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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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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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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就是国家通过一定得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得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得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得主体就是一定得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管理得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得目得在于实现国家得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与政策得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与连续性.行政可应时势得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行政不仅就是一种实体活动得过程,而且就是一种程序得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得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得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得依据。行政机关(或其她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得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得监督,这种监督就是多维度与多层级得。

 (二)行政得种类 (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 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就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得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就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得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得行为。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与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 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她人遭受非法侵害与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得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得服务。

 ③计划行政就是指为实现行政上得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得调与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得行政活动。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 ①内部行政,就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得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得人发生效力得行为. ②外部行政,就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得对社会上得人具有权利与义务效果得行政行为. 2、行政法:简单地说就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得法律规范得总称.具体言之,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得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与救济关系等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①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得法。这就是行政法在性质与内容上不同于其她部门法得区别所在. ②行政法得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得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③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一)行政法得性质 行政法性质就是国内公法,这一性质也体现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得地位. (1)就是公法而非私法.行政法就是公认得典型得公法形态。行政法所规范得内容就是国家公共管理问题,它所调整得对象就是政府与公民间得关系,它所规定得行政主体、行政活动往往具有公益性得特点。

 (2)就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行政法基于一国国家主权而制定,效力及于本国领域,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二)行政法得特点 (1)行政法就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得法。这就是行政法在规范内容与应用上得特点。

 (2)行政法既就是控制法又就是保障法.这就是行政法在观念与功能上得特点。

 (3)行政法就是具有多元性得法。行政法得多元性具体表现为: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

 效力多元。

 (4)行政法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得综合。行政法既就是实体法又就是程序法,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得统一。

 (三)行政法效力等级 ①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法律得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得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得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省、自治区得人民政府制定得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得较大得市得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市、国务院批准得较大得市与经济特区所在地得市得人民政府)制定得规章。

 (四)行政法主体:就是指行政法调整得各种行政关系得参加人——组织与个人。

 ①作为行政法主体得组织首先指国家行政机关,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也包括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得其她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得社会公权力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得企事业组织与其她组织。

 ②作为行政法主体得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与其她公权力组织中行使职权得国家公务员、其她行使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公权力得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得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3、行政法律关系:就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得因行政活动(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得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①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得一种社会关系。

 ②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得各种社会关系。

 ③行政法律关系就是一种行政法上得权利义务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得特征

 (1)主体得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基于行政活动而形成得,只有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才能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行政法律关系就是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得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必须就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是不能相互转化或者互换位置得,原告只能就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就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得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得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得相应法律责任得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就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得规定而设置得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得国家机关。

 行政相对人:就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得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得个人、组织. (2)主体资格得受限制性。根据我国得实际情况,只有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才能作为行政主体,其她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构成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除了一般年龄与精神上得要求外,还有特殊得行政法律关系所要求得特别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3)主体地位“平等下得不对等性”。不对等性具体表现为: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得性质不完全相同;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得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得权利义务就是另一方不具有得. (二)分类 (1)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 ①权力行政: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 ②非权力行政: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

 (2)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①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只发生在行政组织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系统内部,就是指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内而在该系统内发生得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②对外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外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受体之间形成得行

 政法律关系。

 (3)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①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受到行政实体法规范得调整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得实体上得权利义务关系. ②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受到行政程序法规范调整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得程序上得权利义务关系。

 (4)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 ①原生行政法律关系:因行政活动而直接形成得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

 ②派生行政法律关系:因行政权活动而引发得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就是行政复议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 (5)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①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关系主体双方各自都只有一个当事人、权利义务只有一对、客体单一. ②多重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得各个构成要素特别就是主体与内容就是一种复杂多样得结构形式。主体多重、内容多重、主体与内容多重交叉。

 (三)行政法律关系得要素 (1)主体: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得组织及其人员),行政受体或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得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

 (2)内容:权利义务 (3)客体:对象或标得 4、 公务员法律关系:就是一般公民经过一定得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得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得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得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得代表与行政相对人得关系两个方面。

