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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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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鹤壁市支队机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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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鹤壁市支队机动大队

 营具及厨具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GMHG15133

 招

 标

 人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鹤壁市支队

 招标代理:

 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 -

  2 2

  - -

 第二章

  投标须知

 ................................ .......................

 - -

  4 4

  - -

 投标须知前附表 ....................................................... -

 4

 -

 一、总则 ............................................................. -

 7

 -

 二、招标文件 ......................................................... -

 7

 -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

 8

 -

 四、投标 ............................................................ -

 11

 -

 五、开标、评标、定标 ................................................ -

 11

 -

 六、授予合同 ........................................................ -

 14

 -

 七.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

 14

 -

 八.纪律要求、投诉 、监督、质疑、处罚 ................................ -

 14

 -

 九、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5

 -

 第三章

  合同格式

 ................................ .....................

 - -

  16

  - -

 一、合同一般条款 .................................................... -

 16

 -

 二、专用合同条款 .................................................... -

 21

 -

 第四章

  投标书格式及附表

 ................................ .............

 - -

  24

  - -

 第五章

  招标货物技术规格要求

 ................................ .........

 - -

  37

  - -

 第六章

  评标办法

 ................................ .....................

 - -

  51

  -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鹤壁市支队机动大队营具及厨具项目

 公开 招标 公告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鹤壁市支队机动大队营具及厨具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编号:GMHG15133 批复编号:〔2015〕495 号 资金来源:自筹 计划完工期:20 日历天 采购预算(元):312 万元 保证金(元):一标段:26000 元整; 二标段:5500 元整。

 采购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鹤壁市支队 联系人(联系电话): 刘先生 0392-3316834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联系电话): 薛先生 18539209996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科 联系人(联系电话):韩女士 0392-3314106 采购内容及分包情况:

 采购内容:共两个标段。其中:一标段为:营具采购,采购资金约为:257 万元; 二标段为:厨具采购与安装,采购资金约为:55 万元 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在 3000 万元以上; 2、供应商须具有 ISO9001 质量认证证书、ISO14001 环境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 健康体系认证证书; 3、供应商具备本采购项目的生产制造厂商资格(一标段); 4、供应商具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一年内同类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与原材料检验报告(一标段); 5、供应商须具有电加热设备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及明细(二标段); 6、供应商须具有燃气灶类设备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及明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二标段); 6、投标人近三年(2012 年 1 月 1 日至今)具有同类货物供货业绩; 7、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受贿犯罪记录证明。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文件售价:每份 1000 元,售后不退。

 采购文件的购买:供应商应在开标当天,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文件费,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收取。在递交投标文件当天之前缴纳或未缴纳采购文件费用的供应商,不具有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5 年 6 月 18 日上午 8:30 至 9:3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5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30 递交采购文件地点: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说明:

 1、潜在供应商必须从基本账户足额缴纳保证金,且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 个工作日到账,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2、账户信息如下:账户: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00000079812282240012 开户行: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3、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请于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到我中心退回贵方的投标保证金,届时请带好“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投标单位财务章的财务收据。

 关于采购文件下载及其他说明:采购文件免费下载,下载地址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hebi.gov.cn/TPFront/zfcg/ 关于本项目的疑问答复、修改、澄清、补充公告及对项目的暂停、延期通知等情况,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潜在供应商有义务自行查阅或向招标代理机构电话询问确认,未按要求查阅者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恕不单独告知。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鹤壁市支队机动大队营具及厨具采购项目 2 招标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鹤壁市支队

 联系人方式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392-3316834 3 招标代理 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方式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天择商务中心 418 室 联系人:薛先生

  电话:0392-3213339

 18539209996 电子邮件:hbgmzb@163.com 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5 资金来源 自筹 6 质 量 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 7 交货时间、 地点

 交货及安装期:20 日历天; 交货地点: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东浚大线北侧 8 质保期

