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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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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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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6〕34 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 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行为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和有关规定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建设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包、劳务分包、转包和开工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四)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承接。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五)加强工程款管理,全面防范工程款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推行施工

 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以及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或该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担保情况重点监督,防止发生新欠。

 (七)加强工程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

 三、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八)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作用。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 号)、《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石建办〔2015〕4 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石住建办〔2016〕26 号),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人工费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开设的银行预储金账户向住建、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和人社部门备案。未缴存、未足额缴存或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它方式发放。

 (九)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等其它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其它行业要逐步推行,尤其是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要率先实行。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措施,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设立应急周转金财政专户,市县两级分别不得少于 2000 万和 500 万。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又不足以支付的,相关部门提出垫付意见,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发挥其兜底作用。应急周转金的追偿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 号)相关要求执行。对无力偿还或偿还有缺口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十一)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明确或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劳动保障案件,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渠道,完善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案件处置部门的衔接工作,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案件会商和案件移送工作,对不配合执法、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影响较坏的,个人携款潜逃的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查处,涉嫌欠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

 四、全力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二)全面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按照市委和市政府办公厅石办字〔2014〕36 号文件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设立接待窗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到一次性告知和零障碍服务。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凡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统一归口由住建部门受理,人社部门不再重复受理。监控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发现重大问题苗头和线索,主动跟进、妥善处理。积极参与省级联动处理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实现一地投诉,全网受理。

 (十三)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处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专项治理作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分别在夏收和秋季对全市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排查隐患。将建设领域作为重点,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四)积极处置欠薪争议案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执法和仲裁组织的协调联动,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争议的,引导和告知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调解、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使农民工维权步入"快车道"。

 工程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其中工程质量和作业量等事项引发的争议,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协商无果或不认可评定方式与结果的,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十五)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明确目标任务和处置措施,建立市县乡三级防范体系。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加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力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要先行介入稳控,相关责任部门 1 小时内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发生进京和赴省、市上访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将上访人员接回并妥善处置。

 对非法群访和采取过激行为讨薪,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虚报冒领,无理无据多要工程款、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严厉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建立工程立项与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和工资支付等信息互通制度,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及人民银行、工商、住建等行业的征信、信用信息公示、诚信信息系统和平台,推进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互认和共享。

 重点完善企业诚信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 3A 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记入"黑名单",依法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从重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五、提高执法维权服务能力 (十七)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规范劳动保障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重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解决有编制无人员、有人员无编制、在岗不在册和在册不在岗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十八)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研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管理功能,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办事处延伸。强化实际应用措施,充分运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研判和形势分析,提升预防预警功能。加强执法和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练兵,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业务能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六、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十九)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冀办字〔2014〕3 号文件和石办字〔2014〕36 号等规定,分别确定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其他单位或包工头的用工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企业欠薪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发包组织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项目经理、包工头等个人非法用工,且在支取款项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除市区(新华、桥西、长安、裕华)市以上政府部门(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外,各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各类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等各类非法工程,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发生欠薪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直接组织处理。

 (二十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负责受理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交办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受理处置建设领域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工发生的欠薪问题。住建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预储金、工资保证金征缴管理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以及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交通、水务和园林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预储金和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今年 6 月底前制定相关办法,预防和受理处置欠薪问题。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和责任分工确定信访责任,受理和督办相关信访事项。公安机关负责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不配合执法、人数多、影响大,个人携款潜逃等案件,提前介入处置,受理和查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各级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督查。纪检监察部门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按照责任分工受理、处置案件,工作推诿扯皮等行为进行问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附件:石家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5 月 30 日

推荐访问:石家庄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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