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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权力事项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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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权力事项运行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1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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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1.1 采矿权新立、变更、注销、延续、转让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 1.2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3 1.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1 2.地图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8 3.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4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1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6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1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8 8.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64 9.1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转让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71

  - 3 - 9.2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出租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3 9.3 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抵押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78 10.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4 11.临时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87 12.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95 13.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03 14.不动产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12 15.补充耕地项目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22 16.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25 17.采矿权人之间因矿区范围争议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31 18.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36 19.改变容积率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41 20.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44 21.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件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50 22.地质灾害工程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55 23.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60

  - 4 - 2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67 25.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74

 2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81 27.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项目和资质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88 27.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项目和资质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92 27.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和资质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196 28.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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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采矿权新立、变更、注销、延续、转让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市级权限内采矿权新立、变更、注销、延续、转让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采矿权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监管矿业权人是否合法经营; (二)监管矿业权人是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三)流程监管 1.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办结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 6 -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4.按规定制作并送达批文,并做到信息公开(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5.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四)政务服务 1.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主要监管依据,并予以公开。

 2.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结果告知或公示。

 3.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原则,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4.明确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关系,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5.强化转移事项监管服务。重点监管承接主体的规范运作、工作质量、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等情况。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 7 - (一)监管措施

 1.受理监管: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公示采矿权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矿产开发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是否按规定时限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对采矿权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执行采矿权审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监管: 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制作采矿权许可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二)监管程序 1.开展材料审查。列明审查材料目录,明确审查的重点内容(如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划政策等)。

 2.开展现场检查。明确现场检查的内容(如企业生产过程控制、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落实情况)和方式等。

 3.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报告(包括检查内容、问题和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等),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4.推动跟踪问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企业进行跟踪检

  - 8 - 查,明确跟踪检查内容和方式,督促整改落实,提升监管效果。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受理监管: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公示采矿权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 矿产开发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是否按规定时限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对采矿权人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执行采矿权审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监管: 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制作采矿权许可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二)监管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采矿权人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

  - 9 - 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3.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按规定兑现奖励。探索实行鼓励企业内部人举报的“吹哨人制度”。

 4.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5. 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6.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和方式。

 (二)监管程序 1.开展材料审查。列明审查材料目录,明确审查的重点内容(如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划政策等)。

 2.开展现场检查。明确现场检查的内容(如企业生产过程控制、销售台帐、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落实情况)和方式等。

  - 10 - 3.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报告(包括检查内容、问题和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等),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4.推动跟踪问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企业进行跟踪检查,明确跟踪检查内容和方式,督促整改落实,提升监管效果。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国土资源局在采矿权许可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

  - 11 - 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行政相对人 1.采矿权许可申请经批准后,采矿权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是否设计规模建设,采矿权人是否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2.建立采矿权人使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及时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3.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采矿权人,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采矿权人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通报相关机构。

 4.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国土资源局在工作中作出的采矿权新立、变更、注销、延续、转让许可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2 -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采矿权新立、变更、注销、延续、转让许可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国土资源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渠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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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市级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采矿权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监管申请人是否履行义务; (二)流程监管 1.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办结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 14 -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4.按规定制作并送达批文,并做到信息公开(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5.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四)政务服务 1.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主要监管依据,并予以公开。

 2.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结果告知或公示。

 3.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原则,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4.明确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关系,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5.强化转移事项监管服务。重点监管承接主体的规范运作、工作质量、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等情况。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 15 - (一)监管措施 1.受理监管: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公示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矿产开发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是否按规定时限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执行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审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监管: 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按规定时限制作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行政许可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二)监管程序 1.开展材料审查。列明审查材料目录,明确审查的重点内容(如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划政策等)。

 2.开展现场检查。明确现场检查的内容(如企业销售台帐、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落实情况)和方式等。

 3.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报告(包括检查内容、问题和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等),同

  - 16 - 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4.推动跟踪问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企业进行跟踪检查,明确跟踪检查内容和方式,督促整改落实,提升监管效果。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受理监管: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公示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 矿产开发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是否按规定时限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执行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审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监管: 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二)监管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采矿权人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

  - 17 - 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3.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按规定兑现奖励。探索实行鼓励企业内部人举报的“吹哨人制度”。

 4.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5. 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6.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和方式。

 (二)监管程序 1.开展材料审查。列明审查材料目录,明确审查的重点内容(如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划政策等)。

 2.开展现场检查。明确现场检查的内容(如企业销售台

  - 18 - 帐、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落实情况)和方式等。

 3.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报告(包括检查内容、问题和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等),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4.推动跟踪问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企业进行跟踪检查,明确跟踪检查内容和方式,督促整改落实,提升监管效果。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国土资源局在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许可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

  - 19 - 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2.建立采矿权人使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及时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3.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采矿权人,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采矿权人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通报相关机构。