 自双方在货物最终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两年

  9 投标人资格 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 注册资金在 0 3000 万元以上; 2、供应商须具有 ISO9001 质量认证证书、ISO14001 环境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 健康体系认证证书; 3、供应商具备本采购项目的生产制造厂商资格(一标段); 4、供应商具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一年内同类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与原材料检验报告(一标段); 5、供应商须具有电加热设备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及明细(二标段); 6、供应商须具有燃气灶类设备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及明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二标段); 6、投标人近三年(2012 年 1 月 1 日至今)具有同类货物供货业绩;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 投标有效期 开标之日起 90 日历天 1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依据鹤建建【2009】52 号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到托管账户。招标结束后,托管账户开户行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原拨付账户。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标段:

 25700 元整;二标段:

 5500 元整。

 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 个工作日到账,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入至下列帐户:

 收款单位: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

 00000079812282240012

 开 户 行: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注

 意:办理汇款时务必在附言或摘要中写明所投标段和工程名称 联系电话:0392-3362003

  12

 履约保证金 金额:签订合同前应按中标价的 5%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形式:现金或转账。

 13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 3 年(2012、2013、2014)

 14

 近年完成的类似产品的年份要求

 近 3 年(2012、2013、2014)

 15

 签字和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签章处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16

 装订要求 分册胶装,不接受活页装订

 封套上写明

 投标文件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 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日期并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明“2015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封”字样。

 17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 副本肆份 18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5 年 6 月 18 日 9 时 30 分 19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20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21

 开标地点

 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2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由经济、技术等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开标前从市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开标时检查 开标顺序:按标书递送的逆顺序 核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件原件。

 2 24 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个

 2 25 5

 付款方式 全部货物安装完毕,招标人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向供货方支付全部货款的95%,剩余 5%两年质满期后 30 日内一次结清。

 2 26 6

 其他 无

 一、总则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营具及厨具两个标段,技术要求详见第五章“招标货物技术规格要求”。

 1.3 交货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 交货及安装期: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5 质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6 资金来源:自筹 2. 投标费用

 2.1 投标人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和发改办[2003]857 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

 3. 定义及解释

 3.1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而提供的设备、工具、备品备件、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3.2 服务:系指投标人提供的安装调试、质保期服务、售后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服务。

 3.3 招标人(业主):

 3.4 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5 招标代理机构:

  3.6 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评标工作的临时机构。

 3.7 日期:指公历日。

 3.8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通讯。

  3.9 签章:指签字或盖章。

 3.10 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4 4 .保证

 4.1 投标人应保证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及按招标文件第 7 条款发出的补充、修正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

 同

 第四章

 投标书格式及附表

 第五章

 招标货物技术规格要求

  第六章

 评标办法

  5.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各项条款的内容、格式、表格、条件和所涉及的相关规范,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文件不被接受,其后果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要求澄清的问题,应在投标截止 17 日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将答复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投标人收到该答复后,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 招标文件的 补充、修正

 7.1 在投标截止日 15 日以前的任何时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正;

  7.2 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正,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3 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正均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7.4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投标人。

 7.5 当招标文件、补充(修正)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8 .特别说明

  8.1 投标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英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 计量 在投标文件中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说明都必须用公制标准表示。

 9 9 .投标人资格文件

 为使投标人在中标后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合格的证据,证明其有足够的资格和能力来有效的履行合同,为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资料:

 9.1 法定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9.2 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9.3 相关体系认证证书; 9.4 企业简介; 9.5 所投货物的检测报告; 9.6 行业要求的特殊资质; 9.7 近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8 近三年投标货物的业绩; 9.9 投标人认为的其他内容。

 10. 投标货物和服务合格文件

 10.1 投标人必须提供有关投标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应包括:

 10.1.1 有关投标货物的出厂合格证; 10.1.2 产品样本说明书、主要技术参数、性能说明、材料产地来源表等资料; 10.1.3 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货物的技术要求逐项、逐条明确答复;投标货物如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要求不一致,应填写“规格性能对照表”,并逐项、逐条说明偏离情况; 10.1.4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所投货物的品牌及规格型号。

