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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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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旅游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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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果树旅游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区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黄果树旅游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3 号)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区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

 照区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64 号)附件 2 第 13 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84 号)附件 2 第 11 项

 2

 行政许可 对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许可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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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许可 对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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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 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

 行政许可 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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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许可 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许可

  《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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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行政许可 权限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非毗邻县间县区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起点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毗邻县间县区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向起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区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黄果树旅游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93 号)

 7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黄果树旅游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单 位 法 定 代 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

 行政许可 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审批 《港口法》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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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 《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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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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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审批 《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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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黄果树旅游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单 位 法 定 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

 行政许可 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作业或活动批准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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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的验收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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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航标设置、搬迁、拆除审批 《航标条例》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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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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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附件 1 第 23 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64 号)附件6 第 4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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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条)附件 1 第 26 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64 号)附件6 第 6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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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三)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5 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区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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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1),向所在地设区的区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

 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区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一条 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应当持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市、州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运营、应急救护、交通路线。

 19

 行政许可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1 号)第五十二条 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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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174 号)附件 2 第 8项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0

 行政许可 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的审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165 号)附件 1 第 15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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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165 号)附件 1 第 16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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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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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的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84 号)附件 2 第 12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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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权限内跨地区水路客货运输业许可和港口经营许可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84 号)附件 2 第 14 项,该项为“从事市级和跨地区水路客货运输业务、水路运输辅助业及重要港口经营许可”的子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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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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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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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船员注册许可 《船员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 5 年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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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6

 行政许可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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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24 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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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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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船舶可能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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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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