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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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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文化中心电子显示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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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施州文化中心电子显示屏采购

 项目名称:恩施州文化中心电子显示屏采购 项目编号:ESZFCG2013(G)--H004 恩施自治州 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 招标文件 二〇一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8 一、说明…………………………………………………………………………………38 二、招标文件………………………………………………………………………………39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39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42 五、开标与评标……………………………………………………………………………42 六、授予合同………………………………………………………………………………44 七、公告、质疑……………………………………………………………………………44 八、付款方式………………………………………………………………………………44 九、适用法律………………………………………………………………………………45 十、解释……………………………………………………………………………………45 十一其它……………………………………………………………………………………45 第三章采购项目规格、参数及要求…………………………………………………………46 一、项目规格、参数………………………………………………………………………46 二、交货期及地点…………………………………………………………………………46 三、售后服务………………………………………………………………………………46 四、质保期:………………………………………………………………………………46 五、验收……………………………………………………………………………………46 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48 一、评标方法………………………………………………………………………………48

 二、评标步骤………………………………………………………………………………48 三、评标标准………………………………………………………………………………48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48 第五章合同书…………………………………………………………………………….……50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0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依据恩施州财政局下达的州财采计[2013]A-006 号计划函要求,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受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的委托,对剧院用电子显示屏和广场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ESZFCG2013(G)—H004 二、采购项目名称:电子显示屏采购 三、采购内容:剧院剧场舞台背景用电子显示屏 1 块(室内 P6 表贴三合一全彩 LED显示屏单块屏体面积 88.48 平方米;室内钢体结构:电动移动式支架(单面));室外 P10插针全彩 LED 显示屏 2 块(单块屏体面积 70.96 平方米;钢体建筑结构:双立柱结构(单面))

 四、采购预算:397 万元 五、投标人资格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供应商是电子显示屏生产商的,其注册资金须在 2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供应商是电子显示屏的销售代理商的,供应商的注册资金须在 3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其代理的电子显示屏生产厂家注册资金须在 2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供应商须有能力履行本项目招标内容要求和提供投标货物、技术及服务,具有较强软件研发协调能力,对采购人的业务需求能及时予以满足,并在其提供的选型产品领域具有稳定的专业开发人才队伍;具备与采购人长期合作的能力,持续经营不少于四年(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至本项目发出公告发出之日(含)为止)。

 5、供应商须具备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丰富的备品库存,在恩施地区有固定售后分支

 机构的有效证明材料;同时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具备 7*24 小时服务能力;提供热线支持电话,有专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实时快速的响应维护能力及技术支持。负责质保期内外的服务工作。

 6、电子显示屏的生产商须通过 ISO9001 系列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 ISO14001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7、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要求,并提供所投 LED 显示屏型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 3C 认证证书。

 8、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须为技术成熟产品,具有成功案例。供应商所投产品近年来须至少拥有 3 个(含)以上的面积大于 100 平方室内外全彩显示屏成功案例,其中一个是剧院剧场舞台背景屏。

 六、供应商可在 2013 年 3 月 5 日至 2013 年 3 月 11 日(工作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携带公司介绍信、电子显示屏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人非生产商的提供)、加盖公司鲜章的营业执照、加盖电子显示屏生产厂家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非生产商的提供)一套到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 58 号恩施州邮政局四楼,下同)报名登记,填写《投标单位报名登记表》并领取招标文件。未经中心工作人员确认的报名为无效报名。潜在供应商须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潜在供应商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潜在供应商或填表者承担。

 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3 年 3 月 29 日 9:00 八、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九、开标时间:2013 年 3 月 29 日 9:00 十、开标地点: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采购单位联系人:余先生 电话/传真:0718-8259459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谭鑫焱 电话/传真:0718-8243376、8243806 联系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 58 号邮编:445000 网址:; 并将质疑函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密封或邮寄送达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部(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 58 号,恩施州邮政大楼 4 楼,联系电话:0718-8243800,封袋上注明“致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部,xxx 公司对恩施州文化中心电子显示屏采购项目的质疑函”,逾

 期送达的质疑函以及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恕不接受。)

 6.3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将视其为同意,并不在中标结果出来后,受理因招标文件引起的质疑。

 6.4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可以自行与采购人联系,到现场踏勘。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或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于开标前 15 天在恩施招标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并以短信方式通知所有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有效)予以确认,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不足 15 天的,采购中心在征得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有效)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中心将拒绝没有对澄清修改文件予以书面确认的供应商的投标。