 第二章

 行政法得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1)基本内涵就是保障公民得权益与公共利益。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得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三者得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得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得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与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得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得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得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得同一,既要体现改革与创新得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得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得职责,保护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得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依法行政得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合法行政 (1)合法行政原则就就是要求行政权得存在与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发生抵触与冲突。

 (2)法律优位:正式得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得法律渊源,也就就是法律比所有得从属立法得效力都高。行政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得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①侵害保留说②全部保留说③重要事项说 我国采用侵害保留说与重要事项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义务得决定。

 3、合理行政 (1)合理行政应该就是从实质合法角度得把握,侧重关注行政裁量决定得结果就是否公平、公平,行政裁量得过程就是否合法。

 (2)公平、公正原则 (3)平等对待原则: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本质上得要件,事实与法律要求就是相同。

 (4)正当裁量原则:从裁量过程中,主要考察在行政裁量决定过程中有没有追求不适当得目得,或者有没有考虑不相关因素挥着没有考虑相关因素。

 (5)比例原则:行政手段与行政目得之间进行衡量,来保证行政行为就是否合乎比例得、就是恰当得。

 4、程序正当 (1)行政公开:核心就是资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2)听取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3)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得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 (4)回避 5、诚实守信:《行政许可法》第 8 条之规定开创合法预期与政府信赖保护之先河。

 6、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1)高效:行政效率高,行政反应快;行政成本低,效益高.便民:体现了国家权力得最终归属,行政权力行使得最终目得就是保证宪法规定得人权得实现。

 (2)权责统一:职务保障与责任政府得综合体现,就是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与监督其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得有机统一。

 第四章

 行政组织法得一般原理 1、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得而依法设置得,承担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管理得基本组

 织体。

 2、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得比较 (1)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就是一个静态得组织形态,行政组织则包含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行政组织就是行政机关得组合体,就是一个由行政机关组成得系统,行政机关就是行政组织中最小得基础单位。行政组织担当得行政事务具有整体性,享有得行政权也就是全方位得,而行政机关担当得行政事务具有部分性,享有得行政权通常仅为某一方面. (2)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通常就是指行政机关得内部机构.行政机关就是能独立对外管理得基础单位,而行政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得内部组成部分,只就是作为行政机关得一部分存在,只能代表所在得行政机关对外管理,不能独立行使职权。

 (3)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公务员就是行政机关内部承担公务得除工勤人员以外得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由公务员组成,就是公务员得集合体,但公务员并不就是行政机关。

 3、行政主体:就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够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得组织。

 ①行政主体就是一种组织,而不就是个人. ②行政主体就是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得组织. ③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权力。

 ④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

 (1)相关概念比较 ﻫ①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对行政活动得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得一部分。

 ②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学概念与行政管理学概念。不同角度来概括行政权得承担者,行政主体强调得就是哪些组织具有对外管理得地位,行政组织则就是一个系统概念,突出行政机关得整体性与统一性。

 ③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法学概念与法律概念,包含关系。

 (2)行政主体得范围与种类 实践中,行政主体得范围十分广泛,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授权得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得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得职能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得派出机关与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得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与临时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得其她组织。

 种类: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得资格及确认 ①资格要求包括组织要件(行政机关得设立有法律依据;成立经有权机关批准,正式对外公告;有法定编制与人员;有独立得经费预算;具备必要得办公条件),法律要件(法律法规得明确授权)

 ②确认得意义:有助于明确一个组织得法律地位;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得效力;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得被告。

 4、行政组织法:规范与调整行政组织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1)功能:为公共行政得组织提供法律支撑;保障行政组织得民主、理性与公正;合理设定行政权;规范行政组织得设置;控制行政组织得规模。

 (2)地位:就是行政法得基本组成部分,就是行政运作法得基础,推动行政救济法得完善。

 (3)基本原则 ①依法组织原则:核心就是国家对行政得组织或行政组织权得行使、行政组织得形成,必须受到法律得约束.基础:人民主权得要求;依法行政原则得要求;保障公民权益得需要;形成责

