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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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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安全交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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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市政安全交底 汇编

 2.17.1 顶进桥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一般要求 (1) 顶进桥涵施工范围应设围挡,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

 (2) 铁路、道路、公路范围内的顶进、降水等施工应遵守有关管理单位的规定,保持运行安全。

 (3) 顶进桥涵施工中的模板支架、钢筋、预应力、混凝土和砌体等施工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4) 工作坑附近需改移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应在工作坑开挖前完成,并经检查,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5) 桥涵顶进施工前应建立测控系统,施工中应设专人观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沉降、位移、变形,发现超出允许范围时应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6) 工作坑外,施工机械设备、料具的临边安全距离应根据荷载、土质、坑壁坡度或支护情况和基坑深度等确定,且不得小于 1.5m。工作坑靠路基一侧严禁停置机具、堆土、堆料。

 (7) 在铁路下顶进桥涵前,应按铁路加固设计,进行铁路线路加固和采取防止线路推移的措施,经铁路管理单位检验合格,并形成文件。在道路、公路下顶进桥涵前,应按加固设计进行路基和有关管线加固,并经道路、公路等管理单位检验合格,形成文件。

 (8) 在现况顶进桥位上进行改建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应查阅现况箱涵的竣工图,掌握其结构状况。

 2)

 新箱涵顶进中应边顶进,边拆除旧箱涵结构,其长度应符合方案规定。

 3)

 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旧箱涵结构时,应采用小药量,不得影响新箱涵的结构安全。

 4)

 新箱涵具备顶进条件后,应按施工方案要求先顶入土体中承载,为拆除旧箱涵提供条件。

 5)

 改建施工应断绝现况交通。施工前应与道路交通管理单位研究制定交通绕行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6)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现况箱涵结构、穿越铁路、道路、公路的交通和现场环境状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拆除方法、分次顶进长度与拆除旧箱涵的长度,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 顶进后背 (1) 顶进后背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2) 紧贴土壁安装后背时,土壁应竖直、平整。

 (3) 顶进后背完成后应经验收,形成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4) 采用埋置法修筑板桩墙后背,肥槽应用砂砾或半刚性材料回填夯实。

 (5) 顶进后背上和施工设计规定范围内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和停放机械设备。

 (6) 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后背,墙后肥槽应用半刚性材料回填夯实,梁顶以上的土方边坡应采取稳定措施。

 (7) 在工作坑内开挖后背基槽,应有确保坑、槽壁稳定的措施,并应设专人观察坑壁的稳定情况;发现边坡裂缝、支护松动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工,人、机撤至安全地方,采取加固措施,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开挖。

 3. 工作坑 (1) 工作坑基底平面尺寸应满足桥涵预制与顶进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

 (2) 有地下水时,工作坑土方开挖前应采取降排水措施。水位应降至基底 50cm 以下。

 (3) 工作坑边坡应视坡顶活荷载和土质情况而定,边坡应在施工过程中保持稳定。

 (4) 工作坑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土基符合要求、边坡稳定,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5) 施工中应根据现场条件在工作坑的适宜位置设置临时通道,供施工人员、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使用。

 (6) 工作坑的位置应满足铁路、道路、公路和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靠路基一侧边坡坡度不宜陡于 1∶1.5,顶进铁路桥涵工作坑上口至近侧的边股铁路中心不得小于 3.2m。

 4. 箱涵制作 (1) 滑板和箱涵顶板润滑层石蜡涂敷时,应采取防火、防烫伤措施。明火作业前,必须履行用火申报手续,经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并颁发用火证。

 (2) 高处作业必须支搭作业平台,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应符合脚手架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必须铺满、铺稳;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上下作业平台必须设安全梯、斜道等攀登设施;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随时检查,确认安全。

 5. 顶进 (1) 桥涵顶进应由主管施工技术人员现场指挥,连续施工,不得中断。

 (2) 桥涵和基坑内运输道路应平坦、无障碍,跨路电缆线应套钢管保护。

 (3) 桥涵顶进中,应设专人指挥机械和车辆,协调挖土、运土和顶进操作人员的相互配合关系。指挥人员应位于安全地点,随时观察机械、车辆周围状况及时疏导人员,维护现场人员的安全。

 (4) 穿越道路、公路的桥涵顶进施工中,应在道路、公路上设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必须按顶进指挥人员的指令控制交通,严禁擅离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需开放交通时,应先取得指挥人员的同意。

 (5) 桥涵顶进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桥涵顶进中的应急物资已准备就绪。

 2) 桥涵结构已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3) 顶进作业区的地下水位已降至基底 50cm 以下。

 4) 铁路或道路、公路加固已按加固设计完成,并经其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形成文件。

 5) 顶进铁路桥涵时,铁路加固设施的监护、调整人员已到位,列车慢行调令已下达。

 6) 后背和顶进设备已安装完毕,经验收和试运转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现浇混凝土或砌体结构后背的强度已达到设计规定,并形成文件。

 (6) 挖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挖土必须符合铁路或道路、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

 2) 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开挖,土体开挖坡度应符合规定,严禁超挖。

 3) 挖土必须在火车运行间隙或道路、公路暂停通行时进行;火车、汽车通过时施工人员应暂离开挖面。

 4) 挖土施工中应随时观测土体稳定状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当发现路基塌方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挖土,报告铁路或道路、公路管理部门,并组织抢险,保持路基稳定。