 7.3 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采购中心可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在恩施招标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并短信通知所有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8.投标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9.1.1 价格文件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一); 2)投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二);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三); 9.1.2 商务文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七); 5)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见附件八);

 6)芯片制造商对显示屏制造商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九); 7)显示屏制造商的资格声明(附件十); 8)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格式见本须知第 14 条); 9.1.3 技术文件 9)投标货物规格、参数、性能指标(格式见附件四)

 10)技术、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格式见附件五、六); 11)项目技术方案(含图纸)、组织架构、安装调试流程 12)验收方案 13)售后服务方案 14)显示屏生产商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5)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0.投标文件编制 10.1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可拆卸式装订(如胶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0.3 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4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须实质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另有规定除外。

 ★10.5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技术要求,逐项做技术应答,不得简单的填写满足、不满足,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指标以证明实质性的满足了标书的需求,否则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10.6 所有投标文件(除特殊规格的图纸等外)应按 A4 规格制作;建议每本投标文件厚度不超过 3 厘米,采用双面打印或复印。

 10.7 投标文件必须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

 1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人应按照“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供货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

 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3《投标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3)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有关费用。

 11.4 每种规格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6 报价超出投标邀请函中预算金额的,投标无效。

 11.7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

 11.8 投标报价不含广场室外显示屏到控制机房的管道施工费。

 12.备选方案 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联合体投标和分包 13.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13.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13.3 同一品牌生产厂家和代理销售商同时投标的,只接受生产厂家的投标。

 13.4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将钢结构基础分包给采购人认可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供应商。

 1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包括下列文件: 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6)2011 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7)有关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投标人为员工交纳的社保基金的情况证明,最近一个季度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税费凭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格式自拟)

 8)芯片制造商对显示屏生产厂家的授权书;显示屏制造商对投标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不是生产厂家的提供)

 9)显示屏制造商 ISO9001 体系管理认证和 ISO14001 体系管理认证证书。

 14.2 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应加盖公章(不得以合同章、投标章、财务章等其他印章代替), 14.3 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应注明“仅供恩施州文化中心电子显示屏采购项目投标使用”。

 ★14.414.1 条所列明的资格证明文件中,第 1、2、3、4、8 的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

 15.证明投标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所需货物的品牌、型号、原产地、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的详细描述(不得照抄招标文件有关内容)。

 2)技术方案。

 3)检验、调试与验收建议书。

 4)售后服务计划。

 5)对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拟提供货物、安装和服务己对招标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离。

 15.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5.2(1)条时应注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附件列出的设备标准以及参照的型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高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且使招标人满意。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或开标前,递交3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各投标人以转帐的方式提交,从投标人基本户转入中心保证金专户,凭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回单到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换取保证金收据,中心对保证金不直

 接收取现金:

 开户名称: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059304800018888 中心只对投标保证金已实际到达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投标人开具保证金收据,请各投标人注意转账时间和银行间转账资金在途时间,以避免无法开具保证金收据的情况。

 16.2 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和时间:2013 年 3 月 29 日 9:00 前。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的 60 天期限内有效。

 16.3 凡未按 16.1、16.2 条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公布七个工作日后,如无质疑或投诉,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投标人领取投标保证金时,应提交中心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并按照中心退还保证金的相关制度执行。

 16.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7.投标的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至90个日历日.投标人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 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七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六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18.3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装在一个信封中,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份,副本份”字样。

 19.2 所有信封均应在封套上按以下顺序标明如下字样:

 收件人: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 项目名称:恩施州文化中心电子显示屏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ESZFCG2013(G)—H004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联系人、电话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 2013 年 3 月 29 日上午 9:00 之前不得启封

 19.3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 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21.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 所有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中心开标地点,同时递交第 14.4 条中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21.2 采购中心将拒绝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

 (1)未按要求密封的;

 (2)未出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 (3)未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法人代表递交的不需要); (4)未出示身份证原件的; (5)迟于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

 21.3 采购中心不接受邮寄、电报、电话、传真方式投标。

 21.4 采购中心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责任。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的投标文件递交到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2.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22.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 16(条)的规定被没收。

 22.4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概不退还。

 五 、 开 标 与 评 标 23.开标 23.1 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在《投标邀请书》中约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需有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应携带并当场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以上文件任缺一件,将视为无效投标)参加,并邀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必要时,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未唱出的报价不得作为评标时的报价。

 23.3 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3.4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采购中心可当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