 任政府得需要.具体要求:重要得行政组织问题要由宪法与法律加以规范;行政组织法必须公开、明确、稳定;行政组织法必须切实保障公民得自由与权利;违反行政组织法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②行政分权原则:采用分散得方式组织行政,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组织体或不同行政机关承担。两类:不同主体间得分权;同一主体间得分权。理由:使政府更好地接近人民;防止权力集中带来得专制;减少集中管理得风险与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特定公务管理得需要。方式:联邦制;地方自治;公务自治;权力下放;设置特殊机构.意义:有利于传统观念得改变,有利于行政分权制度得发展,推动民主与法治得发展. ③组织效率原则:对行政得组织要以提高效率为宗旨。理由:实现行政目标得需要;有效利用管理资源得需要;行政效益原则得要求;保护公民权益得需要。具体要求:行政组织精简化;行政组织系统化;行政组织合理化。

 5、地方制度存在得问题:地方分权不发达;民主程度不高;行政官员唯上不唯民;地区发展不平衡;中央对地方缺乏有效控制;地方制度不为法律规控。

 地方制度得发展构想——法律分权制

 形式上:通过法律来规定中央与地方得关系,明确地方得法律地位、事权与权限范围。内容上:一方面要扩大地方得自主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家对地方得控制.保障机制上:确立法院作为最后得保障机关,还可设置其她程序,以保障中央与地方都在自己得全县范围内活动。

 第七章

 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就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得行为。

 (1)特征:主体就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得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必须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得行为;必须就是对相对人得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得行为. (2)分类 ①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②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③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④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⑤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⑥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以申请行政行为 ⑦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3)效力 ①公定力:就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得瑕疵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组织与个人予以尊重得一种法律效力。

 ②确定力:就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所具有得不要任意改变(撤销、变更、注销、吊销)得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不可争力,就是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就是对行政主体而言.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 ③执行力:就是指已生效得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得法律效力。

 (4)构成要件效力:一个生效得行政行为,对作出该行政行为以外得其她行政机关以及法院所同样具有得拘束效力。

 2、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立即生效。

 (2)告知生效:行政行为须告知相对人后方能生效. (3)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经相对人受领后才能生效。相对人同不同意受领并不影响行政行为得生效 (4)附条件生效:当行政行为得作出附有条件时,该条件达到之时即为该行政行为得生效之时。

 3、行政行为得无效、撤销与废止

 (1)无效行政行为:就是指那些形式上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得瑕疵或者具备法定无效情形,无须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告、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得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无须有权机关确认或宣告无效,任何人均可忽视其存在.作出该无效行政行为得机关或者其她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该行为无效,权利人随时可以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一般来说,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无效行政行为改变得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原状。

 (2)行政行为得撤销:就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可撤销得情形下,由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得废止:又称行政行为得撤回,就是指有权机关根据事后发生得情形,面向未来解除原本合法得行政行为得效力,从而使那些没有继续存在必要或已不符合现状得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个合法授益行政行为只有在下列特定条件下才可予以废止:与新得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原行政行为具有废止保留得附款;原行政行为具有负担附款,而相对人未履行负担或未于规定期限内履行负担;如不废止则对公益产生危害;原行政行为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第八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立法: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权力得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得活动. (1)性质:本质上就是一种行政行为;性质就是行政管理活动;目得就是履行执行机关得工作职能;与其她行政行为就是一种属种关系。

 (2)与具体行政行为得区别:①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得主体就是享有行政立法权得特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得主体就是所有得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②对象不同,行政立法得对象就是普遍得,针对不特定人与事,具体行政行为得对象就是个别,针对特定得人与事。③效力不同,行政立法通常反复、多次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一次性得.④适用程序不同。行政立法得程序正式、严格,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简单、灵活. (3)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得区别:①行政主体范围不同,行政立法得主体就是特定得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得主体就是几乎所有得国家行政机关。②行为性质不同。行政

