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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复习笔记】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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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内容简介 目 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管 辖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回 避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强制措施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附带民事诉讼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期间与送达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证 据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证 明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立案程序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侦 查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起 诉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刑事审判概述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死刑复核程序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三章 执 行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4.1 复习笔记 2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 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5.1 复习笔记 2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6.1 复习笔记 2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七章 刑事赔偿 27.1 复习笔记 2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7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武汉大学829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武汉大学829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1)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

 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⑤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诉讼结构)下进行的。

 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最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①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职责、权限,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方法; ③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调查、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规则; ④规定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以及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程序; ⑤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和权利、义务; ⑥规定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任务、程序和进行的方法,以及适用的法律文书; ⑦规定监督、检查刑事诉讼活动是否正确、合法,以及纠正错误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

 ①宪法; ②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③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④国家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所作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问题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 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 ⑦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或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 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及其所作的解释; ⑨有关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2)刑事诉讼法是实现宪法保障人身自由功能的有效手段。

 (3)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决定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有着不同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国家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重要工具。刑法是实体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以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贯彻实施,它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按照怎样的步骤、原则和方法追究和惩罚犯罪。刑法是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内容和实体上的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刑法正确实施的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联系 三个诉讼法同是程序法,都是为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服务的。所以,三个诉讼法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例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等。

 (2)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①各自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性质不同: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②三大诉讼法的任务、目的的差异,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例如; a.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调解原则,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自诉案件才可以调解,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不适用调解; b.在证据种类方面,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有当事人陈述,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c.在证明责任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要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方原则上要负举证责任; d.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除了法院以外,还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主要是人民法院;

 e.在诉讼程序上,刑事诉讼有侦查阶段,还有专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破产还债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特定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 f.在诉讼的结果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差别就更大了。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对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研究,要科学准确地释明法律条文的含义,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典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法典与其他有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以及研究制定的背景、依据、实践和存在的不足。

 2刑事诉讼理论 关于刑事诉讼原理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主体、目的、价值、结构、职能、法律关系、控告与辩护、法律监督、系统工程、证据理论,以及与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协调问题等等。

 3刑事诉讼实务 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学科,实践性很强。所以,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理论的同时,必须向实践学习。要深入研究司法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情况,要着眼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实施情况,要研究执法环境,注意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诉讼实务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叫刑事诉讼? 答:(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⑤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日诉讼模式、诉讼结构)下进行的。

 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最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哪些? 答: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又可称为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它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成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

 这里一般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律渊源,包括:

 (1)宪法。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所规定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国家制度、原则,公民的权利、义务,都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依据,宪法中的许多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就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2)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安全法》《监狱法》《律师法》等。

 (4)国家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所作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法律、法令问题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

 (6)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 (7)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或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

 (8)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及其所作的解释。

 (9)有关国际条约。凡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其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内容,均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应当得到遵守和执行。

 3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内容和对象是什么? 答: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不仅在于说明和解释有关刑事诉讼的各种法律规范,而且还在于探讨和揭示刑事诉讼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以及外部联系,并以此指导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将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是从广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来理解的。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法》。另外,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命令、通知,以及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颁行的法规、条例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内容,都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范围。

 (2)刑事诉讼理论 关于刑事诉讼原理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主体、目的、价值、结构、职能、法律关系、控告与辩护、法律监督、系统工程、证据理论,以及与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协调问题等等。

 (3)刑事诉讼实务 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学科,实践性很强。所以,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理论的同时,必须向实践学习。要深入研究司法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情况,要着眼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实施情况,要研究执法环境,注意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诉讼实务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1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1)上古的刑事诉讼立法 古巴比伦王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尚无严格的区分,《汉穆拉比法典》是诸法合体的,它对控告、传唤证人、举证责任、法官责任、神明裁判等作出了规定。

