化工生产机械化、自动化。通过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应用DCS、PLC等过程控制系统,代替间歇式化工生产过程中进料、配比、反应、放料等岗位的人工操作,实现间歇式化工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减少间歇式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操作人员。4.化工企业固体产品包装机械化。通过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应用自动包装机械、自动输送机械等设施,代替化工企业固体产品人工包装,实现化工企业固体产品包装机械化作业,减少操作人员30%以上。5.化工企业智能二道门建设。在原有二道门提档升级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应用“人员定位”和外来作业人员“门禁卡+指纹识别”技术,确保二道门内企业人员实时动态显示、外来人员限定区域出入。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区域。开展智能化冶炼和连铸技术改造,提高工艺技术自动化水平,减少高温熔融金属调运距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完善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有毒有害因素检测信息系统等,对关键的生产、安全设备设施要选择高品质产品,提高工艺装备自动化和可靠性水平。尽可能广泛的采用参数采集、传输、控制自动化技术,视频监控、远程控制技术,尽可能减少操作和巡检人员。科学的规定人流、物流轨迹,提高物品定置定位水平,合理降低和减少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和作业频次。2.煤气作业区域。大力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及其它新能源应用,坚决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高煤气等生产、存储、输送、使用装置的自动化水平,通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及其融合技术成果,预警传感和控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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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远程控制技术,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以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信号传输系统等,实现涉及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区域工艺装置的自动化运行和智能化监控。3.液氨制冷作业区域。大力推进制冷介质替代升级工作,鼓励氟利昂替代液氨,淘汰老旧设备设施,更新生产工艺。氨制冷机房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一旦氨气浓度超标声光报警,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氨直接蒸发制冷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使用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泄漏报警与视频监控报警等信号应传输至本单位的控制室。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员工宿舍严禁与制冷机房、冷库和其他厂房与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针对部分沿海地区涉氨制冷企业规模分散、与居民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间距不足的情况,属地政府应尽快启动搬迁工作,推动涉氨制冷企业进工业园区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发展。4.粉尘涉爆作业区域。在金属粉尘等高风险、人员密集的粉尘涉爆企业,推进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等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在有砂光打磨工艺的木制品加工企业设置火花探测报警和灭火装置,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工艺改造。粉尘涉爆作业区域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必须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严格控制涉粉作业危险场所人数。5.烟花爆竹仓储作业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采用“二道门”管理,人员凭卡进出、实时显示。进出人员、车辆、货物实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库房应采取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各项规定的有效防雷措施,库房内不得设置电路和照明装置,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库房内严禁存在超量储存、超高堆码、堵塞通道等问题,库区作业人员不得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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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28项责任清单
根据通政办发〔2015〕150号文件内容整理
工作内容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1.每月亲自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情
一、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应保留主要负责人参加上述活动的相关纪录和图片资料备查)
况。2.每季度亲自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最新精神和相关规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问题。3.每半年亲自为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适时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班组安全会议。
4.每年亲自组织实施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及时调整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要求,设立安全总
监或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并直接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二、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2.按规定配强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3.配备熟悉化工生产工艺、具备风险辨识能力、具有3年以上化工生产工作背景的人员作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不少于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50%。
4.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外聘专家的检查记录连同本单位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明细每月在醒目位置向从业人员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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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毒害品的实际情况,在储存场所设立醒目标识牌,标明储存物质名称、类别、
实时储量、理化特性、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方式等。
三、强化安全警示标识标志设置
2.在企业二道门处设立平面布置和应急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通道和紧急集合点,并制作相应的文本手册,供紧急情况下调阅。3.在生产设备上悬挂(张贴)设备信息卡,标明该设备涉及的反应类型、设备位号、物料名称、正常工况、安全设施等,
四、强化生产工艺设备运行管理
五、强化危险物品储存安全管理
并与已通过安全审查的有关资料严格保持一致。4.在厂区各范围内实行定置管理,严格人流、物流通道监管,物料堆放实行定名、定点、定量。车间的危化品存量不超过当班用量,并及时入库,确保生产作业现场井然有序。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要求,及时淘汰本企业的落后工艺和设备。2.加强对在用设备尤其是利旧设备的运行管理,特别是对使用年限较长,涉及易燃易爆、毒害品等危险物质的常压储罐、容器和管道,以及处于低温或腐蚀性环境的设备等,进行定期壁厚测试、机械完整性检查等安全性检测,并及时更新设备安全资料。3.对使用年限较长、不能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强制更新,杜绝带病运行。4.全面开展泄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实施泄漏检测及维修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1.严格执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相关规定,外来施工人员入罐区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全程安全管理。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并在每个危险化学品储罐罐体醒目位置标明储存物品的中文名称。3.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隔离、隔开、分离”存放的要求,避免禁忌物料混存、混放,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通风、温度、湿度的管理要求。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不得购入、储存、使用外包装没有粘贴或拴挂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本单位所有桶装、可移动罐装危险化学品在出库时,必须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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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管理
七、强化安全生产防灾应急水平
1.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对节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实施的特殊作业提级管理,厂级带班领导对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负总责。3.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点装置检维修作业的安全措施签字审批,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副职共同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签字确认。4.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从事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同一危险区域内一般不得超过3人,系统性停车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有限空间内一般不得超过9人。1.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2.组织熟悉工艺流程、管线布置和危险物品特性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成立工艺应急处置技术组。对于连续化生产和作业人数较多的化工企业,要有工艺应急处置技术组人员参与24小时全程分班值守,按照“1分钟响应、3分钟到场”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准备。3.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不断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4.不断加强应急管理机构、队伍和机制建设,强化应急物资、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密切和周边企业的应急联动,注重开展各类不告知及夜间、节假日期间的演练,不断检验演练效果,确保突发状况下能够应对有序、科学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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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履行的法律责任清单
根据苏安监规〔2017〕3号文件内容及国家安监总局最新规章整理
工作内容
一、综合类
可执法检查内容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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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5.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相应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6.相应建设项目需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7.相应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需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8.相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需经验收合格9.生产经营单位需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0.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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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3.相应设备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6.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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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8.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者个人。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
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
2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
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活动,应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
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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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生产、经营、储存、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
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
舍的出口。
2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
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应承担的责任。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
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
监督检查
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7.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
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
人员
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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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29.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30.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31.生产经营单位应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海洋捕捞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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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33.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3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必须及时制止3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3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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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
