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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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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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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濂溪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推动我区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建设美丽繁荣文明幸福濂溪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及《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九江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以及《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山塘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人民健康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

 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应急和水利工作的副区长分别任第一和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防指成员单位由区纪委监委、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卫健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广播电视台、区供销社、区商务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警三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文广新旅局、区供电公司、移动濂溪分公司、九江电信濂溪区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抗旱检查,督促整改防汛抗旱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本部门、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扎实有效;认真贯彻落实省防指、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区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2.3

 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组织指导汛前检查和督促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江河湖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负责依法发布全区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4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防汛物资管理职能按照省市要求进行移交或保留,未移交前仍由区水

 利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区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

 区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区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区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防指名义部署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督促工作纪律情况,对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区人武部:负责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重大行动任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区领导指示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协调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

 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的水利工程修复,对防汛抗旱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区发改委:负责督促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教育系统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教育管理人员和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有关城市城区排涝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地等安全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墒情,及时提供农业旱情信息,并发布农业灾情预警信息;调查、统计农业灾情及损失;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灾后重建的救灾农作物种子供应。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物资的供应和灾后恢复林业生产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水旱灾区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负责协调所辖水运和公路相关部门做好交通设施防洪安全。

 区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对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较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区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区供销社、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活动,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市交警三大队:负责汛期优先保障防汛车辆的通行,维护好抢险路段的交通秩序,情况紧急时实行交通管制。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全区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区文广新旅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旅游景区的防汛工作,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安全;负责水淹地区供电线路对车辆、行人的安全;负责维护本系统电力设施度汛安全。

 移动濂溪分公司、九江电信濂溪区分局:负责保障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防汛抗旱信息和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并根据区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重大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在紧急情况下,调度架设通讯线路和应急通讯设备,保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2.5

 区防汛办职责。

 区防汛办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指导、推动、督导全区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编制实施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负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

 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害信息的统计发布;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建议;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指导蓄滞洪区的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6

 区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防指启动防汛(抗旱)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 7 个应急小组;当启动防汛(抗旱)Ⅲ、Ⅳ级应急响应期间,视情况组成若干应急小组。

 (1)指挥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水利局等部门配合。负责与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

 (2)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水利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配合。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4)专家指导组:由区水利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5)灾评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助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6)督查检查组:由区纪委监委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7)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在 2019 年机构改

 革过渡期间由水利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区供电公司、市交警三大队、移动濂溪分公司、九江电信濂溪区分局等部门配合。保障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2.7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乡镇街道有关机构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乡镇应急办公室。

 2.8

 区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城区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防指)由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副部长任副指挥长。区直有关部门和五里街道、十里街道、莲花镇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城区范围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河道局。

 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统一调控城区水利工程的运行;负责防汛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负责区城防指成员单位防汛物资的组织、管理和调用;负责组织调配区城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负责洪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

 2.9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其他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工程、重点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水旱灾害事件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洪涝台风干旱灾害事件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

 3.1

 一般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本区 4 个以上乡镇街道 24 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100~150 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 24 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 20.50 米(吴淞高程,下同)。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台风对我区有影响,我区 24 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低压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 6级以上,或阵风 8 级并可能持续。

 (4)当长江干堤出现较大险情或千亩以上圩堤发生重大险情。

 (5)当全区 15%以上农作物受旱,或 4 个以上乡镇街道发

 生轻度干旱或 3 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6)城市供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3.2

 较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本区 5 个以上乡镇街道 24 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100~150 毫米;3 个以上乡镇街道 24 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150~20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 24 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 21.00 米。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区影响较大,我区 24 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低压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 级以上,或阵风 10 级并可能持续。

 (4)当长江干堤出现重大险情或千亩以上圩堤发生决口。

 (5)当小(1)、小(2)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6)当全区 25%以上农作物受旱,或 4 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或 3 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7)当城区发生中度干旱,城市供水受到较大影响。

 3.3

 重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本区 6 个以上乡镇街道 24 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100~