 (7) 桥涵顶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进中,不得进行挖土作业。

 2) 采用解体方法进行桥涵顶进时,接缝处应设置钢板遮盖。

 3) 顶进必须在火车运行间隙或道路、公路暂停通行时进行。

 4) 顶进中,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坑内,施工人员不得靠近顶铁。

 5) 液压泵站应经空载试运转,确认电气、液压系统、监测仪表、传力系统正常后,方可开始顶进。

 6) 千斤顶与传力结构顶紧后,应暂停加压,再次检查顶进设备和后背,确认正常后,方可逐级加压顶进。

 7) 采用顶拉法作业时,拉杆两侧和两端均不得有人;每一顶程结束后,应检查拉杆的锚固情况,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下一循环顶进。

 8) 顶进中,不得对千斤顶、传力柱、顶铁进行调整;不得敲击垫铁;调整或置换传力柱、顶铁、垫铁时,必须将千斤顶退回零位。

 9) 铁路桥涵顶进作业应与铁路加固作业密切配合,顶进前铁路加固人员应及时松开桥涵顶部加固的支承木楔,减少摩阻,防止路线推移;火车到达前应打紧木楔。

 10) 顶进中,监测人员应严密监测千斤顶、传力柱、顶铁、钢横梁、后背、滑板、桥涵结构等各部位的变形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顶进,待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顶进。

 6. 顶进设备 (1) 液压系统应按生产企业提供的使用说明书操作。

 (2) 液压泵站应设置在与顶进、运输无干扰的位置。

 (3) 顶进设备安装完成后,应经检查、验收,并经试运转确认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 顶进设备安装前应经检查,确认液压动力系统无漏油、仪表灵敏可靠;传力系统结构符合设计规定;电气接线符合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5) 传力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千斤顶不得直接与顶铁或传力柱顶接,应通过钢横梁传力。

 2)

 传力柱、顶铁、钢横梁、拉杆和锚具应按施工设计规定布置。

 3)

 传力柱、顶铁、钢横梁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最大顶力的要求。

 4)

 传力柱、顶铁的中心线应与顶力轴线一致,钢横梁应与顶力轴线垂直。

 5)

 顶铁与传力柱相接处、两节传力柱对接处,应设置钢横梁,加强横向约束,保持纵向稳定。

 2.13.1 给水水厂与污水处理厂总体调试安全技术交底 1. 调试中必须按方案规定的步骤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2. 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重要构筑物应设专人值守,实行出入证制度。

 3. 各岗位间应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调试中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确认正常。

 4. 调试中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控,确认安全。发现违章必须立即纠正,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5. 调试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调试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有效的作业指挥组,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

 6. 调试中,构筑物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敞开的孔口部位必须设围挡或防护栏杆、护栏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须加设警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值守。

 7. 总体调试开始前,必须检查水厂、污水处理厂各构筑物工艺管(渠)道系统和相应的机械设备、阀门等状况,确认处于调试方案规定的工况状态,并确认无人滞留在构筑物、管(渠)道内。

 8. 调试前应据指挥机构的会议要求,编制调试方案、规定设备负荷联动(系统)试运行程序、人员分工与岗位职责、调试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调度中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9. 总体调试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管理、施工等单位人员参加的配合协调会,成立调试指挥机构,确定各单位职责、分工,分析研究调试工作中的主要事宜、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制订准备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

 10. 调试前所有供、排水管渠系统必须通畅;所有构筑物应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调试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检查,确认落实;各工艺管道系统均已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各机电设备均已单机调试合格,并形成文件;已向参加调试的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11. 调试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2.4.1 管道附属构筑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一般要求 (1) 上下沟槽、基坑必须走安全梯或土坡道、斜道。

 (2) 管道检查井、闸室的井盖品种,应与管道的类别一致;道路上井盖的额定承重荷载不得小于道路的交通荷载,并应有锁固装置。

 (3) 进入沟槽前,必须检查土壁的稳定性,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中发现土壁出现裂缝等坍塌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地段,待处理完毕、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4) 施工前,应先检查地基,确认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后方可实施。

 (5) 高处作业应设作业平台,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平台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在平台范围内应铺满、铺稳脚手板。

 2)

 在斜面上作业宜架设可移动式的作业平台。

 3)

 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上下作业平台应设安全梯或斜道等设施。

 4)

 脚手架、作业平台不得与模板及其支承系统相连。

 5)

 脚手架应根据施工时最大荷载和风力进行施工设计,支搭必须牢固。

 6)

 作业平台、脚手架,各节点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7)

 支搭、拆除作业必须由架子操作工负责。

 8)

 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发现变形、位移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确认安全。

 (6) 进入已建管道或井、室内作业前,必须打开井盖进行通风。进入前,必须先检测其内部空气中的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确认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并记录后方可进入作业。如未立即进入作业,当再次进入前应重新检测,确认合格并记录。作业中必须对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进行动态监测,确认合格并记录。

 (7) 管道检查井、闸室的井盖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并经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8) 上下高处和沟槽(基坑)必须设攀登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购的安全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