3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排除,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或者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向从业人员通报。
3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应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
当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
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
指令
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9.禁止向未取得安全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40.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
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统计分析表
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
41.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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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
43.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不得擅自生产经营
44.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4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46.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计应按规定组织审查,并形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成书面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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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类
48.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
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9.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
者使用前,安全设施应经竣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
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产和使用。
告
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人员应按照规定经专门的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
2.禁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
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3.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
的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认可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
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检查、职业病诊断
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4.行政许可申请人不得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
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5.被许可人不得以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政许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6.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得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
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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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者使用伪造、变造其他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
7.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得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8.禁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
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品经营
9.禁止企业在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险化学品经营
10.禁止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
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不得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
1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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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
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
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禁止超出许可的品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
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品
1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
构不得未取得资质或者伪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
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
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活动
1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
构在资质有效期内不得超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
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第三款: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
17.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
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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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
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证书
19.禁止未取得相应资格、《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
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
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
检测、检验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
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
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二)变更主要负责人
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三)变更注册
2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
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
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
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1.禁止安全评价机构未《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
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22.禁止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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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4.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让租借资质或转包安全评价项目25.特种作业人员不得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26.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8.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9.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依照规定申请变更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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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1.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应注销资质3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33.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办理延期手续
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二)被依法终止的;(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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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按照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
35.禁止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3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应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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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健康管理类
3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
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注册地址,应申请办理许可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证变更手续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38.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应按规定重新办理零售许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
可证
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39.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
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0.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
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
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
设施应按照规定与主体工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职业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4.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
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9
5.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6.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应存档、上报、公布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
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7.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
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
8.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9.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者健康监护档案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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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救援预案
13.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测结果。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
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4.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
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
督促措施
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
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1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16.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31
17.用人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18.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19.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0.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2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2.用人单位应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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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
修、检测,保持正常运行、
使用状态
24.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
素进行检测、评价
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
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和卫生要求时,应停止存在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26.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
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病病人进行诊治
27.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
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
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定及时报告
28.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
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