 源方式采购,或者宣布项目废标。原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质要求、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将作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谈判依据。原评标委员会改为谈判小组,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参加公开招标投标的投标人,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参加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4.1 评标由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一名和评审专家六名(技术、经济等方面)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4.2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4)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二名的; (5)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含采购人代表); (6)参与采购文件论证的(不含采购人代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24.3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24.4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方法,具体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25.资格和符合性检查 25.1 评标委员会将检查投标人是否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5.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检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

 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对关键条款的偏离或反对将被认定为是实质上的不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的除外。

 25.5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在符合性检查和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 16.3条要求的; 2)投标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总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投标方案或报价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的; 4)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第 14 条规定提供的或无效的; 5)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6)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行为的; 9)交货时间不能满足要求的; 10)质保期不能满足要求的; 11)投标文件不完整的; 12)投标文件内容有任何虚假表述的; 13)与招标文件中任意一条带“★”的要求存在负偏离的;单个设备中超过 2 项(不含)非带“★”的要求存在负偏离的。

 14)投标文件未提供本须知第 9 条所规定的分项报价表的。

 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投标文件未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的;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必须按

 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除按本须知 25.2(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投标人的印章。

 26.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投标的评价 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 25(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 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的制作(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 2)公司状况(技术人员的资质、力量、资金状况、交纳税金、银行资信度、业绩、售后服务、社会保障情况等); 3)所投货物的制造、检验、验收标准; 4)所投货物的性能、安全、质量、可靠性、完整性。

 28.授标 28.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8.2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3 中标人确定后,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4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

 28.5 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唯一合法文件。中标人在评标公示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到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不按时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六 、 授 予 合 同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 除本须知 30(条)的规定之外,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

 文件的且排名第一的中标人,特殊情况按本须知 28.2(条)的规定执行。

 30.签订合同 30.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配合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0.2 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天内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七 、 公 告 、 质 疑 3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通知、评标结果公告等招标程序中所有信息。中标公告期为 7 个工作日。

 32.如果投标对此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向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33.公告期内如有质疑,恩施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所有当事人。

 八 、 付 款 方 式 34.本项目所需资金已经确认,本次招标项目的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34.1 采购项目的结算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合同签订且后 7 天内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安装、调试完成后 7 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0%,试运行一个月后,经验收合格,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5%。

 34.2 合同总额的 5%作为质保金,项目验收后如无质量或服务问题,满一年以后无息付清。

 34.3 每次付款前(质保金支付除外),必须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九 、 适 用 法 律 35.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十 、 解 释 36.恩施州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负责对文件进行解释。招标文件条文发生歧义,投标人在规定的答疑时间未提出异议,开、评标时以恩施州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的解释为准。

 十 一 、 其 他 37.恩施州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在“恩施招标采购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澄清函等文件的电子文本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采购项目规格、参数及要求 一、采购要求 ★1、主要参数及要求见《货物需求表》 ★2、为了保证采购的 LED 显示屏所使用的发光芯片(红绿蓝)为要求的品牌,投标人所提供的 LED 显示屏中所使用的显示芯片须具有芯片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此项目的证明授权函。

 ★3、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产品须经过第三方机构的检测,并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

 ★4、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产品的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要求,并提供所投 LED 显示屏型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 3C 认证证书。

 ★5、投标人需提供所需产品与技术参数一致的模组样品,室内屏和室外屏各提交一个简易箱(不少于 4 张模组)并保证点亮。且在产品上拥有所投选型产品的生产厂家自主商标 LOGO。同时提供已完成项目的视频光盘一份。

 ★6、预留显示屏体背部三面翻广告系统各类接口。

 二、交货期及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

 交货地点: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现场 三、售后服务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在采购人所在地设有售后服务机构,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一小时,4 小时以内到达现场,24 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

 四、质保期:

 以技术规格要求表中的规定为准,若技术规格要求表中没有规定的,以产品生产厂家的规定为准。

 五、验收 5.1 验收前提原则 设备的销售、转让等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不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2.不含有计算机病毒及不良代码; 3.不危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4.不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

 5.符合我国软件与硬件标准规范; 5.2 标准控制 为保证项目实施规范性,只有双方签字后的技术文档及附件对本项目才有规范作用。

 5.3 验收内容及标准 5.3.1 本招标文件技术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5.3.2 文档内容要求 可理解性、完整性、一致性、可验证性、易理解性、易浏览性。