 采用固定式直爬梯时,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宜为 50cm,埋设与焊接必须牢固;梯子顶端应设 1.0m~1.5m 高的扶手;攀登高度超过 7m 以上部分宜加设护笼;超过13m 时,必须设梯间平台。

 3)

 沟槽、基坑施工现场可根据环境状况修筑人行土坡道供施工人员使用。

 4)

 人行土坡道宽度不宜小于 1m,纵坡不宜陡于 1∶3;施工中应采取防扬尘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坡道土体应稳定、坚实,宜设阶梯,表层宜硬化处理,无障碍物;两侧应设边坡,沟槽(基坑)侧无条件设边坡时,应根据现场情况设防护栏杆。

 5)

 现场自制安全梯结构必须坚固,梯梁与踏板的连接必须牢固。梯子应根据材料性能进行受力验算,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符合相关结构设计要求;梯脚应置于坚实基面上,放置牢固,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攀登高度不宜超过 8m;梯子踏板间距宜为 30cm,不得缺档;梯子净宽宜为 40m~50cm;梯子工作角度宜为 75°±5°;梯子需接长使用时,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一处;连接后的梯梁强度、刚度,不得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刚度。

 6)

 采用斜道(马道)时,脚手架必须置于坚固的地基上,斜道宽度不得小于 1m,纵坡不得陡于 1∶3,支搭必须牢固。

 7)

 人员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双手扶梯;梯子上有人时,他人不宜上梯。

 2. 检查井、闸室(井、室)

 (1) 井、室的踏步材料规格、安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作业中应随砌随安,不得砌筑完成后,再凿孔后安装。

 (2) 井、室完成后,应及时回填土,清理现场;当日回填土不能完成时,必须设围挡或护栏,并加安全标志。

 (3) 井、室施工作业现场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4) 井、室完成后,应及时安装井盖。施工中断未安井盖的井、室,必须临时加盖或设围挡、护栏,并加安全标志。

 (5) 位于道路上的井、室井盖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道路等工程同时施工的井、室,其井筒的加高与降低,应与道路等施工进度协调一致,快速完成。

 2)

 井盖应与道路齐平。

 3)

 井盖的品种、材质、规格、额定承重荷载,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安装井盖时,尚应核对井盖品种与管道类别并符合道路功能要求。

 4)

 加高与降低电力、信息管道井、室时,应邀请管道管理单位赴现场监护,并对井、室内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3. 止推墩、翼墙、出水口 (1)

 管道、管件的止推墩(锚固墩)、翼墙、出水口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管道临河道的出水口宜在枯水期施工。

 (3)

 管道、管件的止推墩、锚固墩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时,混凝土必须浇筑在原状土土层上;采用砌筑结构的止推墩,砌筑墙体与原状土层间,应用混凝土或砂浆填筑密实。

 (4)

 止推墩的强度未达设计规定强度前不得承受外力振动。

 2.8.1 管道 强度、严密性试验与冲洗消毒安全技术交底 1. 管径小于或等于 700mm 的管道,人不宜进入管道中进行修补作业。需进入时,应采用行走灵活的轮式工具小车。小车必须拴牢安全绳索,由管外监护人控制。

 2. 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与冲洗消毒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现场环境和管理单位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规定水源引接和排水疏导路线,确定人员组织结构,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3. 放水口下游的排水能力应满足放水要求;放水口与泄水路线不得影响交通和居民生活与建(构)筑物的安全;放水口处应设围挡、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和照明并设专人值守。

 4. 排水(重力流)管道闭气试验前,管道试验段必须划定作业区,并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向管道内充气与试验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位于堵板的正前方;安装堵板时,止推器必须撑紧,确保堵板能承受试验气压和气体温度膨胀产生的组合压力。

 5. 排水(重力流)管道闭水试验安全注意事项:

 (1) 试验管段的检查井和危险部位,夜间应设警示灯。

 (2) 闭水试验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临时便桥接近观测井。

 (3) 闭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排出试验管段和检查井内的水,并拆除堵板。

 (4) 闭水试验合格并排出管、井内的水后,必须盖牢检查井盖,并进行管道回填土。

 (5) 试验管段两端的堵板应经验算,能承受闭水试验的内水压力;堵板上应设进出水闸阀。

 (6) 管道结构达到设计强度,外观验收合格后,沟槽未还土的条件下应及时进行闭水试验。

 (7) 管端封堵前和向管段内放水前,必须检查管道内状况,确认管道内无人后方可封堵或放水。

 (8) 试验人员由沟槽至检查井观测渗水量时,不得站在井壁上操作,应按下列要求架设临时便桥:

 1)

 便桥两端必须设限载标志。

 2)

 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和维护,保持完好。

 3)

 便桥桥面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钢质桥面应设防滑层。

 4)

 便桥搭设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5)

 便桥两侧必须设不低于 1.2m 的防护栏杆,其底部设挡脚板。栏杆、挡脚板应安设牢固。

 6)

 施工机械、机动车与行人便桥宽度应据现场交通量、机械和车辆的宽度,在施工设计中确定,人行便桥宽不得小于 80cm;手推车便桥宽不得小于 1.5m;机动翻斗车便桥宽不得小于 2.5m;汽车便桥宽不得小于 3.5m。