 150 毫米;4 个以上乡镇街道 24 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150~200毫米;2 个以上乡镇街道 24 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200~250 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 24 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 21.50 米。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区影响重大,我区 24 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低压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 10 级以上,或阵风 12 级并可能持续。

 (4)当小(1)、小(2)型水库可能发生垮坝。

 (5)当全区 35%以上农作物受旱,或 4 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 3 个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6)当城区发生重度干旱,城市供水受到严重影响。

 3.4

 特别重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大事件:

 (1)本区 7 个以上乡镇街道 24 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100~150 毫米;5 个以上乡镇街道 24 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150~200毫米;3 个以上乡镇街道 24 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 200~250 毫米;1 个以上乡镇街道 24 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 250 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 24 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 22.00 米。

 (3)气象部门发布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市影响严重,我

 区 24 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低压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 级以上,或阵风 14 级并可能持续。6 个以上乡镇街道达到一般事件台风灾害条件。5 个以上乡镇街道达到较大事件的台风灾害条件。

 (4)当长江干堤可能发生决口。

 (5)当全区 50%以上农作物受旱,或 4 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6)当城区发生极度干旱,城市供水受到极大影响。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与检(巡)查。

 4.1.1 灾害监测。

 区防办负责对接市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台风、洪水、干旱、山洪灾害等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灾害实时信息、预测预报成果及灾害监测资料。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并将监测、预测、预报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4.1.2 防汛检查。

 防汛检查分汛前、汛期、汛后,重点是汛前检查。检查组织形式可分级、分部门、分单位进行,根据不同防汛阶段和重点开展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

 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组织检查。

 区防指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抗旱工程安全、防洪抗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抗旱安全问题的,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的目的是促进隐患和问题得以排除和解决,保证防洪抗旱设施正常发挥作用。区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开展自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进行防汛自查,并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将影响防洪抗旱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上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分部门检查:主要是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自查,如水利、国土、应急、交通、住建、供电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程特点组织本系统内防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系统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分单位检查:有承担防汛任务单位要进行自查,如水库、圩堤、河道、水电站、泵站等管理单位,要详细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单位有效应对水旱

 灾害突发事件。

 4.1.3 工程巡查。

 水库、堤防和其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和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2

 预防预警信息。

 4.2.1 气象水文信息。

 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沟通,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预警,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及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湖发生洪水时,区防汛办要密切关注水文部门预测,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2.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江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和堤防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第一时间报上级防指,在 1 小时内应将初步核实基本情况报区防指。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

 和堤防安全责任人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和水库安全责任人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出险和防守情况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和水库安全责任人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③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重大险情或有溃坝危险时,水库管理部门和水库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提早向水库溃坝可能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2.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

 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水利、民政、国土、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特别是中小河流流域发生的洪涝灾害,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上级防指,在 1 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2.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2)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蓄水情况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土壤墒情监测,住建部门负责城乡供水情况监测。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

 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5 供水短缺信息。

 供水水源短缺信息由供水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城镇供水缺水影响原因、范围、时间和总缺水率。

 4.3

 预警信息发布。

 4.3.1 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无偿、规范统一,手段多样、快速传播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辖区内水旱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发展情况,负责审签相关预警信息的发布,同时报送防汛指挥机构,由区防汛办统一对外发布。

 有关成员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报防汛指挥机构,送达区防汛办统一对外发布。

 4.3.2 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及标准。

 预警级别按全区雨情、水情、险情、旱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戒备级、防御级、紧急防御级和非常防御级,四个级别预警,对应颜色标识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蓝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一般水旱灾害事件。

 黄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较大水旱灾害事件。

 橙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水旱灾害事件。

 红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特别重大水旱灾害事件。

 4.3.3 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送方式。

 (1)面向社会公众发送。区应急、水利、国土、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分别通过电信部门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部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发送。信息发送的频次和时点由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确定,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必须满足信息发送需要。

 (2)面向各级各类责任人发送。各部门(单位)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向各级各类责任人直接发送预警信息。发送的频次和时点,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确定。