 10.1.5 投标人认为应对其投标货物的性能特点、优越性等有必要进行补充说明的内容; 10.1.6 原材料检测报告; 10.1.7 生产工艺及其先进性的详细描述; 10.1.8 投标人认为的其他内容。

 11 、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应按投标货物的技术要求,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同时也不得恶意哄抬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11.2 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标段内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进行投标,只投其中部分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文件无效。

 11.3 投标人对所投货物只能提出一个不变价格,招标人不接受任何多方案、可选择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含货物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1.4 如报价表中的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总价数字表示的数据与文字表示的数据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1.5 全部报价均应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并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11.6 投标人对所投货物和服务须按第四章要求填报总报价及分项报价。投标报价表中的分项报价(内容包括: 产品出厂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及其他伴随服务的

 各种费用、税金等); 11.7 招标人保留对货物数量予以增减的权力,最终据实结算,投标单价不变。

 12. 投标保证金

 12.1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2.2 。

 投标人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2.3 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发布 5 个工作日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2.4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2.4.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4.2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其投标文件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开始生效,投标有效期为九十日历天。

  13.2 在招标人决定的包括推迟的截止日期内,各投标人的投标均保持有效。

  13.3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按招标文件第 2 12 条款规定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予以返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与编制 14.1 法定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4.2 投标函

 14.3 投标函附表;

  14.4 提供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前附表第 9 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及资料);

  14.5 提供投标货物和服务证明文件及资料;

  14.6 提供投标保证金复印件(投标保证金交付证明);

  14.7 投标人质保期内、质保期外售后服务计划;优惠条件和服务承诺;

  14.8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写和提交的所有其它资料。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律采用 A4 纸,并按“投标文件目录”上的页码顺序装订成册( ( 不得采用活页夹)。

 15.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5.1 投标文件壹套: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开标报价表壹份、电子文档壹份(U盘)。

  15.2 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不相符时,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应是纸质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15.3 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如有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15.4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

 16 .投标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不同的密封袋内,且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如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包封及标识格式同纸质投标文件要求。

 17.2 密封袋封面上须写明:

 投标文件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 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日期并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明“2015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封”字样。

 17.3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要求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或让投标人更正。

 17.4 投标文件必须采用胶装形式,否则招标人不予以接受。

 18. 投标截止时间

 18.1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8.2 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当天)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

  18.3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第 7 条款的规定发出补充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限。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8.4 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到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19. 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19.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撤回,修改、补充、撤回应有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的申请文件,修改、补充后的投标文件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有关密封要求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递交给招标人。撤回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唱标程序,但宣读其撤回申请。

 19.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主动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五、开标、评标、定标

 20. 开标

 20.1 招标人应在前附表规定开标时间、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20.2 核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件原件; 20.3 开标会议议程 (1)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主持人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招标人代表。

 (3) 宣布开标纪律。

 (4)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及投标人代表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后当众开标。

 (6)按照送达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保期及其他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

 (7)若现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标人当场核查确认后,可要求招标人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

 (8)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转入评标程序。

 21. 评标委员会

 2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其中外聘的经济、技术方面不少于总人数的2/3。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在开标前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2. 评标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评标应遵循下述原则:

  22.1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2.2 质量好、技术性能可靠、信誉高、价格合理、使用寿命长。

 23. 评标纪律

 23.1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服务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23.2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对其投标有关的问题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生联系。如果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施加影响,则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24. 投标文件的审查与响应性确定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首先根据招标文件第25条款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

 2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将按废标处理:

 25.1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5.2 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正本每页都

 要由企业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骑缝章; 25.3 货物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不能接受的; 25.4 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25.5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25.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5.7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5.8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5.9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投标人恶意哄抬投标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属恶意竞标。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5.10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条款。