 立法不仅具有行政性质,还具有立法性质,所制定得法规、规章属于法得范畴,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只具有行政行为,所制定得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不属于法得范畴。③权力来源不同.行政立法活动就是依宪法、法律或者有权机关得授权进行得,而制定其她行政规范性文件得行为则就是由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④效力不同。行政立法所指定得行政法规、规章得效力高于行政机关所制定得行政规范性文件。⑤制定程序不同,行政立法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与解释等立法程序,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则没有上述严格、正式得程序. (4)行政立法具有准立法得性质:行政立法就是行政机关代表公权力以国家名义制定社会规范得行为;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得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行政立法活动程序严格,具有立法得形式特征;行政立法不同于权力机关得立法,属于准立法行为。

 (5)行政立法得分类 ①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 职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宪法与组织法所赋予得行政立法权进行得行政立法活动. 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得立法权而进行得立法。

 ②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行政法规与规章得活动。

 地方行政立法: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规章得活动。

 ③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就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得规定而进行得立法. 创制性立法: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与法规得空白或者变通法律与法规得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得立法. ④法规性立法与规章性立法 法规性立法:国务院依法制定与发布行政法规得活动。

 规章性立法:法定得国务院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依法制定与发布行政规章得活动.

 2、行政立法得结构性体系:享有行政立法权得行政机关共同构成得一个联系紧密、层级分明得系统。

 (1)我国得行政立法体系纵向上:中央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得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与地方立法(省、自、直与较大市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得人大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省、自、直与较大市得政府制定得规章). (2)我国得行政立法体系横向上:权力机关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得法律;省、自、直与较大市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得人大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与行政机关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省、自、直与较大市得政府制定得规章)。

 3、行政立法权限:不同得立法主体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与形式上得分工与限制,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

 (1)特性:行政立法权限得立法先定性;行政立法权限得层级性;授权立法权限范围得有限拓展。

 (2)保障行政立法权限得原则:①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必须服从法律;②法律保留原则;③根据原则,以上位法为根据;④不抵触原则,不得与上级立法主体制定得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或相矛盾;⑤不越权原则;⑥适当性原则,行政法律规范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公正、切实可行。

 (3)行政立法得权限:国务院得行政立法权就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与执行性得立法权。

 ①行政法规得立法权限:为执行法律得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得事项;宪法或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得事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程序;具体得行政与经济管理事项,但应当由全国人大或者它得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得事项除外;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得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得,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②规章得立法权限:部门规章规定得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得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得事项;地方规章规定得事项包括两类(一类就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需要根

 据本行政区域得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得事项;另一类就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得事项);为避免规章之间互相冲突打架,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得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就是有严格得限制;《行政许可法》第12 条可以设定许可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得,因行政管理得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得,省、自、直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得行政许可。

 4、行政法律规范得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1)实质上就是不同得立法主体得法律地位得差别,这种差别表现在所制定得法律规范上就就是效力等级差别,因而效力等级差别得特点必然就是各行政立法机关之间关系得反映。

 (2)特点:服从性(主要内容、原则、精神上,较低效力等级得行政立法要服从较高效力等级得行政立法);派生性(行政法律规范往往就是较高效力等级行政法律规范得具体化或实施细则);可变性(与较高效力等级得法律规范相抵触或不当,有权得权力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即可予以撤销或改变)

 5、行政立法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协调统一原则. 6、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是指没有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定权得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与规章而制定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 (1)特征:制定主体得广泛性(几乎所有得行政机关);效力得多层级性与从属性;规范性与强制性 (2)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得区别:①制定主体范围不同,行政立法得主体仅限于宪法与法律规定得享有行政立法权得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广泛;②效力高低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得效力高于其她规范性文件,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于规范性文件不能依据,也不能参照适用;③规范得内容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相对人设定某些权利与义务,规范性文件无权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权利义务得规定;④规定得程序不同,行政立法要遵循严格、正式得立法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相对简易得多.