 6. 给水管道冲洗、消毒安全事项:

 (1) 管道冲洗后,应按规定进行消毒,经验收确认合格后形成文件。

 (2) 冲洗消毒完成后,应及时拆除进、出口的临时管道,恢复原况。

 (3) 放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措施,冲洗口和放水口周围均应设围挡和安全标志。

 (4) 引接水源需打开检查井时,必须在检查井周围设围挡或护栏,并设安全标志。

 (5) 冲洗、消毒中应由管道的管理单位设专人负责水源的阀门开启与关闭作业;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 作业中各岗位人员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进行联系,并设专人巡逻检查,确认正常,遇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7) 冲洗方案应规定冲洗水源位置、临时管道的走向和管径、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给水管道管理单位签认后实施。

 (8) 消毒液必须存放在库房内,指派专人管理,发放时应履行领料手续,余料收回;使用时,消毒液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9) 给水管道冲洗前,建设单位应邀请管理、施工单位研究冲洗、消毒方案及其配合事宜,并成立指挥机构,明确各方分工,责任到人,并检查,确认落实。

 (10) 冲洗用的临时管道设置在道路上时,应对临时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并与道路顺接,满足车辆、行人的安全要求;夜间和阴暗时,现场应设充足的照明的警示灯。

 7. 给水(压力流)管道水压试验安全注意事项:

 (1) 严禁以气压法代替水压试验。

 (2) 试验管段所有敞口应堵严,不得有渗水现象。

 (3) 水压试验宜采用手摇泵或柱塞泵试压,不得采用离心泵。

 (4) 试验管段内,不得含有消火栓,水锤消除器,安全阀等附件。

 (5) 试验管段端部堵板拆除前应先确认管段内已无压力,方可实施。

 (6) 试验完成后,应及时排除管内的水,并拆除临时管道,恢复原况。

 (7) 水泵、压力计应安装在试验段下游的端部与管道轴线相垂直的支管上。

 (8) 试验前应划定作业区,设围挡或护栏、安全标志,阴暗和夜间尚应设警示灯。

 (9) 引接水源需打开检查井盖时,必须在检查井周围设围挡或护栏,并设安全标志。

 (10) 试验管段充水应从下游进水口灌入;灌水时应同时打开试验管段上的各排气孔排气。

 (11) 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必须进行回填,其回填土厚度不得小于 50cm。

 (12) 压力计的精度不得低于 1.5 级,最大量程宜为试验压力的 1.3~1.5 倍,表壳的公称直径不得小于 150mm,使用前应校正。

 (13) 管径大于或等于 600mm 的刚性接口的管道,与堵板相邻的第一个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如不设柔性接口,应采用柔口堵板。

 (14) 后背与堵板间的撑木应对称,撑木与千斤顶的合力中心线应与水压力的合力中心线在一条直线上,且与后背、堵板的平面相垂直。

 (15) 水压试验的临时管道设置在道路上时,应对临时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并与道路顺接,满足车辆、行人的安全要求;夜间和阴暗时,现场应设充足的照明和警示灯。

 (16) 管道试压用的堵板、后背应根据试验压力、管径、接口种类进行强度、刚度、稳定性验算确定,满足试压安全要求,构造上应满足灌水、放水、放气等需要,并在实施中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动。

 (17) 水压试验应在管件支墩、锚固设施等结构已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未设支墩和锚固设施的管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水压试验。

 (18) 采用天然土体做试验后背,其预留土体的长度和宽度应进行验算;土体后背应满足水压试验时的稳定性要求;后背土质松软,不能满足试压要求时,必须加固并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19) 管道系统试压应成立指挥机构进行统一指挥;各附件处应设专人值守,确认符合要求;作业中应设专人巡视检查,确认正常。

 (20) 管道水压试验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验中作业人员必须位于安全地带,严禁位于承压堵板支撑端的前方和支撑结构的侧面等危险区域。

 2)

 水压试验过程中,严禁对管身、接口进行敲打或修补缺陷,遇有缺陷时应作出标记,卸压后方可进行修补。

 3)

 管道进行正式试压时,应分级升压,每级升压停止时应检查后背支撑、支墩、管端、管身和接口,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下一级升压,试压完成后应及时降压。

 4)

 管道正式进行水压试验时,应先进行预试压;预试压的水压力最高不得大于试验压力的 70%。预试压应分级升压;每升一级应检查后背支撑系统、支墩、管端、管身和接口,确认安全、不得漏水。

 2.18.1 管道试验、清洗与试运行安全技术交底 1. 一般要求 (1) 上下沟槽、检查井(室)应设安全梯或土坡道、直爬梯。

 (2) 作业中,应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配备通讯和交通联络工具。

 (3) 作业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满足机具设备和操作工安全作业的需要。

 (4) 作业中,机械设备和管件设施等发生故障必须关机、断电、卸压后,方可处理。

 (5) 管道试验、清洗和试运行工作应由主管施工技术人员主持。试验前应向作业人员交底,明确职责和安全要求。

 (6) 试验、清洗机具及其仪表应完好,使用前应检查、试运行,确认正常;油泵、千斤顶、压力表等应经标定后,方可使用。

 (7) 作业中应设人值守,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

 (8)