 (2)中古的刑事诉讼立法

 ①现今可考的最初的罗马成文法典为《十二铜表法》。除《十二铜表法》外,罗马人还制定了《查士丁尼法典》; ②继罗马法之后,公元5世纪~9世纪的欧洲又形成了日尔曼法。属于日尔曼法的《萨克森法典》规定,法院从黎明到日落进行审判,日落后法院不能再行使权力; ③公元4世纪~15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规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借鉴了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成为欧洲中世纪的重要法律。教会法与罗马法、日尔曼法并称为欧洲三大法律传统; ④法国的司法审判先采用“神明裁判”与“司法决斗”,后采用形式证据制度,并实行纠问式诉讼和检察制度; ⑤德国(刑事司法历史)的早期沿袭日尔曼人的习惯,采取弹劾式诉讼。主要的法典有《萨克森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⑥俄国直接从部落习惯法转化为早期封建制法,主要的法典有《罗斯法典》,两部《律书》,《会典》以及《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⑦日本仿效中国隋唐法律制度进行本国法律的编纂,其第一部成文法《大宝律令》以唐朝《永徽律》为蓝本,同唐律一样,它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⑧英国法制独立发展,形成了不同于欧洲大陆的显著特色。

 (3)近现代刑事诉讼立法 “自由”“理性”和“良心”等思想直接影响到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各国民主革命胜利后颁布的法律,确认了这些刑事法律的原则。这些法律有宪章性的,如英国的《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美国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即《人权宣言》)及各国的宪法;有法典性及其他单行法律的,如各国的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

 2国际社会制定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1)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律文件确认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准则。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际人权公约》。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认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程序权利中涉及刑事司法的内容在整个公约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些内容构成了有关刑事司法的基本的国际准则。其确立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内容主要有:

 ①权利平等原则;②司法补救;③生命权的程序保障;④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⑤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⑥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

 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⑦独立、公正审判;⑧辩护的权利;⑨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⑩无罪推定;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⑫刑事赔偿;⑬禁止双重危险;⑭罪刑法定原则。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中国古代的法典诸法合体,没有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也没有区分刑事法和民事法,都归结为刑事法。

 ①虞舜时代,《尚书》记载舜、禹时期有“皋陶”作为刑官,可见当时已有刑事诉讼。

 ②关于诉讼法规,周代有明确记载,周代实行两造审理、五听制度等诉讼制度,并采用人证、书证等证据种类。

 ③编纂成法典始于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将刑法铸在铁鼎上,史称铸刑书。战国时魏国的李悝编纂了《法经》,这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刑事法典。商鞅对李悝的《法经》加以完善形成《秦律》。

 ④唐朝制定的《唐律》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朝以隋代法律为蓝本,《永徽律》是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刑律。

 ⑤明律、清律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也设诉讼、捕亡、断狱诸篇,都是由唐律发展而来的。

 (2)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机构一般同时为行政机构。汉代到唐代,审级大体上可以分为3级。宋代以后直到清末,审级大体上分为4级。秦朝以后,中央集权制度确立起来,司法权最终皆由皇帝执掌,成为维护皇权至上的基本保证。

 (3)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①中国古代的司法没有设立专门的控诉机关,在起诉方式上也不像现代诉讼那样只有公诉和自诉两种,古代的起诉实际上是指司法机关开始审理案件的缘由或依据。

 ②古代的起诉方式以被害人告诉为主,还包括被害人或其亲属以外的一般人告诉、官吏举发、审判机关纠问等。

 ③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存在一定的审级,告诉必须依审级逐级进行,跨越审级直接向上级司法机构起诉称为“越诉”,越诉受到禁止。

 (4)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①古代断案一般采用独任制,由承审官一人坐堂问案;对少数重大或者特殊案件实行会审制度。

 ②古代诉讼实行两造审理原则,两造审理是指审判在原告、被告都到场时进行的制度。在案件调查活动中还实行五听制度。五听是古代调查审核证据过程中,审判官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