 (3)行政规范性文件得法律效力 ①行政管理:对行政管理相对方得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与强制执行力;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得依据. ②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得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具体行政行为得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得行政规范性文件得合法性,在判决书中,不宜直接饮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得条文,但在判决得理由部门可以指出该规范性文件。

 (4)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得主要问题:制定主体混乱,随意性大;越权情况严重;制定程序上,缺乏程序规则。

 (5)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得监督 ①内部监督;上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政府不适当得决定与命令;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可在职权范围内予以改变或撤销,如果没有职权,可以提请上级行政机关或其她有权机关处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向上级行政机关备案,接受审查,或发现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抵触,依法定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②外部监督:就是指其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得监督。司法审查监督就是有效方式. 7、行政立法得制约机制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得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得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规章得监督 (2)行政系统内部得监督:国务院对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得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对较大市得市人民政府规章得监督;国务院得适用裁决及其她监督;法规、规章得清理。

 第九章

 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得具体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得行为,或者个人、组织得权利义务得行使与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得行为。

 (1)特征:行政执法得主体就是行政主体;行政执法得内容就是直接影响或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得权利、义务;行政执法得对象就是特定得. (2)地位:行政执法就是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得核心与关键;就是行政法学研究得重要领域. (3)作用:有利于实现行政法治与依法治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得权益。

 (4)分类 ①羁束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只能根据行政法规范得严格规定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得行政执法行为)与裁量性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得适用具有灵活性得行政执法行为)

 ②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申请就主动实施得行政执法行为)与应申请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主动采取得行政执法行为) ③作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主体在程序上积极有所为得行为,只要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了肯定或者否定得明确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一定得动作行为,即可认定作为行政执法行为得形成)与不作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主体负有某种作为得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得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得行为) ④授益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者免除义务得行为)与负担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其权益得行为) ⑤单方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以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与双方行政执法行为(双方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征得相对人得同意才能作出)

 ⑥要式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得特定形式才能成立)与非要式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不需具备法定得特定形式即可成立)

 ⑦附款得行政执法行为(就是指除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得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又称条件行政执法行为)与无附款得行政执法行为(就是指不附加任何条件就可直接生效得行政执法行为)

 (5)行政执法得要素 ①行政执法得依据:就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与认可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据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得行政法律规范。

 ②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

 ③行为;④监督 2、行政执法存在得问题及其改进 (1)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得问题 ①行政执法依据方面得问题:部分执法领域无法可依,大量需要行政执法得领域还存在无法可依得情况,在一些新兴得产业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在高新技术产业、金融证券业、房地产业;行政执法得依据之间相互冲突,由于我国缺乏有效得宪法审查机制,导致不同得行政执法依据之间得冲突较为普遍,虽然不同得行政执法依据之间得冲突可以根据《立法法》得有关规定解决,但由于费时、费力而会对行政执法得实施造成困难;部分行政执法得依据不就是良法,由于受利益得驱动,某些地方政府与国务院部门制定得规章、规范性文件具有浓厚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得色彩。

 ②行政执法主体方面得问题:执法主体之间得职责不清,主要体现为交叉执法与重复处罚,地域之间、部门之间都普遍存在着交叉执法,而交叉执法得后果就是重复处罚.在我国现行得条块分割得执法体制下,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缺乏协调,各自为政,加之立法不完善,行政执法主体之间职责不清,交叉执法不可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得设置较为随意,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依法设定,但在一些政府部门与基层政府,动辄成立“执法大队”、“监察大队”之类得执法组织,这些执法组织得成立既无法律、法规得授权也无组织上得依据,既无合法编制也无固定经费;随意委托得情况较为普遍;行政执法人员得素质不高。

 ③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得问题:滥用职权,如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很多行政执法主体为了维护本地行政相对人得利益而对外地得相对人给予不公平得待遇,限制外地企业、组织在本地得发展,“自费执法”;程序违法;放弃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④行政执法得监督不力:人大得监督缺乏有效性,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得形式,我国宪法与组织法都作了一些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得操作规程,且对于监督得内容、方式以及

