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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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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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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近日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其中,与破产相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第 21-28 条,包括:健全破产启动程序、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加强破产案件节点管理、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提高破产回收率、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管理人市场化建设、深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建设等。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法〔〕号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市中级法院制定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中级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6 月 30 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有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促进、指导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产业强市战略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产业强市战略目标,聚焦“执行合同”、“办理破产”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等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稳步提升,全面提升审判、执行和破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

 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全省争先进位、实现“很有前途”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两个一站式”实体化运行,全面优化诉讼服务

 1 1 .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整合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完善“厅、网、线、巡”立体式诉讼服务体系。开设涉产权案件和涉企业案件“绿色通道”,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当场立案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限期补充完整;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明确责任主体限期办结。

 2 2 .推行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完善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自助诉讼服务终端等网上立案平台,提高网络立案的便捷度和接受度。落实网上立案材料无纸化流转,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电子诉讼材料并通过立案审查受理的,无需再行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构建新型诉讼协作机制,积极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着力破解异地诉讼、跨域立案难题。

 3 3 .推行 线上保全、在线鉴定、电子送达。充分运用网络查控系统,提升查人找物能力,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申请及时采取线上保全执行措施,提高财产保全效率。完善在线委托评估鉴定平台,推行鉴定机构选定、检材提交、鉴定评价等流程网上办理,加强节点监督管理,压缩鉴定评估等辅助性事项办理周期。全面推行集中送达,充分利用“收转发”一体化集约送达平台,统一全市法院送达流程、管理标准,提高送达效率。

 4 4 .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更加主动地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格局,深入开展“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活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巡回审判点、“一村(社区)一法官”等平台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端口前移。完善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充实壮大各种非诉解纷力量,拓展纠纷解决渠道。依法有序扩大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鼓励和引导商事主体先行选择基层组织调解、商会调解、律师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建立健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进一步加强与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实现民商事纠纷专业化分类处理。

 (二)优化审判执行机制,全面提升工作质效

 5 5 .深化“分调裁审”改革。完善分流、调解、速裁、快审等流程节点管理,压缩案件分流、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的办理时间和流转时间。建立科学的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区分规则,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升审判效率。加强民商事纠纷速裁审判团队建设,广泛运用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示范性诉讼,简化裁判文书制作,推进速裁快审无纸化办案,提高速裁案件一庭审结、当庭宣判比例。扩大小额诉讼程序和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范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

 6 6 .简化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防范和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予审查,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司法惩戒。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效率,简化审查程序,基层法院原则上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送达后 3 日内将案件移交市中院审查,市中院原则上应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7 7 .严格审限管理。认真落实最高法院、省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中断等情形的审批流程。严格控制

 案件的开庭次数,案件开庭审理后,需要再次开庭的,除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外,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8 8 .加强执行程序规范化管理。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机制建设,建立市中院统一督导、指挥协调,两级法院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设立由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局长、市中院执行局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市法院执行工作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案件评查、案件协调以及疑难案件攻坚工作,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等。

 9 9 .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加速执行指挥中心“854 模式”迭代升级,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完善执行工作分权实施机制,明确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团队间的职责分工。统一管理案件流程节点,对财产查控、询价评估、拍卖变卖、案款发放等流程节点进行可视化、标准化监管。积极利用“案件中间库”等信息技术,实时监控流程节点,实行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监控网络化、信息化。

 10 .加大财产调查力度。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加大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被执行人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者隐匿、转移财产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搜查等强制措施。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功能,根据执行案件类别、执行财产类型加强与各联动部门精准对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等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机制,加快推进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拓宽财产发现渠道。

 11 .保障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巩固常态化集中执行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涉企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创新财产处置方式,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探索采用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融资等方式偿还债务,提高财产处置效率。优化网拍辅助性事务,积极推进“VR 视频”等线上推广技术的运用,扩大拍品宣传推介效果,提高司法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突出执行强制性,推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体系,依法用足用好罚款、拘留、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定期组织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整治行动,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予以惩戒。

 12 .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协调联动机制,突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动、多方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助联动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执行指挥中心与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全面对接,推进执行工作纳入市域治理现代化评价体系。

 13 .推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有效发挥合议制功能,健全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杜绝“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严格落实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功能。强化院庭长对涉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六类特殊案件的监督管理,统一商事案件裁判尺度。建立覆盖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的常态化评查机制,对案件审判执行程序和实体处理进行定期评查。探索建立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商事案件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1 14 4 .强化案件信息公开。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自动采集网上办案数据,向当事人精准推送案件受理、缴费、开庭日期、审限变更、执行、送达等商事

 案件进展信息。依托庭审直播平台,根据“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的要求常态化开展庭审直播活动。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及时上传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杜绝选择性上网现象。

 (三)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15 .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让投资者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依法审理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所形成的合资、合作纠纷,明确产权归属,支持诚信经营。妥善处理各类股权、投资纠纷,强化民营企业法人权利和股东权利保护,依法纠正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惩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主业、恶意侵权等行为,依法打击恶意取得、使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等知识产权领域不诚信行为。充分发挥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商标权市场价值,加强对知名品牌、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纠纷源头化解,完善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