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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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用人单位不得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30.用人单位不得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31.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3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应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3.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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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不得隐瞒技术、工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
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
危害而采用
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
35.不得隐瞒本单位职业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卫生真实情况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
关条款。
3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
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
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应符合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规定
37.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8.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
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
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
39.不得擅自拆除、停止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
急救援设施
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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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1.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42.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43.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用人单位应建立或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
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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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46.用人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47.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48.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9.用人单位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50.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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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并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51.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应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
52.建设单位不得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53.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5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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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和应急管理类
55.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有关信息
56.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应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使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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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依法处置、报告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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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
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急救援人员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
7.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应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
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
8.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
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
论证
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
9.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
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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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
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
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
位和人员
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
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11.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
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12.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
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
重新备案
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13.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
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
及装备
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
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
谎报或者瞒报
分局。
15.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
危险源)应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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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培训和中介机构管
理类
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16.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2.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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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4.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5.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6.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7.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8.不得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检查;(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四)安全检测检验;(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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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道德和执业准则。
得执业证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10.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1.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费用
12.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业证和执业印章
13.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的秘密
14.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15.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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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七)项: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
17.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
构检测检验资质应在有效报安全监管总局。
期内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
构检测检验应严格执行相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
关技术规范、标准
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9.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
构对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
负责
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20.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构检测检验人员应经培训、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考核
工作。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
2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
构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
位技术、商业秘密
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
构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
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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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
2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不得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2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不得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2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26.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应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
27.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28.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29.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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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安全评价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31.安全评价机构应定期考核
32.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应有效实施
33.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34.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35.安全评价机构应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36.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3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8.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安全培训条件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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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40.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规范管理培训档案41.安全培训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4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不得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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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45.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46.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4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泄露服务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4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5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5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更改、简化职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关职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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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内容
52.申请资质、资质延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
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得隐瞒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件、资料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53.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类
5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
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得采取
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目,需经安全条件审查
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3.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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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