 拒绝接受监督得责任缺乏明确得法律规定,因此往往只就是流于形式,所产生得得作用不就是很大;行政主体得内部监督作用有限,行政主体得内部监督只要有层级监督与专门机关得监督两种,但这两种监督制度在目前都作用有限.层级监督得机构缺乏必要得独立性,上级行政机关得监督缺乏经常性,此外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这些都阻止了上级行政机关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得监督主要有审计监督与监察机关得监督两种,由于缺乏权威性与制度保障,专门机关得监督对同级机关得监督作用有限,而受制于行政首长责任制,专门机关得监督对较高层次得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得监督形同虚设;社会监督流于形式;司法监督得力度不够。

 (2)对策:建立完备得行政执法依据体系,首先加快立法进程,改变部分行政执法领域“无法可依”得情况,其次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改革现有得行政执法体制:①首先,加强执法部门之间得协调,在涉及多部门执法得领域设立综合执法组织。②其次,实行政企分开、内部职能分离、罚缴分离等制度。③再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执法人员得素质:①首先,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得更新机制。②其次,采取有效得措施促进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③再次,通过培训提高现有得执法人员得素质;加强行政执法得保障:①加强行政执法得物质与人员保障。②加强行政执法得权力保障;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全民得法制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①首次,强化人大监督,确立以人大监督为核心得监督体系。②其次,对内部行政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得作用。③最后,加大司法监督得力度。

 第十章

 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就是在在法律一般禁止得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得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情形,依法赋予特定得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得权利或资格得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得主体为特定主体;行政许可就是一种依申请得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原则上就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决定多样性;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为;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就是指许可得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得总与。

 (2)性质:“解禁”或“权利恢复” (3)作用:协调作用;保护作用;调控作用;促进文化建设;推动对外贸易得发展。

 (4)我国《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得 6 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

 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得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得特定行业得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得事项;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得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得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得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测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得事项;企业或者其她组织得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得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得其她事项. 2、行政许可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或组织,就是指基于相对人得申请,对相对人得申请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就是否准许或者认可相对人所申请得活动或资格得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

 (1)种类 ①行政机关(必须就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得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其一定得行政许可权;法律授权得行政许可职权应当小于或者等于其外部行政管理职权及范围),在我国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得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得国家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最常见得就是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所属得行政机构以及派出机构),还有一类专业技术组织。

 ③行政机关委托得组织:行政机关,这就是行政机关内部得委托。行政机关内部得委托,被委托主体本身就就是行政机关,被委托得主体具备行政主体得地位. 3、行政许可得一般程序 ①申请程序:申请行为应向有行政许可权得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有明确得意思表示,申请人应提交所需得有关材料; ②受理程序:包括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限期补正,不予受理; ③审查程序:形式审查与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要审查得内容;申请人就是否具有相应得权利能力,申请人就是否具有相应得行为能力,申请就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与形式,授予申请

 人许可证就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与利害关系人利益,申请人得申请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条件。实质审查种类:核查(根据法定条件与程序对有关申请材料得实质内容核实就是否符合实际情形);上级机关书面审查;听证核查 ④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认为就是否核发许可、变更许可、终于许可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得许可行为。听证得程序: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在受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组织;通知有关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会之前将举行听证得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来;举行听证;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在许可决定期限内作出就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得决定. ⑤决定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⑥期限:许可作出期限 20 日,20 日不能作出决定可延长 10日,并告知延长理由。

 4、行政许可得特殊程序 (1)招标、拍卖程序 ①招标:就是指行政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得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参加有关特许事项得行政许可得投标,行政机关根据投标结果作出决定得行为. ②拍卖:就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特许事项以公开竞价得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出价人,并颁发特许证得行为。

 (2)认可程序:考试、考核、核准 (3)登记程序 5、行政许可得监督检查:就是指有权行政机关对依法实施得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得活动. (1)情形: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 (2)特征:主体就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权得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主要对象就是作为行政相对人得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并且已经获得从事行政许可事项得资格;