 16 .妥善处理企业经营纠纷。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遵循罪行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犯罪与正当融资的界限,严格区分职业放贷人与一般出借人的认定标准,将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区别对待,慎重认定非法经营犯罪,客观评价民事违约、行政违法行为,严防把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判断和自主决策,保障企业家自主经营权,鼓励交易模式创新,从交易目的、交易手段等方面审慎判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17 .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黑恶势力滋扰企业、非法放贷、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推进“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加大对涉企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审查和打击力度。深入开展涉互联网黑恶犯罪专项治理,惩治各类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企业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职务犯罪行为。切实履行审判监督纠错职能,强化对涉企案件控告、申诉、举报的审查,认真甄别涉及民营企业及其投资人、股东、高管的违法犯罪生效判决,经审查确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及时予以纠正。

 18 .依法审慎适用保全措施。遵循保障执行、有利生产原则,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确定保全对象和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应优先选择对被申请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保全的财产。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查封被申请人企业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的,在被申请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使用。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坚决纠正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管理与处置机制,健全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采取有效的保值保管措施。

 19 .防范化解涉企重大稳定风险。健全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企业工会,发挥裁审衔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通过非诉讼途径以调解、和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防范企业裁员、劳资矛盾纠纷等稳定风险。依法审理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或赔偿金等案件,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表达诉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经营暂时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的民营企业开展续贷业务,妥善审理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案件,推动互联互保企业“破圈解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 .加强企业定向联系服务。强化高质量服务理念,持续开展“惠民暖企”法治行活动,健全“三下三护九机制”当好“八大员”,助力企业防风险、促转型、转发展,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建立长效的沟通联系机制,通过定期召开民营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会、走访民营企业等方式,听取企业家的司法需求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汇编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典型案例,充分运用法院“两微一端”、新闻媒体等平台,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引导民营企业合理预期诉讼利益和诉讼风险。

 (四)完善破产审判机制,促进市场要素优化配置 21 .健全破产启动程序。落实破产立案登记制,畅通案件受理渠道。持续推进“执转破”工作,探索构建依职权启动“执转破”模式,加强执行程序中破产条件适配度调查,解决“执转破”实践困难。建立健全立审执环节与破产审判对接机制,在立案、审判、执行中发现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企业破产,及时将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导入破产程序。

 22 .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落实破产保护理念,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积极拯救功能,坚持破产重整市场化导向,强化重整条件识别审查,依法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规定,探索建立预重整司法备案制度,营造有利于破产挽救的司法环境。准确把握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及转换条件的规定,及时启动或转换对应程序,节约破产程序时间,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23 .加强破产案件节点管理。强化破产案件节点管控,严格落实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规定,全方位、动态化掌握管理人在各个节点的履职情况,杜绝程序推进节点超期,提升破产审判规范化程度。严格内部审限控制,适用简易案件简化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破产案件十二个月内审结,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两年内审结。持续开展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工作,实行未结案件院庭领导包案制度,建立未结案件工作台帐,逐案制定清结计划,确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主体尽快从市场退出。

 24 .加强破产审判信息 化建设。充分利用最高法院破产案件“一网两平台”各项功能,切实提升破产案件信息化程度。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引入对债务人财产的网络查询功能,提高对案件情况判断的准确率。设置执行与破产案件信息内网共享机制,加强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的有效衔接。大力推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提高破产财产变现的效率和透明度。积极引导管理人建立破产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管理人工作平台、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发布公告,向债权人通报破产进程及重大事项。

 25 .提高破产回收率。完善破产财产市场化处置措施,积极依托“破产资产池”对接政府招商项目,灵活采取微信推广、网络拍卖、线下拍卖、整体拍卖、拆分拍卖、折价抵偿等各种方式,畅通破产财产处置渠道,加快出清破产资产,尽可能提高清偿比例。积极推进清算程序中的企业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保障职工就业。

 26 .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推进破产案件专业化审理,市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合议庭,条件成熟的,应建立专门破产审判庭。着力培养专业破产审判法官,建立破产审判法官选拔和培训机制,健全与破产审判相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27 .完善管理人市场化建设。健全管理人市场化选任机制,创新管理人考核评价机制,推行第三方综合评价基础上的管理人分级管理。加强对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加大管理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加强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债务人企业账册保管、管理人履职身份认可等方面的履职保障。优化管理人报酬确定规则,探索建立管理人报酬综合确认机制。支持管理人行业协会建设,加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育力度,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

 28 .深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发挥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功能,全力优化破产审判协同环境。妥善处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重整企业税收滞纳金核销、破产财产处置、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破产企业快速注销、财产处置过户手续办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民生保障等突出问题,消除制约破产程序推进的政策障碍,节约破产时间和程序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坚持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强市工作与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提升文明规范司法程度,增强司法公信力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机制,成立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定期督查考评。全市法院要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强市工作纳入考评体系,建立定期督查、通报机制,适用组织集中会商和效果评估,通过常态化管理使每一个案件的审判执行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

 (三)重视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对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的推广宣传,传递最新审判信息,传播法学前沿动态,加强以案释法工作,拓展阳光司法的广度和深度,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强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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