 试验、清洗和试运行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9) 施工前,应根据管道的介质、压力、管径、材质、设备、附件、现场环境等,编制管道试验、清洗和试运行方案,选择适用的试验机具,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 管道试验 (1) 管道卸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处理。

 (2) 管道试验应分级进行,缓慢升压,间断稳压,严禁超压。

 (3) 气压试验时,检查管道接口严密状况应采用肥皂水涂刷,严禁使用明火。

 (4) 试验设备应安装稳固,并安设在管道一侧,不得安装在堵板的支撑端前方区域。

 (5) 严密性试验合格且管道验收后,应及时按要求进行还土。

 (6) 试验中,作业人员不得位于承压堵板的支撑端前方和承压支撑结构的侧面。

 (7) 管道试验的受压堵板、后背支撑和临时加固的附件等结构,应根据管径、材质、试验压力等经计算确定。

 (8) 堵板焊接、后背支撑系统必须牢固,排气阀位置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试验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形成文件。

 (9) 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遵守设计的规定。

 当管道较长时应随管道安装分段进行,分段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系统试验;系统试验时,应在支线后和仪表前加盲板等隔离设施。

 (10) 试验过程中,不得敲击受压状态下的管道、设备和附件,发现管道接口或附件渗漏应作标记,严禁当场处理;必要时,对上述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11) 试验过程中,试压后背、临时加固点、试验堵板等处应设专人值守观察,发现管道后背支承系统、临时加固装置失稳和受压堵板变形,必须立即停止试压,关机、断电,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2) 燃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气密方法,试验前,管道两侧应回填夯实,管顶应覆土 50cm 以上。气密性试验应先稳压,待确认安全后,方可观测压力降。总体强度试验合格,且阀门、凝水器等附件安装完成,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气密性试验。

 3. 供热管道清洗 (1) 清洗水、汽出口处的管段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2) 管道总体试压合格具备清洗条件后,应及时进行管道清洗。

 (3) 管道清洗时,应缓慢开启进水或进汽阀门,逐渐加大至控制流量。

 (4) 清洗出口的朝向、高度、倾角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严禁对向人、设备、建(构)筑物。

 (5) 管道清洗完毕确认合格后,应及时临时封堵保护;预留口堵板焊接必须牢固,经验收确认合格,并记录。

 (6) 清洗管道进、出口范围应划定禁区并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和照明,并设人值守,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7) 清洗前,应检查管道冲洗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加固部位及其设施符合要求,不得与管道同时清洗的设备和附件与管道已隔开。

 (8) 清洗的排水或排气管,应引至地面并能满足排放要求的安全地点,严禁排水冲向道路、公路、房屋、铁路、轨道交通、杆线等建(构)筑物和人员活动、出行的场所。

 (9) 蒸汽吹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吹洗中,试验人员严禁触摸管道。检查管道清洗质量取样时,严禁用手直取。

 2)

 蒸汽吹洗用排气管应简短,设控制阀,端部应支撑牢固。

 3)

 蒸汽吹洗前,应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4)

 用热蒸汽吹洗时,应先预热管道,管道温度一致后,方可按规定加大蒸汽流量。

 5)

 蒸汽冷凝水排放时应控制压力,并设专人负责(检查室内不得少于 2 人);冷凝水排净后,必须立即关闭阀门,迅速撤离现场,检查室内严禁有人。

 4. 热网试运行 (1) 试运行中不得敲击受压状态下的管道、设备和附件。

 (2) 试运行前,必须对供热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清除隐患,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3) 试运行中,发生管道、附件损坏和泄漏等影响试运行的安全状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和试运行。

 (4) 供热管道总体试压、清洗合格和热源工程具备供热条件后,在热网正式运行前,应及时进行试运行。

 (5) 试运行中应设专人对沿线各检查井(室)内管路、管路附件的安全状况进行巡察,掌握试运行情况,确认正常。

 (6) 开机时应缓慢开启热源阀门,按运行方案规定预热,逐步升温、升压至设计控制温度和压力。严禁超温、超压试运行。

 (7) 试运行前,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成立由设计、监理、管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的指挥系统,研究并确定安全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各单位的分工,明确职责。

 (8) 试运行中,作业人员进入检查井、管沟检查和调试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中遇积水需使用潜水泵时,人员严禁入内。

 2)

 作业中,应采取防烫伤、防坠落、防碰撞、防窒息的安全措施。

 3)

 试运行中,小室、管沟外应设专人监护,内外保持联系,确认安全。

 4)

 作业时严禁使用明火照明,电气接线必须符合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

 5)

 进入前,必须先打开井、沟盖(板)通风,经检测小室、管沟内空气中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并记录,方可作业。

 (9) 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管道清理干净。

 2)

 建立了通讯联系网络。

 3)

 应急抢险物资、抢修人员落实。

 4)

 与热源管道连接完成并确认合格。

 5)

 指挥系统的各级人员到岗,职责明确。

 6)

 试运行前,已向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7)

 固定支架、滑动支架、井(室)爬梯等应牢固可靠。

 8)

 管道系统的监测、限压、限位等装置安装完成,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

 9)