 ③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于八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犯罪后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的制度。这一制度与法律平等适用的精神相违背,它所维护的是封建的特权等级。

 ④对于死刑案件设立了特别程序加以复核。对于死刑案件,实行由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核准的制度,隋唐时期还实行死刑执行前向皇帝报奏,皇帝作最后定夺的死刑复奏制度。

 (5)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的神判制度并不发达。在中国古代的诉讼活动中,对于证据,一般交由法官自由判断,虽然存在根据“众证定罪”(即有3人以上明证其事才能定罪)和“罪从供定”等机械的规定,但还构不成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种类主要有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检验结果等。

 2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1906年,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及相辅而行的《法院编制法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采行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近代精神的诉讼法典草案。1909年,重新编纂了《刑事诉讼律》。

 3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1912年2月7日孙中山在南京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认了三权分立的制度。南京临时政府还草拟了《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律师法草案》,规定慎选法官,建立律师制度、陪审制度和辩护制度,要求诉讼采取文明办法、尊重法律并公开进行。

 (2)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并规定了法官职务保障。

 (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国民党政府执政期间,立法院于1931年10月28日颁布了《法院组织法》,后来立法院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1934年这两部法律得到修正并于次年颁布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 (1)建国初期颁布的有关单行法规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制定颁布宪法的同时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逮捕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1979年6月,《刑事诉讼法草案》(修正二稿)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于1979年7月1日正式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增、删、改共计149条,其中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1条。主要修改内容是:

 ①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②改革完善辩护制度,赋予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以辩护人地位,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将法律援助制度延伸到侦查阶段; ③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④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⑤改革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⑥强化侦查措施,增加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 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进第二审程序,改革死刑复核程序; ⑧完善执行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完善,创立社区矫正制度; ⑨增设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暴力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2 课后习题详解

 1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律文件确认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有的法律文件称其为“基本原则”或“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宗旨在于促使世界各国在行使刑事司法权中一方面保障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两权公约》确认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程序权利中涉及刑事司法的内容在整个公约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些内容构成了有关刑事司法的基本国际准则。《两权公约》确立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内容主要有:

 (1)权利平等原则(2)司法补救(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5)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6)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7)独立、公正审判(8)辩护的权利(9)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10)无罪推定(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12)刑事赔偿(13)禁止双重危险(14)罪刑法定原则。

 2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有什么特点? 答: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从夏商至于明清,内容丰富,精华与糟粕并存,反映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古代思想的影响,也体现了古代司法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并反映了在司法活动中的专制集权制度的本质和特征。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有着鲜明的特点:

 (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制建立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礼教构成了国家的总的精神,儒家学说的主导地位促成了这一局面的形成。孔子重德治、礼教、人治而不重法治,主张德主刑辅,但孔子及后世儒家针对诉讼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对刑事诉讼产生了重大影响,诉讼法的一些内容和司法的一些实际事例直接反映了这种影响。

 (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在古代中国,君主拥有无限权力,这些权力被宣扬为神授和至高无上,司法权也是由君主掌握成为其独裁专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君主言出法随,可以运用自己掌握的生杀大权,将罪不该死的人逮捕治罪甚至处死,体现了专制制度的专横性、残酷性,也可以任意宽免罪犯、平反冤狱。

 (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中国古代没有形成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局面。中央司法机关主要职责是办理狱讼案件,但需要绝对服从于君主的命令,并一般受制于冢宰、丞相、三省等中央行政中枢。地方司法机关则与行政机关往往为同一机关,司

 法官同为行政官。司法只不过被看做行政事务的一部分,这种君主专制制度下权力一体化的权力结构,有利于君主对司法权的控制,发挥着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功能。

 (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在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中,统治阶层拥有种种特权,法律面前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八议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等诉讼制度是这种不平等在诉讼中的典型表现。