 5.3.3 标识要求 产品描述的标识、产品的标识、供方信息、工作任务、符合需求文档、要求的系统配置、与其他产品的接口、安装、支持、维护。

 5.3.4 基本验收内容 功能性:安装、功能表现、正确性、一致性。

 验收内容:可靠性、易用性、效率、可维护性等。

 5.4 验收结果形成 5.4.1 验收记录 1.验收计划或包含验收案例(每个验收案例说明它的目标)的验收规格说明; 2.与验收案例相关的所有结果,包括在验收期间出现的所有失败记录; 3.验收中涉及的人员身份。

 4.验收报告 5.4.2 验收报告内容 1.产品标识; 2.用于验收的计算机软硬系统及其配置; 3.验收使用的文档及其标识; 4.产品描述、用户文档、程序和数据的验收结果; 5.与要求不符的清单; 6.未作验收部分的清单与说明; 7.针对建议的要求不符的清单,或者是不遵循建议要求的清单,或者针对建议要求产品未作符合性验收的说明; 8.验收参与人员,开始、结束日期,审批签章; 9.结论(综合评价)

 5.5 验收报告说明 由验收专家工作组作验收报告正本一式四份,采购人和投标人双方各执二份。

 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 、 评 标 方 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二 、 评 标 步 骤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和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一)资格和符合性检查 (二)商务评议 (三)技术评议 (四)价格评议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 、 评 标 标 准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商务、技术、价格分别进行打分,总分 100 分,其中商务 10 分、技术 40 分、价格 50 分。

 (一)商务评议 10 分 1、电子显示屏生产商具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得 1 分。

 2、电子显示屏的生产商拥有所投选型产品的自主商标或产品商标的合法使用权(须提供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并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的得 1 分。

 3、电子显示屏的生产商环境管理通过 ISO14001 认证的得 1 分。

 4、投标人在采购人所在市(县)范围内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点的,得 3 分,未设立的本项不得分,满分 3 分。

 投标人自己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点应是投标人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由投标人出资设立的其他机构或是投标人与他人签订的代维协议的机构,但该机构具备在采购人所在地从事电子显示屏的安装、维护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全彩电子显示屏政府采购业绩(以政府采购合同及业主评价为准);并提供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组成及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

 4、投标人的体系管理通过 ISO9001 认证的得 1 分; 6、投标人提供的同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每个得 1 分;投标人提供的

 业绩或案例证明均是非同类项目的本项不得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2.4.8),满分 3 分。本项得分均以投标人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及采购中标通知书为准,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应附供货详细清单,否则不能列入同类项目业绩。

 (二)技术评议 40 分 1、样品的技术、性能、质量的评价。总分 20 分。

 模组样品实物对比,优的得 18-20 分,较好的 11-17 分,一般的 4-10 分,差的 1-3分,达不到技术参数的不得分。

 主要比较以下内容:RGB 的色温、亮度、波长、白平衡、平整度、坏点、板载元器件、板载线路设计、温度、模组加工工艺、及与采购的技术参数要求的一致性。

 2、室内外显示屏详细的设计施工方案措施(4 分),方案和措施对比,科学有效的,得 3-4分;方案措施欠佳的,得 1-2 分,无方案无措施的不得分。

 3、产品的供货时间.依据投标人自行承诺的供货时间及供货方案的相对优劣进行打分,满分2 分。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采购人的原因,中标人未能按承诺时间完成的,每天扣减 1 万元。

 4、项目执行方案评价(3 分)有项目执行总体方案、项目小组管理人员结构、实施流程、关键重点环节描述、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设备启封确认措施、设备安装保管措施、项目的整体协调措施,缺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

 5、安装、调试、验收的方案和措施评价(3 分),方案和措施科学有效的,得 3 分;方案措施欠佳的,每项扣 0.5 分,扣完该项得分为止;方案措施存在明显缺陷的,每项扣 1分,扣完该项得分为止;无方案无措施的不得分。

 6、培训,依据项目的特点投标人自行制定详细合理的培训方案、对优劣进行打分,满分 2分。

 7、显示屏生产商具有 LED 显示屏相关的硬软件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每项得 1 分,最高 3分。(以专利证书为准)。

 8、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通过过第三方机构的检测,并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的得 1 分。

 9、显示屏生产商的封装、加工、检验设备对比,优的得 2 分、一般的得 1 分,差的不得分。

 技术评分未达到 28 分的,汇总时技术分按零分计算。

 (三)价格评议 50 分 1、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得到评标委员会认可,否则,其投标报价将以所有有效投标人中的最高报价作为其投标报价; 2、投标人的报价若有漏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人的价格分 PF=(FM/F)×50, F 为投标人的投标价; FM 为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此项评分由工作人员进行。