单位应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
检查、检测
5.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
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工单位应履行规定的安全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管理职责;管道所属单位应
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
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应符合规定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的危险特性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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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
签的危险化学品
1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
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
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的性质和用途应相适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1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
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
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器,在重复使用前应进行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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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
化学品的单位应依照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
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行安全评价
1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
化学品的单位应将危险化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
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
单独存放
1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
1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
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
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行业标准的要求
1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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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19.生产、储存、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
停业或者解散,应按规定处
置
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2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
停业或者解散,应依照本条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
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
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
有关部门备案
2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得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有规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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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
经营企业应按照剧毒化学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
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
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2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销售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
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
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
25.不得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
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2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2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
装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本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条例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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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如实并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29.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30.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3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3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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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34.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进行检验、检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5.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二)投料试车方案;(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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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37.登记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且应急咨询服务应符合规定
38.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应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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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应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40.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41.登记企业不得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2.化学品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3.化学品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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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烟花爆竹管理类
44.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45.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46.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应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方可从事鉴定工作47.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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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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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
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
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
及时销毁
1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
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度并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
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1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
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
全监管局备案
1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
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爆竹。
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
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
1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
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
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1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要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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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
向零售经营者或零售经营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
场所提供配送服务
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1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
按规范做好防静电安全措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施
标准的规定。
1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
用新安全设备时要进行安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全论证
1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
库房检测、改造时,要清空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
成品并清理作业现场
及时清理冲洗。
2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
制定从业人员、外来人员、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
车辆出入库登记制度
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
2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
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
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库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
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理制度
2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
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
理制度
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2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
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
度
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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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
不得自行到批发企业仓库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提取烟花爆竹
2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
对相关场所、设备作业前要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
制定方案,切断检维修设备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
的线路、电源
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2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监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并承担检验检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委托检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2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
位库房不能超过核定人员、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
药量;不能擅自改变涉及用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途使用库房
28.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
位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
存要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量。
2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
位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
作业的,不能将性质不容的危险物品。
物质混放
30.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的中转库数量、核定存药量、药物储存时间,应当
位不得在中转库、中转间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保障生产流程顺畅。禁止在中转库
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内超量或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品和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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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
位不能存留过期及废弃的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
料
3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
位内部运输烟花爆竹成品、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
半成品的车辆和工具要符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合国家或行业规定
3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内不得让不符国家或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业标准的机动车进入厂
(库)区