 (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不分。中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一,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分开,即使户婚纠纷也以刑罚为解决手段,因此严格地说,诸法合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在刑律中加以规定的,体现为对违反诉讼断狱的程序的刑罚处罚。

 (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法定性。中国古代没有设立专门的控诉机关,也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机关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没有专门的侦查机关,承审官常常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权利不足,被告人基本上没有诉讼权利,属于被追查、拷讯的对象。中国古代诉讼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则不能定案。为获取口供,立法者、司法者都视刑讯为必要的诉讼手段,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详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适用,甚至成为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

 (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平、正确处理,防止误判错杀,并平反冤案,通常都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主要包括法官责任、会审制度、直诉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录囚制度等,这些制度不仅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发挥了有益的作用,至今仍然有着借鉴的意义。

 3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又被提上议事日程。2012年3月14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增、删、改共计149条,其中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1条。主要修改内容是:

 ①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②改革完善辩护制度,赋予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以辩护人地位,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将法律援助制度延伸到侦查阶段;③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④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⑤改革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⑥强化侦查措施,增加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进第二审程序,改革死刑复核程序;⑧完善执行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完善,创立社区矫正制度;⑨增设特别程序,

 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暴力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强化了对公权力的制约,提高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水平,针对冤假错案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如刑讯逼供)试图加以解决,使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向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目的 1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

 刑事诉讼目的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并设定了界限和范围。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统一 在现代一些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有关刑事诉讼的讨论往往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个是实体真实,另一个是正当程序。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双重目的,就应当将它们统一起来,在各个制度和程序之中加以贯彻。原因有:

 (1)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司法专横,从长远的效果看,达不到使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2)如果只注重人权保障,忽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犯罪猖獗、民众失去安全感、社会动荡、社会秩序紊乱,同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3)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在许多案件中可以和谐一致,不出现矛盾,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有时却会发生直接的冲突,出现此消彼长、此存彼亡的状态,因此需要加以选择和协调。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 1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 对于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价值清单,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社会秩序是法治的基础,社会秩序若陷入崩溃,法治也就无从谈起。维护社会秩序并非刑事法律的唯一价值,个人自由同样是法律——特别是刑事法——的重要价值。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在诉讼中表现为符合公正标准的程序被严格遵行。在司法活动中,正当程序理念包含了严格执行程序的要求。

 公平体现为法律的平等适用,即要求法律无偏倚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做到使人们不感到自己受到的对待与和自己地位相似的人不同。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法律纠纷,如何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是立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乃至一般民众都关心的问题。效率只有在公正得到有效保障的条件下才能作出,在法律的诸价值中,公正是首要的价值,为效率而牺牲公正得不偿失。

  2功用意义上的价值 (1)价值的分类:

 功用(utility)含义下的价值,可以区别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指的是其结果符合人们的理想;内在价值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价值,可以被称为“绝对价值”,它自身就构成一个目的。

 (2)两种价值理应达到的结果的善:

 ①相对于刑法的实体结果的善:通过该程序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从而使国家的刑罚权得以落实,亦即实现刑法的目的; ②相对于人权保障的程序结果的善:通过正当程序的良好运作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得以实现。

 3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的平衡 (1)多元价值的冲突:

 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冲突,特别是秩序与个人自由——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存在的冲突颇为显著。

 (2)多元价值需要平衡的原因 ①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但程序正义并不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充分条件,即通过它不能必然实现实体正义的结果。

 ②如果离开程序正义,往往使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败俱伤。因此,在两者存在冲突时需要司法人员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进行取舍,或者根据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并综合两方面因素进行权衡然后决定取舍。

 三、刑事诉讼的职能 1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在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诉讼职能,通过行使这些职能推进诉讼进程从而达到诉讼的目的。每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要符合法律为它规定的或受到法律保护的直接目的(利益)。因此,刑事诉讼活动具有不同的种类、方面。这些由刑事诉讼主体的作用、任务和参加诉讼的目的所决定的主体活动的种类和方面称为刑事诉讼职能。