 阀门应灵活、可靠,泄水和排气阀严密,系统阀门状态应符合运行方案要求。

 5. 燃气管道吹扫 (1) 吹扫应逐步升压至吹扫规定压力。

 (2) 吹扫工作应在白天,不得在夜间进行。

 (3) 吹扫口应按施工设计规定安装临时控制阀,安装必须牢固。

 (4) 通球从进球口装入后,入口处必须封闭牢固,确认符合要求,并记录。

 (5) 聚乙烯管道吹扫时,应采用不含粉尘的洁净吹扫介质,并采取防静电措施。

 (6) 吹扫作业中,严禁紧固螺栓、敲击管道;严禁用火柴、打火机等检查管道接口严密状况。

 (7) 排放口为敞开时,应在排放口设置安全网袋;非开放式时必须控制压差,符合施工设计规定。

 (8) 管道设预留口时,预留口堵板结构应经计算确定,焊接必须牢固,焊接质量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9) 吹扫中应跟踪通球运行状况;通球出现堵塞时,必须关机、断电、卸压,方可处理;处理完毕,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吹扫。

 (10) 通球从收球口取出前,必须关机、断电、卸压,待确认无压后,方可打开收球口取球,并清除污物;清除合格后,应将管口临时封堵保护。

 (11) 吹扫排放口应选择在空旷地区,必须避开房屋、架空线、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观光河道等建(构)筑物和公园、居民区等人员活动、出行的地方。

 (12) 管道与排放口的连接应牢固;吹扫排放口应采取加固措施,现场应设禁区,周围设围挡和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入内;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

 (13) 吹扫方案应规定吹扫压力、进出口处设施配置、吹扫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吹扫压力不得超过燃气管道试验压力;收发球装置结构应经设计或施工设计确定。

 (14) 吹扫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吹扫进出口安全措施已落实。

 2)

 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3)

 确认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建立了通讯网络。

 4)

 紧急处置措施已落实,必要的社会联系工作完成。

 5)

 收发球装置安装前应检查,并验收合格;安装后应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或施工设计要求,并记录。

 2.11.1 混凝土梁桥浇筑 安全技术交底 1.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梁桥结构、跨度、现场环境状况规定混凝土的运送与浇筑方法、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 模板支架、临时支架的地基强度和悬挑支架的支承结构应依施工荷载经计算确定。

 3. 浇筑混凝土前应清除模板内的泥土、杂物;采用压缩空气清除时,空压机电力缆线的引接与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并符合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要求;作业中严禁将喷嘴对向人、设备、设施。

 4. 高处作业必须搭设作业平台,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应符合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上下作业平台必须设安全梯、斜道等攀登设施;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必须铺满、铺稳;使用中应随时检查,确认安全。

 5. 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作业前应对防护栏杆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栏杆的整体构造和栏杆柱的固定,应使防护栏杆在任何处能承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

 (2) 防护栏杆的底部必须设置牢固的、高度不低于 18cm 的挡脚板;挡脚板下的空隙不得大于 1cm;挡脚板上有孔眼时,孔径不得大于 2.5cm。

 (3) 高处临街的防护栏杆应加挂安全网,或采取其他全封闭措施。

 (4)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栏杆和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 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 50cm~60cm;栏杆柱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得大于 2m。

 (5) 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锤击沉入地下不小于 50cm 深;钢管离基坑边沿的距离,不得小于 50cm。

 2) 在混凝土结构上固定,采用钢质材料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 30cm 长的 50×5 角钢,其上、下各设一孔,以直径 10mm 螺栓与木杆件拴牢。

 3) 在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设预埋件的预制块,并按要求进行固定。

 (6)

 杆件的规格与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质栏杆上杆梢径不得小于 7cm,下杆梢径不得小于 6cm,栏杆柱梢径不得小于 7.5 cm,并以不小于 12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向下。

 2)

 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得小于 16mm,下杆直径不得小于 14mm,栏杆柱直径不得小于18mm,采用焊接或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向下。

 3) 钢管横杆、栏杆柱均应采用直径 48mm×(2.75~3.5)mm 的管材,以扣件固定或焊接牢固。

 6. 现场需焊接时,作业前应履行用火申报手续,经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符合消防要求,并签发用火证后,方可施焊。

 7. 焊接作业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操作者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数控、自动、半自动焊接设备应实行专人专机制度。

 (2) 焊接前必须办理用火申报手续,经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确认焊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颁发用火证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3) 露天焊接作业,焊接设备应设防护棚。

 (4) 焊接作业现场应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5) 焊接辐射区,有他人作业时,应用不可燃屏板隔离。

 (6) 焊接作业现场应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7) 焊接作业现场应通风良好,能及时排除有害气体、灰尘、烟雾。

 (8) 焊接作业现场周围 10m 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9) 作业时,电缆线应理顺,不得身背、臂夹、缠绕身体,严禁搭在电弧和炽热焊件附近与锋利的物体上。

 (10) 电焊机、电缆线、电焊钳应完好,绝缘性能良好,焊机防护装置齐全有效;使用前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11) 使用中的焊接设备应随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维修后的焊接设备,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12) 作业中电机出现声响异常、电缆线破损、漏电征兆时,必须立即关机断电,停止使用,维修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继续使用。

 (13)