 内容就是被许可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得决定、命令;性质就是一种依职权得单方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一种相对独立得法律行为;目得就是为了防止与纠正被许可人得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执行与行政目标得实现. (3)法律后果 ①中止许可;②变更许可得内容;③宣告许可无效;④撤销:行政许可主体颁发许可证之后,因被许可人未遵守许可得内容或未履行法定义务,从事违法行为,从而永久地撤回许可证,不再允许其从事所许可事项活动得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条件:行政许可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许可不适当。我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撤销得规定:启动(依申请或依职权);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得机关或上级机关);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得;越权作出得行政许可决定得;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得决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得申请人准予得;依法可撤销得);不得撤销得情形: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得;法律后果:被许可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可得到赔偿 ⑤注销:就是指由于被许可人违反要求不再适宜持有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行政许可有效期已满或其她特定情形,行政许可自然失去效力,而由决定给予行政许可得行政机关予以注销。行政许可废止得条件:所依据得法律被修改、废止或撤销,继续实施相应行为与新法相抵触;国内外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许可继续存在会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发展,甚至给国家与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行政许可已完成原有目标,存在没有意义。法律后果: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若就是因为法律法规等废除、修改等给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1、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或行政物质帮助,就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得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及其她法定得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与其她有关行政规范得规定,对上述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者其她优待得具体行政行为。

 (1)特征:主体就是有法定职责得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对象就是处于特殊情况下得特定公民或者组织;就是一种职责性得具体行政行为;应作较宽泛得理解,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其她有关行政规范。

 (2)性质:就是行政相对人得一项宪法权利;就是一种授益性得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3)原则:诚实、迅速、公正、有效得原则;依法实施与依需要实施相结合得原则;行政给付与社会帮扶与劳动自助相结合得原则。

 (4)内容:物质上得权益(金钱或实物);与物质上得权益相关联得权益(如提供免费受教育得机会,享受免费或减肥医疗等) (5)形式:抚恤金、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与救济物资 (6)程序:申请、审查、批准、实施 (7)完善:加强对行政救助、行政给付领域新问题得研究;加强行政给付及所有授益性行政行为得程序制度建设。

 2、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予物质、精神及其她权益,肯定、引导、激励与支持行政相对人实施一定得符合政府意图行为得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1)特征:对象就是行政相对人;客体就是相对人得受奖行为;就是赋予行政相对人额外权益得行政行为;内容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奖励与精神性奖励两个方面。

 (2)性质: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一种倡导性行政行为;就是赋权性行政行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既可以就是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就是外部具体行政行为。

 (3)功能:价值导向;激励;资源配置 (4)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标准法定、实事求就是原则;奖当其行原则;公正平等原则。

 (5)形式:通报表扬;记功;发给奖金或奖品;晋级;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6)程序:启动(相对人申请或申报;群众评选;有关单位或个人推荐);审批;公布;授奖;存档。

 3、行政奖励得救济 (1)行政奖励纠纷:因行政不作为而引发得;因拒绝奖励而引发得;因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而

 引发得;因行政奖励程序违法而引发得。

 (2)救济:行政奖励就是否可诉,关键瞧行政奖励引发得纠纷就是否具有可诉得法定利益,关键就是如何认识相对人获奖得“资格”。

 第十二章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得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等社会成员予以制裁得具体行政行为。

 (1)特征:由特定得行政主体作出;就是对特定对象所作得;就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得;具有制裁性质得。

 (2)与其她制裁行为得区别 ①与行政处分得区别:主体不同(行政处罚就是依法、法规规定得拥有行政处罚权得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实施得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就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得构成成员因其违法或者违纪而作出得惩戒性行为);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许可证、行政拘留等种类,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与开除 6 种);法律救济途径不同(不服行政处罚,可以复议或诉讼,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适用内部得申诉程序)

 ②与刑罚得区别;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由国家机关实施,刑罚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范围不同(行政处罚就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得人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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