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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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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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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下列第________种类贷款。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2、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4、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5、个人贷押贷款

  6、中央贴息助学贷款

 7、地方贴息助学贷款

  8、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9、个人定向消费贷款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该贷款不得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贷款不得用于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

  2 ____年__月___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率_________‰。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遇利率调整时,借款期限在一年(含)______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原合同签定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六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采用__________方式的担保,具有约定由本合同中相应担保条款确定。

 第七条

 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将贷款划入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的帐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学杂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入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商户、保险商或学校帐户。

  3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完成该划付行为即视为借款人已经提款完毕。

  借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应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以所购车辆抵押的,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购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保险单正本等资料;以保证保险方式的,贷款人已收到保险商同意提供保证保险所出具的《承保确认书》。

  第八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自愿按第_________种方式归还借款本息。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按_________(月、季)还款共分______期,第一期还款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从第二期起,每期还款应在每月的_______日前归还;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到期日前偿清。具体还款额度根据贷款人提供的分期还款计划确定。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

 3、等额本息还款法

 4、递增(减)还款法

 5、其他还款法____________

  第九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下列帐户中扣收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复息)。

  4 帐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牡丹卡号/活期存折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扣款帐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牡丹卡超过有效期,或借款人需要变更扣款帐户,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扣款帐户已无法足额扣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条

 抵销权 借款人连续 2 期或累计 3 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帐户(包括定期存款帐户)中扣收相关款项,包括贷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定期存款帐户行使抵销权时,依《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办法计息处理。在部分提前支取下抵偿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可按原存期、原利率和原开户日开立新存单或支付借款人现金。对于因抵销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罚息、复利 1、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自逾期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

  5 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

 3、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本条 1、2 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4、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但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条第 2 目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自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条第 3 目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及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应择其重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但仍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双方应对剩余部分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并依此执行。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提前还款手续需在贷款人分支机构的柜面办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承诺

  6 1、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借款人应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 日内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3、如实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借款用途及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资信情况;

 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资收入(如月收入水平低于申请此项贷款时 10%以上)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5、借款人保证不因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

 贷款人承诺

 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职业性质或变化状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均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

 提前收回贷款及质押物、抵押物处置。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或担保条款规定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处理抵(质)押物,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复利),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7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承诺;

 2、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认购或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或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6、抵押担保贷款借款人连续 2 期或累计 3 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7、质押担保贷款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的。

  第十六条

 1、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评估、登记、保险、公证、鉴定、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2、借款人种类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商办理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类保险险种:

 1、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8 3、机动车辆盗抢险

 4、自燃险

 5、保证保险

 6、财产保险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保险商经贷款人授权后,可将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赔偿金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取得赔偿金后将赔偿金用于保险事故的善后处理,如:支付车辆的维修费用、赔偿保险事故的受害人等。

 保证条款

 第十七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

 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 2 年,自本合同“借贷条款”规定的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则分别自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当期贷款之日起计算。如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相应提前履行。

  第二十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如借款人未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9 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应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催款通知后 15 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保证人受到的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力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及时提供相关的经济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质押条款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质物(权)清单》载明的质物(权)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贷款人,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及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出质人承诺

 1、以合法享有的质物(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2、将质物或其权利凭证于贷款发放之日起移交贷款人占有;

  10 3、协助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评估、鉴定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出质人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期届满前兑现。

 贷款人依前款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出质人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三十条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质物(权)发生权属纠纷的诉讼;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出质人的地址、住所、联系电话(包括 BP 机或手机)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列举的情形,应在事后 7 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一条

 “借贷条款”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获清偿,或贷款人根据“借贷条款“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获清偿的,贷款人即有权处分质物(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二条

 若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权),而该质物(权)项下的权利尚未到期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兑现质物(权),因提前兑现而造成的利息等损失由质人承担。

  提前兑现定期储蓄存单的,按本合同第九条对定期储蓄存单行使

  11 抵销权的方法处理. 提前兑付凭证式国债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于 1999 年 7 月 9 日颁布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质押条款”的效力,出质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抵押条款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有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证明等交贷款人保管。

 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且保险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第三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价值减少,应将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提前

  12 归还贷款。

 第四十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贷款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经贷款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四十三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形,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四十四条

 设定抵押物需要到有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合作。

 第四十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估价、鉴定、登记、过户、保管费及诉讼费用等由抵押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13 其他条款

 第四十七条

 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生效后生效。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及所有其它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生效以后,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借贷双方共同办理。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需提供其他担保的,贷款人与担保人另行签定合同。

 第五十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贷款人不经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义务;借款人和担保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有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合同有关的协议

  14 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及担保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接受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采取必要的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而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按活期存款计收利息。

 第五十四条

 补充条款

 (一)授权条款:借款人授权贷人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其助学贷款资料,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需采集的内容。对于上述授权,借款人已经清楚并全面理解。

  (二)特别提示:借款人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信用记录将被应用于留学、创业、购车、购房、信用卡等贷款申请的审核中,并将产生重要影响。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贷款人、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5 办理。

 贷款人(公章):

  借款人(签字):

 地址:

 住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 1(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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