 4.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国土资源局在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 20 - 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国土资源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渠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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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 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流程监管 1.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办结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

  - 22 - 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受理人员及审查人员是否存在帮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4.是否依法依规组织专家评审。

 5.评审专家是否存在未履行应尽职责或违背客观公正原则,影响干预评审结果的行为。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变更是否依法依规审批。

 7.审批工作是否按流程办理,是否超时限办结。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后执行情况。

 (三)政务服务 1. 以《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为主要监管依据,并予以公开。

 2.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原则,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3.明确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关系,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4.强化转移事项监管服务。重点监管承接主体的规范运作、工作质量、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等情况。

  - 23 -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受理监管: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公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地勘储量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是否按规定时限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申请材料依法组织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监管: 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出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结果并送达,公示审查结果。

 (二)监管程序 1.开展材料审查。列明审查材料目录,明确审查的重点内容(如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划政策等)。

 2.开展现场勘查。明确现场勘查的内容和方式等。

 3.推动跟踪问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矿山企业进行跟踪检查,明确跟踪检查内容和方式,督促整改落实,提升监

  - 24 - 管效果。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受理监管: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公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 地勘储量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是否按规定时限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申请材料依法组织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监管: 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制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并送达,公示审查结果。

 (二)监管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批准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

  - 25 - 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3.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4.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强化社会监督。主动接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

  - 26 - 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国土资源局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行政相对人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经批准后, 矿山企业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开采、保护与治理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国土资源局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矿山地

  - 27 - 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国土资源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渠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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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图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地图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监管对象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图编制、出版、展 示、登载的单位。

 (二)流程监管 1.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

  - 29 - 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政务服务 1.列明《中华人民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主要监管依据,并予以公开。

 2.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原则,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3.明确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关系,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4.强化转移事项监管服务。重点监管承接主体的规范运作、工作质量、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等情况。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受理监管: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公示地图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地籍测绘管理科是否按规定时限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对地图审核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0 - 3.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执行地图审核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监管: 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结地图审核事项。

 (二)监管程序 1.开展材料审查。列明审查材料目录,明确审查的重点内容(如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划政策等)。

 2. 开展现场检查。明确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等。

 3.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要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报告(包括检查内容、问题和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等),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4.推动跟踪问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地图出版单位进行跟踪检查,明确跟踪检查内容和方式,督促整改落实,提升监管效果。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受理监管: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公示地图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地籍测绘管理科是否按规定时限组织人员

  - 31 - 进行核查并对地图审核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执行地图审核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监管: 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结地图审核事项。

 (二)监管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本单位的电话,接受地图审核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3.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4. 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

  - 32 - 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和方式。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地图审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国土资源局在地图审核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 33 - 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有权实施该行为的机关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3.追究程序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国土资源局在地图审核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地图审核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确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

  - 34 - 国土资源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渠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公开主要监管依据。根据监管需要,梳理有关法律法

  - 35 -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列明主要监管依据,并予以公开。

 3.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4.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5.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权力行使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按程序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实施会审制度。

 6.做出审核或审批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7.及时做好办结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通知领取批文,并做到信息公开(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8.完善监管职责关系。明确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关系,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9.健全协调监管机制。推动多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未按规定取得许可的项目,其他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0.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协同监管信息系统,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 36 -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受理监管。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公示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材料审查。耕地保护科是否按规定时限对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现场勘查。核实用地项目的位置、面积、现状、地类、规划等是否与申报资料数据一致。

 4.受理告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5.结果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办理结束。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6.办结监管。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制作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批复并通知领取,公示许可结果。

 (二)监管程序

  - 37 - 1、严格执行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各项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申请。

 2、严格执行由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统一受理、结果公开制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现场勘查。核实用地项目的位置、面积、现状、地类、规划等是否与批准数据一致。

 2.推动跟踪问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用地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检查,明确跟踪检查内容和方式,督促整改落实,提升监管效果。

 3.联动监管。加强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的沟

  - 38 - 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二)监管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行政人员 1.实施主体 有权实施该行为的机关 2.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3.追究程序 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

  - 39 - 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行政相对人 1.实施主体 有权实施该行为的机关 2.追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3.追究程序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国土资源局在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0 - 五、保障措施 (一)对审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人员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国土资源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渠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 41 -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 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做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进基础测绘成果更好地服务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的具体工作,负责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 42 -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保密部门开展检查。

 1、组织涉密测绘单位进行自查,填写《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并将自查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2、每年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抽检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自查单位数量的 20%。

 (二)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对涉密测绘成果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查范围内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3、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4、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5、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 43 -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受理监管: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公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地籍测绘管理科是否按规定时限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执行审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监管: 市政务服务大厅国土窗口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制作许可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二)监管程序 1.审核审批人员对已审核通过的材料定期自查和互查,并形成检查报告。不定期抽查检查报告和审批材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审核审批材料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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