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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相关——淮规发〔2013〕54号(淮安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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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规发〔2013〕54 号

 淮安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2013 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日照影响分析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影响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对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

 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是指住宅建筑、宿舍、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及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普通教室。

 第四条 对需要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技术服务咨询机构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作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因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第六条

 日照影响的计算范围 一、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 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 150 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图示一)。

 二、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 150 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图示二)。

 本范围内与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朝向有相邻面宽的低层、多层、小高层建筑,与本范围内的高层建筑一并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七条

 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 新建住宅项目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大寒日2 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旧区范围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 小时的日照标准,住宅内居住空间的日照情况应在销售合同中注明。

 受新建高层建筑影响的周边地区现状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大寒日 2 小时的日照标准;现状住宅建筑日照时间已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旧区的范围在《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中确定。

 新建住宅项目指同一次规划方案审批的项目。现状建筑包括

 新建项目外的现状建筑、已批未建建筑、项目内的保留现状建筑。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控制。

 三、居住小区内的每块公共绿地至少有 1/3 的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 3小时的日照标准;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 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受高层建筑影响的周边地块,按规定要求的日照等时线不宜连续 20 米侵入该地块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规划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至少应保证其 1/3 的面积在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

 日照计算时间可以累计计算,累计时间段不宜超过两段,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宜低于 30 分钟。

 第八条

 建筑面宽管理

 沿城市道路、滨河道、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的规划高层建筑累计面宽不应超出基地长度的 2/3,且建筑高度 50 米以下的不宜超过 55 米,建筑高度 50 米以上的不宜超过 50 米。

 第九条 日照影响分析方法 建筑采用多点沿线或窗户分析法,场地采用平面区域或轮廓阴影分析法。

 第十条

 主要朝向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朝向进行分析。

 一、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每套只确定一个主要朝向。主要朝向确定原则:

 (一)正南、南偏东、南偏西 45 度以内(含 45 度)的每套

 住宅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主要朝向。

 (二)其他朝向的每套住宅,以居住空间较多的朝向为主要朝向,如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朝向居住空间数量相等的,以主卧室所在朝向为主要朝向。

 (三)针对套内一个居住空间有多个朝向开窗的,主要朝向确定的优先原则为:南向、东向、西向。

 二、宿舍 (一)正南、南偏东、南偏西 45 度以内(含 45 度)的宿舍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主要朝向。

 (二)其他朝向的宿舍,以寝室较多的朝向为主要朝向,如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朝向寝室数量相等的,主要朝向确定的优先原则为:南向、东向、西向。

 三、托儿所和幼儿园 如一个主要生活用房有多个朝向开窗的,主要朝向确定的优先原则为:南向、东向、西向。

 四、医院、疗养院 (一)正南、南偏东、南偏西 45 度以内(含 45 度)的病房和疗养室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主要朝向。

 (二)其他朝向的病房和疗养室,以病房和疗养室较多的朝向为主要朝向,如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朝向病房和疗养室数量相等的,主要朝向确定的优先原则为:南向、东向、西向。

 五、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 (一)正南、南偏东、南偏西 45 度以内(含 45 度)的卧室和起居室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主要朝向。

 (二)其他朝向的卧室和起居室,以卧室和起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要朝向,如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朝向卧室和起居室数量相等的,主要朝向确定的优先原则为:南向、东向、西向。

 六、中、小学普通教室

 如一个普通教室有多个朝向开窗的,主要朝向确定的优先原则为:南向、东向、西向。

 第十一条

 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窗户 普通窗户应以居住空间窗洞开口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详见附图三)。

 转角窗户应看作两个窗户,选择主朝向的窗台面作为基准面(详见附图四)。

 其他窗户以窗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阳台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阳台,应以居室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其他阳台,以阳台外墙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忽略不计。

 三、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面为日照基准面。

 第十二条

 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确定 住宅、老人住宅、学生宿舍等建筑窗户或者阳台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 2.10 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 2.10 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 2.10 米即可。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第十三条

 满窗日照的计算 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的宽度小于等于 2.1 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 2.1 米的,按 2.1 米计算。

 第十四条 日照计算的参数 一、日照基准年:公元 2011 年,日照计算时间为基准年的大寒日 8:00-16:00,冬至日 9:00-15:00。

 二、日照计算经纬度为:淮安,北纬 33 度 35 分,东经 119

 度 03 分。

 三、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采样点间距为:窗户0.60 米;建筑 1.00 米;场地 5.00 米。

 四、时间间隔不大于 1.0 分钟。

 五、日照计算的起算点为:距各楼层室内楼(地)面标高0.9 米。

 第十五条 日照影响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影响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和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建模时应一并考虑在内。装饰性建(构)筑物以及镂空、透明的建(构)筑物可不建模。

 第十六条 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应当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一、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 二、分析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的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实测; 三、已确定和规划中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第一项、第二项由建设单位提供纸质及电子数据资料,第三项由建设单位联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二)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

 高度、位置、窗台高度等); (三)日照影响分析计算范围内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窗台高度、地坪标高等); (四)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五)日照影响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六)日照影响分析技术参数; (七)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四、日照影响分析结论 以文字和图表形式,说明日照影响分析结果,其中对受影响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如进行满窗分析的,需对每个窗户列出其日照时间表(表中应包括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间),并在总平面图上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户。

 五、附图 日照影响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性质、层数、高度、编号、地坪绝对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

 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

 六、日照影响分析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纸质)一式三份。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影响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日照影响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及技术服务咨询机构等第三方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或技术服务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和技术服务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对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出具虚假报告的日照影响分析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对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规划许可。

 一、日照影响分析结论中,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现有建筑受拟建高层建筑影响而进一步加重的; 二、受拟建高层建筑影响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规划为无日照影响要求用地的;

 三、受拟建高层建筑影响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且不再保留的。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拟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时,受影响的地块已进入依法征收阶段的,可按征收地块的规划建设内容进行分析,现有建筑不考虑日照影响,但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完成征收协议签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原《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淮安市规划局 2013 年 8 月 1 日

  淮安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3 年 8 月 1 日印发

 图示一、被遮挡建筑的 计算 范围示意图

 图示二、遮挡建筑的 计算 范围示意图

 图示三、 普通 窗户日照基准面示意图

  图示四、转角 窗户日照基准面示意图

推荐访问:淮安市 日照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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