 2诉讼职能的分离 刑事诉讼历经两次重要的诉讼职能分工。

 (1)控诉(公诉)职能从审判职能中分离 控诉(公诉)职能从审判职能中分离的标志是14世纪初法国国王腓力四世为加强王权而设立了检察官,检察官代表国王参与诉讼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实现了彻底分离,特别是公诉权从国家审判权中分离出来,为现代司法开创了新局面。

 (2)辩护职能独立于审判和控诉,从而形成了现代诉讼的基本格局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由控诉职能、辩护职能与审判职能构成。辩护职能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共同承担。公诉职能从审判分离以后,控诉职能相对加强,被告人的自卫能力相形见绌,因此借助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维护其权益并在法庭上与控方抗衡成为必要,这种需求促成了律师制度的形成。律师介入诉讼,极大地增强了被告人的辩护能力,有力地促进了法治。

 3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 (1)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它们相互联系,统一在诉讼之中,基本职能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并以其统一性确保诉讼的正确开始和正确终结。

 (2)非基本职能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以外的其他职能,包括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在诉讼中所履行的职能,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履行的除基本职能以外的其他职能。

 4诉讼职能的界限及其意义 三大诉讼职能的关系是既互相依赖、存在共生现象,又互相对立、相互排斥的:

 (1)诉讼职能的界限 控诉职能由检察机关、被害人、自诉人等处于诉讼原告地位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在本质上也属于控诉职能的范畴;辩护职能由被告人、辩护人等处于被告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行使;审判职能由法院(法官)行使。

 (2)诉讼职能分立的意义 ①将公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立,可以使法官保持中立的品格,并使诉讼有了来自控诉一方的有力制约,防止由于控诉权与审判权集于一人之身造成法官专权擅断、任意出入人罪。

 ②法官主持审判活动,对于控诉、辩护两方都具有有效的约束力,可以使控诉和辩护双方都尽其所能而又不逾矩。

 所以,诉讼职能的分立和制衡,具有保障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四、刑事诉讼的模式 1诉讼模式的含义和各自特征 诉讼模式是由不同刑事庭审方式的本质性特征所构成的相互区别的诉讼类型。将一些国家或者地区诉讼中若干本质性特征加以概括,而以其具有的共同特征加以归类,可以归纳出不同的诉讼模式。按刑事诉讼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职权主义(调查审问式)和混合式诉讼模式。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早期的弹劾式诉讼(Accusatorial Procedure)主要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初期实行。古罗马弹劾式诉讼的典型特征是:

 ①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②控告由私人提起,传唤证人到庭由私人执行,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 ③弹劾式诉讼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 ④诉讼中实行司法克制,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 ⑤在弹劾式诉讼中,利害相对的诉讼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官就求助于神,期冀神灵给予一定的启示来甄别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和双方主张的曲直。因此,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之一; ⑥法庭为了取证,常对当事人的奴隶加以刑讯。

 (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是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并盛行于欧洲中世纪中后期的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具体表现为:

 ①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 ②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 ③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④纠问式诉讼与野蛮的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Litigation System)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①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②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③采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

 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被打破,诉讼中一般均采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德国还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将两种调查制度同时规定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中。

 (4)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 对抗制诉讼(Adversary System),又称“双方对争制度”“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英美法系采对抗制诉讼,其主要特征是:

 ①诉讼进程由控辩双方推进; ②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③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 ④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⑤采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判决; ⑥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陪审团制度对对抗制诉讼程序的设置和诉讼规则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

 (5)混合式诉讼模式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这一诉讼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混合式诉讼的特征是:

 ①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

 ②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在法庭调查中,一般实行英美式的交叉询问等制度,以期取两大诉讼模式之长而摈弃其短。