 四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排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合同书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采购人”)为一方和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为另一方商定并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采购人将[项目名称]货物、相关产品、安装及服务公开招标,并接受了供应商以总金额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格)(以下简称“合同价格”)提供[项目名称]货物、安装及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合同文件由下述内容构成:

 招标文件 投标书及其附件 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书 双方有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考虑到采购人将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程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供应商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安装和服务,并承担缺陷修补责任。

 考虑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安装和服务并修补缺陷,采购人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程序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

 本合同书在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合同采购方肆份、供应方壹份、恩施州政府采购办、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恩施州会计核算中心各壹份。

 采购人[盖章]: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供应商[盖章]:

 地址:地址:

 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

 二、合同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有关合同各方和其它当事人的词语 1.1.1“采购人”是指合同中指明的采购多媒体教室设备及安装调试和服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采购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除非中标供应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中标供应商”是指合同中指明的为本合同提供检测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和服务的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1.3“合同”是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本合同为“交钥匙”项目。中标供应商应提供为满足采购人要求、合同规定所需的、或合同中隐含但与货物有关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货物的提供、或安装、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全部工作。

 有关项目和实施的词语 1.1.4“项目”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检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和服务等。

 1.1.5“货物”是指合同项下的操作说明书,用户手册及其它设备的相关文档、相关专用设备、必需的专用工具及中标供应商文件等。

 1.1.6“中标供应商文件”是指如合同条款第 5 条所述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文件、计算书、软件流程图、操作手册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1.1.7“安装”是指将合同项下的软件安装在项目现场所需要的安装施工、调试、检验、验收等内容。中标供应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1.8“服务”是指合同项下由中标供应商提供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 1.1.9“现场”是指采购人指定的检测仪器设备及安装调试地点。

 “生效日”是指合同完全产生效力的那一天。

 有关合同价格的词语 1.1.10“合同价格”是指合同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其他词语 1.1.11“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

 1.1.12“天”是指日历天。

 1.2 解释 1.2.1 除非合同另作要求,凡提及一方、对方或双方,均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

 1.2.2 凡提及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份,即指公历日历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份。

 1.2.3 凡指当事人或双方的措辞应包括工厂、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1.2.4 除非合同文件另作要求,文件中所出现的“包括”、“包含”此类词语始终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1.2.5 除非合同另作要求,在任何时候,凡提及“维护”、“维修”,其含义须包括保养、修理和更换。

 1.2.6 如果合同中的某些规定或条件被限制或宣布无效,则不影响其它规定或条件的有效性。

 1.2.7 凡提及合同和/或协议,均指所列举的合同和/或协议及其附件,在任何情况下,也指不时修订和补充的合同和/或协议。

 1.2.8 除非合同另作要求,合同条款中所有的标题均不被视为合同的组成内容,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不需考虑。

 1.2.9 除非合同另作要求,单数词语同样包括复数的含义,反之亦然。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3.1 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将由采购人或代表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 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合同之外,中标供应商不应使用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采购人的财产。如果采购人有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包括复制件还给采购人。

 4、知识产权 中标供应商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或货物和服

 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因知识产权发生的争议、纠纷,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供货 5.1 范围 5.1.1 供货范围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设备、软件、中标供应商文件(含软件)等。

 5.1.2 中标供应商所供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须与合同文件中的规定一致。

 5.1.3 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文件:产品目录、操作手册、使用说明、及全部技术文件的电子文档等。

 5.1.4 竣工与验收文件 验收文件中应包括:申请验收报告、验收内容、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

 竣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变更通知汇编 中标供应商设备材料合格证、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等 安装过程质量记录 缺陷处理记录 设备调试报告 竣工检验报告 竣工工程量清单 中标供应商工程竣工后十(10)天内,向采购人提交全部竣工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包括所有竣工文件的电子文件。

 5.1.5 提交的文件须按最新的中国国家标准编制,其内容充实,图表完整,容易理解,并详尽描述所供货物及各部件的性能、原理、结构、型号和规格,并包括所有部件和电气部分的规格和技术参数。保证采购人能够正确进行系统的配合设计、安装、验收、操作、检查、维修、保养、试验、检测和调整。

 5.1.6 所有文件的文字和数据须用中文编写。若原文件为外文,则应附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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