八、冶金等八大行业管理类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技术、工艺设备应符合国标或行标要求,对更新改造工艺、设备的,与之前工艺、设备比较应在安全技术性能方面更为优良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建筑物应符合国标或行标要求,完善安全措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对起重设备改造要有相应安全措施跟进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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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
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场所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
及与相关设备安全距离要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
有相关防护措施
护措施。
5.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6.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
业对对电炉、电解车间以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
及、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
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盐电解槽等设备安全设置
要求
7.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
业对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企业应当
起重机的安全管理
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8.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
业中涉及生产、储存、使用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
煤气的安全管理
演练。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
9.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
业对涉及生产、储存、使用警示标志。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
煤气的安全设施要求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
值守。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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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中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防火区域安全管理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1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
企业对相关反应槽、罐、池、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企业
釜等生产设备及实施浸出、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萃取作业时的安全管理
1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五条: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
篇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HSSE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批准:
审核:
编制:
版次:第1次修订
受控状态:
受控
2021年10月13日编制
2021年10月15日实施
HSSE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为加强企业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使管理措施得力、工作到位,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防事故、保安全、促生产是一个企业稳步发展的根本保证,使企业的发展正常化、规范化、稳定化,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快速发展。预防事故,保证安全,搞好各生产运行区域的安全工作,明确责任,特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董事长岗位
岗位名称基本信息
建制标准
董事长
所属部门
董事会
管理序列专业序列通用序列辅助序列
召集和主持公司高层管理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
岗位描述划、经营方针、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第一责任。
聚焦供暖经营最优化,确保公司各机制高效持续运转、高速稳步工作目标
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1、主持和召开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2、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3、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组织讨论和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
司债券的方案;
岗位职责
5、组织讨论和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工作的方案;
6、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它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
系统的财务状况;
7、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职,报股东
会批准和备案;
8、决定公司内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报股东
会备案;
第1页
9、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10、处理其他由股东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规范,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
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3、负责组织和实施供热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定期深入现场调
查研究,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HSSE责任清单
4、负责全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质量标准目标和实施办法;
5、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措经费的落实;
7、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8、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
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
发生;
9、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HSSE职责。
二、监事岗位
岗位名称基本信息
建制标准
监事
所属部门
监事会
管理序列专业序列通用序列辅助序列
负责监察公司的财产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
岗位描述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
察责任。
聚焦供暖经营效益最大化,全面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保工作目标
障公司利益。
第2页
1、负责落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工作,包括会议
筹备、文件起草、会议组织与服务、执行督办等工作;
2、负责公司举报、控告案件调查,具备证据收集能力,能够提
出监察建议;
3、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的廉政监督工作;
4、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岗位职责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效能;
5、负责监事体系建设,人员培训计划提报,参与制度、流程的
讨论、修改和完善;
6、对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有效性、恰当性进行独立的检查、
验证、评估和报告;
7、按照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组织、协调相关事宜,跟踪落实监
事会会议决议。
1、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参与对事故责任
人的处理;
2、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领导干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3、对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监察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和
调查组不负责或有意掩盖事故真相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理,对玩忽职
HSSE责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要依法向司法部门报告;
任清单
4、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检查各类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情况;
5、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经
费使用情况;
6、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检查全体员工执行各项法规,遵守劳
动纪律的情况;
7、监督检查上级安全会议和指示精神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情况,
参与公司的应急求援和演习工作。
三、总经理岗位
第3页
岗位名称基本信息
建制标准
总经理
所属部门
总经办
管理序列专业序列通用序列辅助序列
领导制定和实施公司总体战略,对生产经营具有决策权、指挥权岗位描述
等的直接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工作目标
聚焦供暖经营价值最大化,持续提升经营优化公司发展和效益。
1、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分解年度指标,负责与董事会的良好沟通,保证企业各项经营计划得到顺利实施;
2、组织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3、授权各部门组织实施经营计划,确保年度经营指标得到全面落实;
4、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的外事活动、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中高层人才队伍建设等;
5、主持公司各层面的经验固化、推动关键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并不断进行组织和流程的优化调整、打造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核心价岗位职责值观;
6、负责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听取各个部门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7、负责组织制定企业各项工作计划,召开相关会议或下发相关文件,布置计划实施;
8、建立和维护与政府相关部门、重要客户、媒体机构等的良好关系,出席企业的重要公关活动,处理企业的重大对外关系问题;
9、建立公司组织体系和业务体系,负责高层管理团队的建设,选拔中高层管理人员,审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10、建立完善的客服体系、投诉体系、纠纷处理体系、回访调研整改体系、客户资源管理体系等;
第4页
11、组织制定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贯彻适时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篇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台账。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部从业人员、全部工作岗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制度)。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7)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8)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预防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制度
(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15)值班和交接班制度(16)危化企业防火、动火、用火制度(17)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依法依规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台账(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日常检查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领导现场轮流带班台账、教育培训台账等)。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安排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在财务账目中有体现,有年度投入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记录)。
1.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相关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并依法持证上岗。
1.依法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
2.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六)依法实施职业危害劳动防护。
1.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防尘口罩、安全带、防护服、胶鞋、手套等)。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篇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经营,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主要负责人(财产共有人、合伙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1、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组织实施本单位防灭火知识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所属人员具备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新进入本单位的员工经培训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检查、培训等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做到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依法承诺并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5、组织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全面开展安全风险点排查,逐一明确管控措施,组织检查本单位防火等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做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完好有效;
7、做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不在同一建筑物内;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涉险事件。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清单1、应当接受防灭火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了解个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火场逃生应急措施等;2、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本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发现本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及时予以消除;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单位实施。
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布签字:2021年7月日
篇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序号1
岗位名称总经理
责任清单
履职清单
备注
1.制定量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营造全员抓安全、督
安全的工作局面,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
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2.组织制定安委会、各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职责
2.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签订安全生产目