 在狭小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通风措施,经检测确认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并记录后,方可进入作业;出入口必须设人监护,内外呼应,确认安全;作业人员应轮换作业;照明电压不得大于 12V。

 (14) 焊工作业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防护面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穿焊接防护服,穿绝缘、阻燃、抗热防护鞋;清除焊渣时应戴护目镜。

 (15) 作业后必须关机断电,并锁闭电闸箱。

 8. 现浇混凝土梁 (1) 在基底刚性不同的支架上浇筑连续梁、悬臂梁混凝土时,应采取消除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2) 双悬臂梁混凝土应自跨中和悬臂端同时向两墩台方向连续浇筑,在墩顶处交汇。

 (3) 桥上施工采用外吊架临边防护时,应在边梁浇筑时同步完成防护设施的预留孔或预埋件。

 (4) 悬臂梁加挂梁结构,浇筑挂梁混凝土时,悬臂梁混凝土应达到设计规定强度,设计无规定时应达到设计强度的 75%以上;预应力悬臂梁的预应力张拉孔压浆应达到设计规定强度。

 (5) 梁桥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随时检查钢筋、波纹管和预埋件,发现位移或松动必须及时修复,且应设专人监测模板和支架、挂篮的稳定状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浇筑,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6) 混凝土梁桥悬臂浇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挂篮的抗倾覆、锚固和限位结构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 2。

 2)

 墩身预埋件等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工序检查,确认位置准确和材质、规格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3) 施工前应对墩顶段浇筑托架、梁墩锚固、挂篮、梁段模板、挠度控制和合拢等进行施工设计。

 4) 挂篮行走滑道应平顺、无偏移;挂篮行走应缓慢,速度宜控制在 0.1m/min 以内,并应由专人指挥。

 5)

 挂篮组拼后应检查锚固系统和各杆件的连接状况,经验收并进行承重试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6)

 浇筑墩顶段混凝土前,应对托架、模板进行检验和预压,消除杆件连接缝隙、地基沉降和其他非弹性变形。

 7) 箱梁分两次浇筑成型时支点横梁两侧预应力束上弯部位应全断面一次浇筑;两次浇筑接缝处凿毛时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 2.5MPa,且不得损坏波纹管。

 8) 多跨连梁宜整联浇筑,需分段浇筑而设计未规定时,宜在梁跨 1/4 处分段;分段浇筑需从两端跨开始,在中间跨合拢时,应按合拢设计规定处理;分段浇筑时宜自一端跨逐段

 向另端跨推进;逐孔浇筑时,应自每联的一端跨开始,逐跨向另端跨推进,第一次宜浇筑1.2 跨。

 (7) 箱梁混凝土全断面一次浇筑成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模支撑应紧凑,确保箱内空间满足作业要求。

 2)

 人员在箱梁内模中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并在人孔顶部设人监护。

 3)

 每跨箱梁的顶板上应预留两个人孔,人孔宜设在 1/4 跨附近,平面尺寸应不小于70cm×100cm。

 9. 联合梁混凝土桥面板浇筑 (1) 在浇筑混凝土桥面板过程中,应随时监测钢梁、临时支架和落架设备的稳定状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浇筑,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2) 采用后落架方法浇筑混凝土桥面板前,应检查临时支架和落架设备,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顺桥方向应自跨中开始浇筑,在支点处交汇,或由一端开始快速浇筑;浇筑混凝土时,应全断面连续一次浇筑;横向应先浇中梁后浇边梁,由中间向两侧展开。

 (3) 桥面板混凝土浇筑前钢梁安装、纵横向连接、临时支撑应完成,并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或施工设计的要求,并形成文件;钢梁顶面传剪器焊接完成,并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

 10. 分段架设的连梁混凝土浇筑 (1) 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随时监测预制梁和临时支架的稳定状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浇筑,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2) 合拢段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并应与横梁、桥面板混凝土同时浇筑。

 (3) 混凝土浇筑前预制梁的安装位置、预留钢筋,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浇筑前预制梁的横向连接或临时支撑完成,经检查符合设计或施工设计的要求,并形成文件;浇筑前浇筑段(含横梁)内的模板及其支架、钢筋和预应力孔道预埋管安装就位,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

 11. 叠合梁混凝土浇筑 (1) 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随时监测主梁和临时支架的稳定状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浇筑,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2) 叠合梁现浇桥面板混凝土和横向接头混凝土应快速、连续全断面一次浇筑。顺桥方向可自一端开始全宽同时浇筑,横向宜先中梁后边梁再悬臂板依序浇筑。

 (3) 混凝土浇筑前主梁的混凝土强度、安装位置、预留钢筋,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主梁的横向连接或临时支撑应完成,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或施工设计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2.1.1 排水工程 管材吊装与运输安全技术交底 1. 给排水工程管材运输 (1)

 运输塑料管时,不得抛、摔、滚、拖和碰触尖硬物。

 (2)

 运输车辆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运输前应检查,确认正常。

 (3)

 卸车时,必须检查管子、管件状况,确认无坍塌、无滚动危险,方可卸车。

 (4)

 施工现场运输时,应遵守现场限速规定;倒车应先鸣笛,确认车辆后方无人、无障碍物,方可倒车。

 (5)