 (3)面向各级防指及其成员单位发送。由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现有程序和要求进行发送。

 (4)上述以外其他情况发送。由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需

 要,按照各自规定进行发送。

 4.4

 预警预防行动。

 4.4.1 预防预警准备。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城市防洪预案和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4.4.2 实时降雨预警。

 (1)加强实时降雨监测,及时报告降雨的实测情况及可能影响程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收到暴雨预警信号或强降雨信息后,应及时向相关区域示警。

 (2)预警信息发送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守,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河流、水库水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预警,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4.4.3 江河洪水预警。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应根据水文部门提供的洪水预报,

 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4.4.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国土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区、乡、村应分别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科学合理设定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临界雨量值(准备转移雨量、立即转移雨量),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 24 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如遇强降雨,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及时发出预警,做好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的准备工作。

 4.4.5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撤离人员、转移财产。

 4.4.6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2)区防汛办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

 4.4.7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1)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话、短信、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预警,有关地区要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

 (2)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坚持 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如遇强降雨,值班人员要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密观测、加强巡查。凡可能遭受水利工程险情威胁的地方,有关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向受威胁区域的群众示警,并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同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

 灾救灾。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按预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4.4.8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5

 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系统。

 要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立区、乡及水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和重点防洪工程、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完善集洪涝旱灾害信息发布、水雨情信息发布、洪水预报、河道洪水演进、灾害评估为一体的防汛抗旱决策指挥平台,对防汛抗旱中的水情、雨情、工情、灾情、防汛抗旱行动等实时信息进行管理和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从

 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根据不同等级水旱灾害事件或省、市要求,及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发布。

 (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 24 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

 (3)区防指负责本区范围内小(2)型以上水库和千亩以上圩堤的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由所属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区防指直接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

 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指副指挥长审定,分别报区防指常务、第一副指挥长批准,由区防指发布;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第一或常务副指挥长审定,报区防指指挥长批准,由区防指发布。

 5.3 IV 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一般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区防指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汛(旱)情的需要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视情况会商,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区防指指挥长,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派出由应急、水利、农业农村、国

 土等部门组成的区防指工作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5.4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较大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第一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区防指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汛(旱)情的需要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每 3 日会商一次,由区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区防指指挥长,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若干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区防指工作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5.5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重大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乡镇街道全部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每 2 日会商一次,由区防指指挥长或第一(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及乡

 镇街道参加,并将会商情况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 7 个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指总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指导与支援;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

 (4)受灾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5.6

 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别重大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乡镇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乡镇

 街道防指全部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每日会商一次,由指挥长组织会商,全体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参加,并将会商情况上报区委主要领导,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 7 个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指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指导与支援;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5.7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7.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启动泵站抢排,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各级防汛抢险队伍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指派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责任段驻堤值守。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7.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水利、国土、民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临界雨量值(准备转移雨量、立即转移雨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并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按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需准备转移的群众做好安全撤离准备,或组织需立即转移的群众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水利、国土、民政、住建等有关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抢险指导,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交通干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乡镇街道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抢救,属于重大人员伤亡应向区政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救援。

 5.7.3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乡镇街道须组织劳力清除行洪沟渠的淤堵,保持沟渠畅通;受涝区内相关排涝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排涝,必要时要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

 (2)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易涝地区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住建部门负责现场督促指导排涝抢险,水闸、排水管网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涝(污)、水闸及相关设施的运行监护;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人员转移,公安部门负责城市治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排涝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公安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武警部队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4)转移受内涝威胁的区域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5)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5.7.4 台风灾害。

 (1)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①区防指接收气象部门台风(含热带低压、热带风暴)预报消息后,向公众发布。

 ②应急、水利、国土、交通运输、住建、教体、民政、农业农村、供电等部门坚持 24 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根据气象部门台风警报进行紧急部署,各部门(单位)立即落实各项台风防御措施,各级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上岗履职。

 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对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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