 混合式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对抗制诉讼的积极因素的结果,它以折衷模式试图结合职权主义诉讼和对抗制诉讼之长而避免其短,既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这种结合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供借鉴的典范。

 2诉讼模式理论

 1992年我国学者李心鉴在其所著的《刑事诉讼构造论》中介绍了60年代和70年代由帕卡、格里费斯、达马斯卡等人分别提出的诉讼模式类型,包括:

 (1)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是两种用来说明相反的诉讼价值取向和与这些取向相一致的诉讼制度建构的学术标签,其中,英美国家的诉讼制度更接近于正当程序模式,大陆法系国家被认为更接近于犯罪控制模式。

 (2)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 ①“争斗模式”是将刑事诉讼视为国家与被告之间的争斗程序的思考方式,它将国家利益与被告人利益的不可调和性作为理论前提。

 ②“家庭模式”是把利害调整的可能性和爱的理念作为理论前提,按照这一模式进行思考和制度设计,则辩护人与检察官不同的诉讼活动就不会演化为争斗,而成为法院公正裁判的协助性活动。

 (3)对抗模式(当事人抗争模式)和非对抗模式(纠明模式)

 ①对抗模式又称“当事人抗争模式”(Party Contest)。在对抗模式中,诉讼在裁断争议的法院面前,是由在原理上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构成的。程序的目的是围绕是否犯罪的纷争而展开的。因此,控诉与交易是诉讼的基本内容。

 ②非对抗模式又称“纠明模式”(Official Inguiry,职权调查)。在非对抗模式中,“程序的开始,不是由争议引起的,而是由官员调查犯罪的嫌疑引起的。诉讼目的不是解决争议,而是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此,在这种非当事人对立的诉讼构造中,程序的技术性很低。” (4)同位模式和阶层模式 ①在同位模式中,“视办案的最佳效果,为做出适合每一具体案件的各种决定。”因此,丰富的经验受到重视,而对一般法则采取怀疑的态度。

 ②在阶层模式中,要求有统一的政策和集中的权力,各种权力的行使者不具有独立的权力,行使的只是受委任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的行使受到严格的监视。因此,各官员的职权范围均明确作了规定。

 3我国当代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建立的法庭审判机制,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使我国的开庭审判机制具有明显的混合色彩,表现为以下特点:

 (1)注重强化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为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留下更多空间。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作用。极大的调动了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积极性。

 (2)强化控、辩职能的同时,保留了审判人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完全采取当事人主义庭审模式,而规定法院享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核实权。

 (3)法庭审判方式更加灵活。法庭辩论不仅可以在专门的辩论阶段进行,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就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和互相辩论。

 (4)未能防止预断。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同时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不但因“复印”一词规定不当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的浪费,而且使在法官可以开庭前凭借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了解案件实体情况,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认识,不利于以持平公允的心态进行诉讼活动。

 五、刑事诉讼的结构 1刑事诉讼结构的含义 刑事诉讼结构,也称为“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及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2诉讼结构与诉讼功能 (1)诉讼结果与诉讼功能的联系:

 在刑事诉讼中,结构模式的选择是由对该结构将要发挥的功能的预期所决定的。一定的结构与一定的功能紧密联系,特定的诉讼功能,与特定的诉讼结构相适应:要发挥某一诉讼功能,就需要建构相应的诉讼结构;有什么样的诉讼结构,就具有什么样的诉讼功能。结构发生了变化,功能也往往随之发生变化。

 (2)诉讼功能影响下诉讼结构的选择 在刑事诉讼中存在控诉、辩护、审判三大主体,这三方形成三角形关系,其中控诉、辩护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审判方居中裁判、与双方保持等距离的结构模式,为“正三角形”结构,正三角形结构最利于刑事诉讼功能的发挥。其具体设计如下:

 ①在正三角形结构中,法官承担着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作为裁判者,他应当具有公正无偏的品格,无论对于控方还是对于辩方,应不偏袒,保持等距离。

 ②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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