 使用滚杠运输无防腐层的管子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管子两侧,严禁将脚放在管子前进方向调整滚杠,严禁直接用手操作,管子滚动前方严禁有人。

 (6)

 装车时,管子、管件必须挡掩,管体与车厢必须捆绑连成一体,打摽牢固;严禁车厢内乘人。

 (7)

 运输道路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沿线电力架空线路的净高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高度;通讯等架空线应满足运输净空要求;桥涵、便桥和管道等地下设施的承载力应满足车辆运输要求。运输前,应实地踏勘,确认符合运输和设施安全。

 (8)

 人工推移管材应设专人指挥,推行速度不得超过行走速度;管前方严禁有人。上坡道应设专人在管子后方一侧备掩木,下坡道应用拉绳控制速度;管子转向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管子前方或贴靠两侧。

 (9)

 运输前,应根据管径、质量、长度选择适宜的运输车辆。严禁超载、超高运输,并应采取防止管子变形、损伤管外防腐层的措施。

 (10)

 机动车、轮式机械在社会道路、公路上行驶应遵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现场限速等交通标志的管理规定;超宽、超长、超高运输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1)

 人工运输管材宜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听从指挥,动作一致;行驶应缓慢、均匀,采取防倾覆措施,并应避让车辆、行人;装卸管子时,抬运、起落管子应步调一致,放置应均衡,绑扎必须牢固;雨雪天必须对运输道路采取防滑措施。

 (12)

 卷扬机牵引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卷扬机操作工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

 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

 3)

 作业时必须设信号工指挥,作业人员应精神集中,步调一致。

 4)

 卷扬机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的管子。

 5)

 运行前方和两侧必须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6)

 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拉板式滑轮。

 7)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跨越正在作业的钢丝绳,卷扬机工作状态时,操作人员禁止离开卷扬机。

 8)

 双筒卷扬机两个卷筒同时工作时,每个卷筒的起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50%,严禁超载作业。

 9)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的弹性联轴器、制动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电气线路及其接零或接地线和钢丝绳等,均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0)

 卷扬机前方设导向滑轮时,导向滑轮至卷扬机的距离不得小于卷筒长度的 15 倍,并应使钢丝绳与卷筒轴保持垂直。

 2. 给排水工程管材码放 (1) 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码放管子。

 (2) 在槽边码放管子时,管子不得与沟槽平行,码放高度不得大于 2m,管子距槽边的距离不得小于 2m。

 (3) 需要在社会道路上码放管子时,应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管子周围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

 (4) 运输道路应通畅,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管子码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管子应分类码放排列整齐,各堆放层底部必须挡掩牢固。

 (5) 不得直接靠建(构)筑物码放管子;在其附近堆放时,必须保持 1m 以上的安全距离;直径 1m(含)以上的管子应单层放置,直径 1m 以下的管子码放高度不得大于 1m。

 (6) 管子码放应由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码放时必须在下层挡掩牢固后,方可码放上层。每层管子均应挡掩牢固,取用管子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并应及时将未取管子挡掩牢固。严禁从下方取管。

 (7) 管子码放高度应符合表 2-1 的要求:

 3. 给排水工程管材吊装 (1) 吊装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2) 吊装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设人值守,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3) 吊装机具、吊索具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支设应稳固。作业前应检查、试吊,确认正常。

 (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管径、质量、长度、作业环境进行吊装验算,确定吊装方法、使用机具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 吊装管子、管件应采用兜身吊带或专用吊具起吊,装卸时应轻装轻放。吊塑料管时不得损坏管壁,打捆应牢固,严禁拖拉、抛滑管子。

 (6) 吊装作业中使用金属吊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吊钩上焊补、打孔。

 2)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3)

 钢丝绳切断时,应在切断的两端采取防止松散的措施。

 4)

 钢丝绳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干净、加油润滑、理顺盘好,放至库房妥善保管。

 5)

 吊索具应由有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合格证,并经试吊,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6)

 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时封闭锁必须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补焊方法修复卡环。

 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 10%; 扭转变形超过 10°;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5%;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 50%,其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 5%。

 8)

 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 6×37 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倍,且不得小于 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破断拉力的 70%计。

 9)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 2-2 的要求:

 (7) 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采用两木搭吊装。

 2)

 吊点位置应符合施工设计规定。

 3)

 吊装应缓起、缓移、缓转,速度均匀。

 4)

 穿绳时,不得将手臂伸至吊物的下方。

 5)

 挂绳应保持管子平衡,超长的管子,宜采用卡环锁紧吊绳。

 6)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六级(含)以上风力的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作业。

 7)

 吊装作业时,管子下方严禁有人,当管子距离承重面 50cm 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手、脚必须避离管子底部;管子就位必须固定或卡牢后,方可松绳、摘钩。

 8)

 作业时,必须由信号工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必须精神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令。指挥人员在吊装前,应检查作业环境,确认吊装区域内无障碍、作业人员站位安全、被吊管材与其他物件无连接等后,方可向机具操作工发出起吊信号。

 (8) 吊装作业中使用天然和人造纤维吊索、吊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纤维吊索捆绑刚性物体时,应用柔性物衬垫。

 2)

 使用中受力时,严禁超过材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允许拉力。

 3)

 纤维吊索、吊带应由有专业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合格证。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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