 26.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6.1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招标文件第25条款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分。

  26.2 在评标时不考虑合同条款中的价格调整规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26.3 评标时,投标报价是评标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投标综合单价与合计总价前后矛盾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如果投标人不同意修正总价,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8 .评分标准( ( 采用综合打分法) )

 28.1 本项目评标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制订。

 28.2 评标办法详见附件一 29. 计分办法

 评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按照评分标准,取所有评委打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分过程和最后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30. 定标

 30.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原则、评标程序及评分标准评定投标人名

 次,投标人的排名按得分顺序从高到低排列。

 30.2 评标委员会起草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原则上应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前位中标候选人不再响应招标文件或确有重大实质性问题,可以按顺序向下确定中标人。

 30.3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

 六、授予合同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具有合理投标价格的评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31.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时,保留对货物予以增减的权力,保留货物样式重新确认的权利,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2. 中标通知

  32.1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3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任何未中标原因的解释。所有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33. 合同的签署

 33.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3.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及中标人承诺等均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3.3 如果中标人不按其投标文件承诺和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招标人将有权废除授标,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另确定标人。

 七.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4. 重新招标

 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5.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八.纪律要求、投诉、监 督、质疑、处罚

 36.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7.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8.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9.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40.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必须实名举报。

 41. 监督

 招标人的监督部门在招标过程中有履行全程监督的权力,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因获知或可能获知监督举报(或其他方式)招标程序或全体内容存在问题,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投标人应予以配合; 42. 质疑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监督部门提出质疑,质疑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递交。投标人应保证提出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43. 处罚

 本次招标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单位及个人,均应在招标、投标、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并遵守职业道德;如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或是有腐败、欺诈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中标人方在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或采用其他违法行为获取中标的,一旦被有关单位发现,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中标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九、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4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招标人。

  第三章

 合同格式

 一、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2.2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专利权

 3.1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长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采用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在现场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或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 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 保 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8.2 本合同采取第一种方式,卖方送货安装调试,并负责承担保险费用。

 9.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详见第二章投标资料表(以合同约定为准)。

 10. 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有特殊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 合同生效后 30 天之内,卖方应将货物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 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除招标文件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24 个月。

 12. 检验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运抵现场并落地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 90 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1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 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 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 在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

 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 11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13.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付款中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

 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 延期交货

 14.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终止合同。

 15. 违约赔偿

 15.1 除合同第 16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位),按合同总价的 1 %计收(由专用条款约定)。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5 %(由专用条款约定)。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其他时间单位由专用条款约定)。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 税费

 17.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4 本合同采取第二种方式,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税费,并由卖方承担。

 18. 履约保证金

 18.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向买方提交相当于招标文件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8.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8.3 履约保证金采用转帐方式提交。

 18.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义务后 30 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卖方。

 19. 仲裁

 19.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9.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4 仲裁机构为合同签定地经济仲裁机构。

 19.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 违约终止合同

 20.1 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30 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20.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 20.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 破产终止合同

 21.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2. 转让和分包

 22.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2 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 合同修改

 23.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 通知

 24.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 计量单位 25.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 适用法律

 26.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7.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7.1 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7.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 27.1 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7.3 除合同本身以外,27.1 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28. 合同生效及其它 28.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8.2 本合同一式捌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肆份。

 28.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 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专用合同条款

 一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例、管理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签定并保证履行本合同。

 二

 买卖双方名称

  买方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三

 供货货物名称、型号、数量 四

 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 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根据实际货物需求,确定最终结算价。本招标暂定货物合同的总价为:

  人民币

 总价包括:

 (1)货物费; (2)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用户所在地的国内装卸费、运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各种费用、税金等; (3)实际发生的检定、检测费等。

 2、交货时间:于

 年

 月

 日前,

  次完成。

 3、交货地点:

  。

 五

 付款方式 1、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招标人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向供货方支付全部货款的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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