3.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标责任书,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3.批准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培训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全力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计划;建立安全保障、保险、激励机制;取得安全生产知
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参加年度复训;
5.保证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4.确保安全管理部门注册安全工程师达15%,专职安全管
投入的有效实施;
理人员达全员5‰;
6.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5.批准安全预算和决算;
安全风险研判,确保承诺公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研判和
7.督促检查重大风险点(源)安全生产工作;
分级管控,签署每日安全承诺;
8.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委员会、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报告的安7.组织开展综合性、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参与重
全生产重点和难点问题;
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9.定期向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8.督促公开、公示安全风险、事故案例,组织落实重大
况;
风险点(源)管控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定期向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
作;
10.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定期梳理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监督各部门(车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落实情况;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审查部门(车间)安全工作计划,检查部门(车间)安
2.监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全生产工作;
3.监督各部门(车间)开展属地安全生产工作;
4.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
4.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作规程的执行,监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监的实施,审查企业安全预算和决算,定期检查重大风险防
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重大风险防控和重大控和重大隐患治理成效,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
2安全总监隐患治理,监督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监督安全生产目练,参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标考核;
5.监督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5.监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和安全生产与业务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管理“五同时”;
6.定期参与联系点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活动,参加领导
6.参与联系点安全活动,参加领导干部带班;
干部带班;
7.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7.强化安全风险、事故教训、追责警示的公开公示,带班
点问题。
核查重大风险管控成效;
8.编制企业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
性年度评价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并参加年度复训。
1.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综合分析安全生1.定期召集安全生产委员会,总体策划并实施综合安全监
安全管理部
3
产现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督管理;
门负责人
2.组织风险辨识、研判和分级管控工作;
2.组织各部门(车间)开展风险辨识、研判和分级管控工
3.拟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监督管控措施的落实;
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4.督导各部门(车间)落实重大风险点(源)的安全风险应急救援预案的制(修)订;
管控;
4.全面掌握重大风险点(源)动态,统筹落实安全风险分
5.组织企业级应急救援演练,指导部门(车间)级应急救级管控机制,组织安全风险、事故案例的公开、公示;
援演练;
5.组织企业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
6.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演练,指导部门(车间)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督促综合性、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指导专业性、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日常性安全检查;
行为;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8.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违法行为并纳入目标考核;
9.定期识别和获取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8.跟踪、督促重大隐患整改;
及时进行宣传贯彻;
9.组织审核现有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
10.批准一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性,并组织开展培训学习;
10.核查一级动火作业情况。
1.参与拟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1.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程、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修)订,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领导
2.协助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开展风险辨识、研判和分级管下实施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管理人控工作;
2.参与风险辨识、研判和分级管控工作,跟踪风险管控措
4
员
3.指导各部门(车间)落实重大风险点(源)的安全风险施落实情况;
管控;
3.协助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全面掌握重大风险点(源)动
4.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闭环检查发现;
态,监督各部门(车间)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定期公
5.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开、公示安全风险、事故案例;
行为;
4.参与综合性、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指导专业性、
6.参与企业级应急救援演练,指导部门(车间)级应急救日常性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篇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是怎样的?都有哪些内容?下面是本店铺带来的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有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七项内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4、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所有操作岗位
建立具体操作规程。5、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和培
训档案,按照培训时间要求开展入场“三级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
6、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加强安全生产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定特殊作业审批制度,严格监控动火、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油气管道等作业。
8、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编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评估1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要求,及时修订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9、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建立具体台账,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2、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职业健康及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企业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主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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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一二
三
四五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十八项)
责任名称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责任内容
1、企业应具备本表所列安全生产条件(主体责任)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应急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
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
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实行安全总监
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
责。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六
须“三同时”
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
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
七
建设
平,确保安全生产。
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
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八
查治理
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
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
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
九
落实对相关各方面的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
十十一
十二
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
整改。
1、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履行向从业人员告知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和教育、督促义务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落实危险作业(活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
的安全管理措施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八大危险作业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
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考核
合格。
3、企业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
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
育培训。
5、企业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6、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
育
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7、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每年组织再教育和培训。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
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作业。
9、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
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
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
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书。
十三十四
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规定
10、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3年以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11、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1、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批。5、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6、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企业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3、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4、企业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在役设备、现有工艺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5、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
十五十六十七
十八
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
出口
劳动防护用品配置
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每年至少组织演练1次。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4、其他企业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5、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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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局推进基层正风反腐工作会议上讲话同志们:今天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3月24日我区基层正风反腐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开展我局...
5农村“五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XXX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讲话精神,打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这场硬仗,践行为民宗旨、厚...
6在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开幕会上讲话市政协四届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是XX砥砺前行、克难攻坚的五年,也是拼搏进取、满载荣光的五年。五年...
7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
8党课讲稿:意识形态领域形势何以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9研讨发言:科技创新引领,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
10在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上经验交流发言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在省药监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XXX“四个最严”为指导,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